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基因科技、人工生殖科技、人体器官移植科技为代表的高新生命科技在当代社会发展中,逐步走向医学技术发展的中心场域。在当代社会发展进程中,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者必须审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衍生出各种风险问题,观察其对社会结构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用理性的视角去构建法律制度。
关键词:高新生命科技;代孕;社会结构;法治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当代社会发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从总体而言,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具有广泛性。与此同时,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负面影响,也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其对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的损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以及对人类整体利益的侵害。当代法治的发展大趋势应当以法律规制高新生命科技风险为核心,让高新生命科技为人类造福。
一、对社会个体利益的損害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的损害,表现在其对公民健康权利、隐私权的损害。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形成了无限的人类医学成果,甚至是诸多医学奇迹在这一进程中产生。人们在历史上憧憬的医学成果在高新生命科技的助力下,逐步现实。正因如此,世界各国都在加紧研发高新生命科技产品,以此来提高国民身体素质。但是,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如同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在发现它的优点之外,也应当充分认识到其产生的的负面影响。
以代孕为例,代孕行为是为了实现拥有后代,形成完整家庭的梦想的目的而怀孕,并且分娩的过程。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代孕行为。但是,社会中仍然有部分公民试图通过代孕来达到借腹生子的利益。“通过高新生命科技手段代孕的行为其实就是代孕母冒着生命健康受损害的风险,为委托人怀孕生子,并且在分娩以后,将婴儿送给委托人的过程。” 代孕的过程将是漫长而且充满风险的过程,其直接损害的是代孕母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尽管当代医学技术不断发展,该医疗技术也逐步走向成熟,但是它对代孕母产生的风险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例如,代孕母实施剖腹产的行为对其再次受孕有一定的影响;法律禁止代孕的大背景下,实施代孕行为的风险因素激增,地下代孕机构和人员实施代孕行为的卫生条件堪忧,造成代孕母感染的概率比较大,这对于代孕母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是一种侵害。
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就当代社会发展理论而言,社会结构具有新时代的特点,其包括家庭结构、人口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区域结构和消费结构等。根据划分的维度不同而有所不同。随着时代的发展变迁和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完善,社会结构会出现新的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会推动生命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针对社会公众对自身健康的需求而形成跨越式发展的态势。
基因科技、人工生殖科技、人体器官移植科技为代表的高新生命科技逐步应用在当代社会发展中, 其逐步走向医学技术发展的中心场域。在当代社会发展进程中,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者必须审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衍生出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观察其对社会结构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用理性的视角去构建法律制度。我国出现过富人阶层可以通过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方式达到产下多胞胎的机会的案例。例如,广州番禺区曾经发生过一对富商夫妇久婚不孕,借助试管婴儿技术成功孕育8个胚胎的案件。他们通过支付高额医疗费用,借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最终全部孕育成功,诞生4男4女“八胞胎”。这一案件引起了国内的立法和执法机构的关注。案件发生后,广东省卫生监督所向社会公布了“富商生八胞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判定富商夫妇借试管婴儿和代孕母亲生下八胞胎中的五胎为超生,决定征收富商夫妇巨额社会抚养费。上述案件带给社会公众深入的思考。高新生命科技如果以资本为导向,加上研发和应用等法律行为主体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极易使造福人类的医学事业成为拜金主义的温床,不符合社会正义。高新生命科技领域研究成果也证明只有少数社会成员能够在经济上负担此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行为,新兴技术并未成为被人类所共享的“公共益品”(common good),并未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福祉。
三、对人类整体利益的影响
生命科技的的创新与应用对人类整体的尊严和价值具有巨大的影响力。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中体现的这些问题,在法治建设中尤为突出,这应当引起法治工作者的关注,否则会出现高新生命科技法律规制失利的情况发生,最终也会给人类带来灾极为严重的后果。
在当代社会的发展包括了高新生命科技的进步,后者是前者发展的标志。在此进程中,存在着相互对立的观点,形成截然相反的立场。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以基因科技研发和应用为代表的生命科技发展进程,其实一直蕴含着价值冲突的问题。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而言,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于社会中的医疗领域矛盾化解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治也应当避免其引发激烈价值冲突的负面效应。
我们要避免高新生命科技的不合理应用以及以资本为导向的滥用。法学界应当在遵循法治传统的基础上,在高新生命科技的立法领域,完善信息商谈机制,经过社会主体之间在权益上的充分沟通和考量,运用健全的法治体系,化解相关权益冲突,维护高新生命科技衍生的正当权益,在更高层次的法治发展中实现创新。法学界应当努力探索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环境中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社会秩序问题,以及社会结构变化问题,针对突出矛盾,实践法治道路。
四、结语
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利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就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种利益主体经过沟通,才能实现更高层次的法律制度创新和维护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中的相关权利,从而防止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规制社会资源的不合理的分配方式,使高新生命科技成果被更加广大范围的民众所共享,从而消除威胁社会结构的因素,维护社会结构的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刘长秋.生命法学理论梳理与重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本文是2019年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科学研究启动项目——《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新兴权利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19-114)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高新生命科技;代孕;社会结构;法治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当代社会发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从总体而言,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具有广泛性。与此同时,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负面影响,也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其对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的损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以及对人类整体利益的侵害。当代法治的发展大趋势应当以法律规制高新生命科技风险为核心,让高新生命科技为人类造福。
一、对社会个体利益的損害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的损害,表现在其对公民健康权利、隐私权的损害。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形成了无限的人类医学成果,甚至是诸多医学奇迹在这一进程中产生。人们在历史上憧憬的医学成果在高新生命科技的助力下,逐步现实。正因如此,世界各国都在加紧研发高新生命科技产品,以此来提高国民身体素质。但是,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如同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在发现它的优点之外,也应当充分认识到其产生的的负面影响。
以代孕为例,代孕行为是为了实现拥有后代,形成完整家庭的梦想的目的而怀孕,并且分娩的过程。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代孕行为。但是,社会中仍然有部分公民试图通过代孕来达到借腹生子的利益。“通过高新生命科技手段代孕的行为其实就是代孕母冒着生命健康受损害的风险,为委托人怀孕生子,并且在分娩以后,将婴儿送给委托人的过程。” 代孕的过程将是漫长而且充满风险的过程,其直接损害的是代孕母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尽管当代医学技术不断发展,该医疗技术也逐步走向成熟,但是它对代孕母产生的风险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例如,代孕母实施剖腹产的行为对其再次受孕有一定的影响;法律禁止代孕的大背景下,实施代孕行为的风险因素激增,地下代孕机构和人员实施代孕行为的卫生条件堪忧,造成代孕母感染的概率比较大,这对于代孕母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是一种侵害。
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就当代社会发展理论而言,社会结构具有新时代的特点,其包括家庭结构、人口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区域结构和消费结构等。根据划分的维度不同而有所不同。随着时代的发展变迁和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完善,社会结构会出现新的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会推动生命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针对社会公众对自身健康的需求而形成跨越式发展的态势。
基因科技、人工生殖科技、人体器官移植科技为代表的高新生命科技逐步应用在当代社会发展中, 其逐步走向医学技术发展的中心场域。在当代社会发展进程中,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者必须审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衍生出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观察其对社会结构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用理性的视角去构建法律制度。我国出现过富人阶层可以通过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方式达到产下多胞胎的机会的案例。例如,广州番禺区曾经发生过一对富商夫妇久婚不孕,借助试管婴儿技术成功孕育8个胚胎的案件。他们通过支付高额医疗费用,借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最终全部孕育成功,诞生4男4女“八胞胎”。这一案件引起了国内的立法和执法机构的关注。案件发生后,广东省卫生监督所向社会公布了“富商生八胞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判定富商夫妇借试管婴儿和代孕母亲生下八胞胎中的五胎为超生,决定征收富商夫妇巨额社会抚养费。上述案件带给社会公众深入的思考。高新生命科技如果以资本为导向,加上研发和应用等法律行为主体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极易使造福人类的医学事业成为拜金主义的温床,不符合社会正义。高新生命科技领域研究成果也证明只有少数社会成员能够在经济上负担此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行为,新兴技术并未成为被人类所共享的“公共益品”(common good),并未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福祉。
三、对人类整体利益的影响
生命科技的的创新与应用对人类整体的尊严和价值具有巨大的影响力。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中体现的这些问题,在法治建设中尤为突出,这应当引起法治工作者的关注,否则会出现高新生命科技法律规制失利的情况发生,最终也会给人类带来灾极为严重的后果。
在当代社会的发展包括了高新生命科技的进步,后者是前者发展的标志。在此进程中,存在着相互对立的观点,形成截然相反的立场。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以基因科技研发和应用为代表的生命科技发展进程,其实一直蕴含着价值冲突的问题。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而言,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于社会中的医疗领域矛盾化解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治也应当避免其引发激烈价值冲突的负面效应。
我们要避免高新生命科技的不合理应用以及以资本为导向的滥用。法学界应当在遵循法治传统的基础上,在高新生命科技的立法领域,完善信息商谈机制,经过社会主体之间在权益上的充分沟通和考量,运用健全的法治体系,化解相关权益冲突,维护高新生命科技衍生的正当权益,在更高层次的法治发展中实现创新。法学界应当努力探索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环境中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社会秩序问题,以及社会结构变化问题,针对突出矛盾,实践法治道路。
四、结语
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利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就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种利益主体经过沟通,才能实现更高层次的法律制度创新和维护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中的相关权利,从而防止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规制社会资源的不合理的分配方式,使高新生命科技成果被更加广大范围的民众所共享,从而消除威胁社会结构的因素,维护社会结构的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刘长秋.生命法学理论梳理与重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本文是2019年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科学研究启动项目——《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新兴权利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19-11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