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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9月27日以粤经信规字[2016]4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和销售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