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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乡村教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从政府官员、新闻媒体、学者到普通民众都对乡村教育给予了极大的热情,社会正义的呼声不断向农村倾斜。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单纯的道德关怀不足以保障农民子女受教育的权利;良心的呼唤、道义的谴责,无法使乡村教育从根本上摆脱窘迫的困境。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在中国近现代教育史上,有识之士对乡村教育的呼吁不绝于耳。1898年康有为在《请开学校折》中,奏请光绪帝明诏:“乡立小学,令民七岁以上皆入学”。“晚清通晓学务第一人”张之洞更强调:“邑无不学之户,家无不学之童”。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第一次将普及义务教育列入政府和各级官员的职责中。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探索和改革,也一直没有停止过。然而,历经一个世纪的岁月沧桑,农村义务教育依然是我国教育的难点问题。
这是因为,农村教育问题并不是单纯的教育问题,更不是教学问题,它与制度设计相关。
从本质上说,乡村教育的贫困,是我国“三农”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三农问题”,是我国长期推行“城乡分治”政策的产物。“城乡分治”政策,是多方面利益博弈的结果,它造成城乡公共教育资源配置的严重失衡,使农村义务教育积重难返。
在城乡二元分割的格局下,农村处于依附城市的边缘地位;农民作为弱势利益集团,很难影响政府公共财政资源的分配。在政府的决策中,农民经常处于失语的状态,难以表达利益诉求。比如:2003年3月6日的《农民日报》就以“为何‘九亿农民,一个委员’?”为题,报道在当年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的2238名政协委员中,“农业委员只有来自安徽省的一名,实在少得可怜”。农民的这种失语状态,使一些不利于农村发展的政策得以出台。
目前轰轰烈烈的教育改革大都是在城市展开的。在城市人的知识语境中,人们抱怨教育方式单调、教育内容八股化、高考试题死板……这些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加大高考试题的灵活性、开放性,是不是可能损害农村孩子的利益呢?毕竟农村孩子的视野和信息量都无法与城市孩子相比。
事实上,对乡村教育公平的渴望,如果缺乏正义制度的落实和激励,那么所有的呐喊和呼吁,都只能是雾里看花。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农村教育的弱势地位,就必须对现存的失衡的利益关系和不正义的制度进行重大的调整。可以说,从公平到正义,是乡村教育和谐发展的伦理诉求。
进一步讲,农村教育不仅涉及教育公平问题,更是一个关乎正义的话题;农村教育的发展,不仅是公共资源分配和占有的问题,更是一个事关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的问题。正如约翰·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与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是正义的,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
农村教育的制度设计,必须体现教育正义原则,将人的生命尊严、发展自由权置于制度设计的首位。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与变革中,我们应该将更多的目光投向农村中的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
正义制度的设计,需要智慧和勇气;正义的制度安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社会公平、和谐、健康地发展,保证每个人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我们关心弱势群体的利益。约翰·罗尔斯认为:评价一个社会如何,要看境况最差的成员。而在笔者看来,“从道德诉求到制度正义”,有助于彻底改变乡村教育的现状,提升“境况最差的成员”的生命质量。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系)
(编辑张葳)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在中国近现代教育史上,有识之士对乡村教育的呼吁不绝于耳。1898年康有为在《请开学校折》中,奏请光绪帝明诏:“乡立小学,令民七岁以上皆入学”。“晚清通晓学务第一人”张之洞更强调:“邑无不学之户,家无不学之童”。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第一次将普及义务教育列入政府和各级官员的职责中。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探索和改革,也一直没有停止过。然而,历经一个世纪的岁月沧桑,农村义务教育依然是我国教育的难点问题。
这是因为,农村教育问题并不是单纯的教育问题,更不是教学问题,它与制度设计相关。
从本质上说,乡村教育的贫困,是我国“三农”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三农问题”,是我国长期推行“城乡分治”政策的产物。“城乡分治”政策,是多方面利益博弈的结果,它造成城乡公共教育资源配置的严重失衡,使农村义务教育积重难返。
在城乡二元分割的格局下,农村处于依附城市的边缘地位;农民作为弱势利益集团,很难影响政府公共财政资源的分配。在政府的决策中,农民经常处于失语的状态,难以表达利益诉求。比如:2003年3月6日的《农民日报》就以“为何‘九亿农民,一个委员’?”为题,报道在当年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的2238名政协委员中,“农业委员只有来自安徽省的一名,实在少得可怜”。农民的这种失语状态,使一些不利于农村发展的政策得以出台。
目前轰轰烈烈的教育改革大都是在城市展开的。在城市人的知识语境中,人们抱怨教育方式单调、教育内容八股化、高考试题死板……这些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加大高考试题的灵活性、开放性,是不是可能损害农村孩子的利益呢?毕竟农村孩子的视野和信息量都无法与城市孩子相比。
事实上,对乡村教育公平的渴望,如果缺乏正义制度的落实和激励,那么所有的呐喊和呼吁,都只能是雾里看花。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农村教育的弱势地位,就必须对现存的失衡的利益关系和不正义的制度进行重大的调整。可以说,从公平到正义,是乡村教育和谐发展的伦理诉求。
进一步讲,农村教育不仅涉及教育公平问题,更是一个关乎正义的话题;农村教育的发展,不仅是公共资源分配和占有的问题,更是一个事关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的问题。正如约翰·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与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是正义的,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
农村教育的制度设计,必须体现教育正义原则,将人的生命尊严、发展自由权置于制度设计的首位。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与变革中,我们应该将更多的目光投向农村中的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
正义制度的设计,需要智慧和勇气;正义的制度安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社会公平、和谐、健康地发展,保证每个人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我们关心弱势群体的利益。约翰·罗尔斯认为:评价一个社会如何,要看境况最差的成员。而在笔者看来,“从道德诉求到制度正义”,有助于彻底改变乡村教育的现状,提升“境况最差的成员”的生命质量。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系)
(编辑张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