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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颁布后,抵押登记成为抵押物权的生效要件。在银行信贷的风险控制体系中,抵押登记通常被设置为合同生效、贷款发方史或是贷款资金支付的前提条件。抵押登记实务中,由于抵押物归属登记机关不同而引发的债权分割问题,成为长期困扰抵押登记当事各方及抵押登记机关的突出问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做一粗浅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