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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0月18日以粤发改外资[2016]670号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外债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在促进国内实体经济发展和企业对外经济合作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度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外债管理改革试点省市规模安排的批复》(发改外资[2016]1139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