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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财产流转十分频繁。在实践过程中,保险人往往以不知标的转让或受让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为解决上述纠纷,弥补旧《保险法》第34条的不足,新《保险法》第49条作出了修改。这一修改符合保险立法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本文拟从保险标的转让的内涵、保险标的转让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