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ANTB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刑罚经济思想,是起诉便宜主义的具体表现,具有优越的制度价值,是世界刑事诉讼改革的大趋势。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五编 特别程序”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正是顺应世界刑事诉讼改革潮流的表现,但是笔者认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规定方面存在问题。本文在阐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基础上,评析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理论价值基础;利弊评析
  
  一、 附条件不起诉的概述及理论价值基础
  (一) 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及特征
  附条件不起诉,即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应当提起公诉,但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暂时不予起诉,设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要求犯罪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待考验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从其内涵出发,我们可以概括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①附条件不起诉属于公诉权,专属于检察机关,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专属权力。②附条件不起诉是待诉权,其对象是应当提起公诉的案件,因案件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暂时不予起诉。③附条件不起诉有法定考验期及法定义务,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④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在暂缓起诉考验期内的表现,作出不起诉或重新起诉的最终决定。
  由此可见,附条件不起诉是以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为前提,因符合法定条件,暂时中止诉讼程序,设置一定的考验期,监督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待考验期完毕,若被告人履行法定义务且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则中止起诉程序,所犯之罪不再提起公诉,作为无罪处理。
  (二) 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及制度价值
  1、附条件不起诉在程序上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
  根据公诉机关对刑事案件起诉时有无自由裁量权的不同,公诉制度在理论上可分为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起诉法定主义,指只要是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必须起诉,检察机关无权自由裁量。起诉便宜主义则反之,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案件自由裁量,作出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日本是最早实行便宜主义起诉制度的国家,明治后期,为诉讼经济的考虑,日本建立了便宜主义起诉制度,赋予检察官对具体案件进行自由裁量。自20实世纪初期刑罚目的理论取代刑罚报应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大趋势。
  2、附条件不起诉在实体上体现了刑罚经济思想。
  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着犯罪数量日益攀升、犯罪形式复杂多样与司法资源稀少短缺的矛盾,如何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司法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成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重中之重。对于相对简单的刑事案件,盲目投入等量的司法资源,经历复杂的诉讼程序,不仅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也使得那些复杂的案件由于投入的司法资源相对不足而难以顺利解决。附条件不起诉恰是化解这一矛盾,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途径。附条件不起诉针对社会危险性较小,对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程度较低的轻型刑事案件,根据犯罪情节之轻重与犯罪人的具体情况,权衡追诉的实际社会效果,在进入审判阶段之前就以简易方式化解,减少了诉讼环节,节省了诉讼资源,使得诉讼资源投入到重大复杂的案件中,对于实现诉讼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有着重大意义。
  3、附条件不起诉在结果上体现了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刑事政策。
  伴随着犯罪率的不断上升,世界各国纷纷采用“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我国也明确提出了“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刑事政策,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慎重适用刑罚,积极发挥刑罚谦抑性功能,针对不同犯罪情节,区别对待,以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正是这一刑罚政策的体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在尊重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意见的基础上,把不具有可罚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尽早从刑事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力图使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及被害人损害降至最低,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使其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
  二、对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评析
  (一)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重大意义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弥补了我国的立法空白。自2000年武汉市检察院首次提出这一制度之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逐步被推广到山东、山西、上海、南京等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因为各地规定各行其是,此项制度的试行存在各种弊端,如:因使用对象范围不明确,导致处理结果不能服众,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缺乏制约,没有约束就会滋生腐败,初衷良好的制度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等。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得实施这一制度有法可依,解决了之前因立法空白,各地规定不一而产生各种问题。
  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起诉制度
  自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就形成了“起诉——不起诉”的公诉模式,其中不起诉还分为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规定是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肯定,但是因其适用范围的狭窄,适用条件的严格,使得相对不起诉制度价值的实现受到限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如何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达到教育、预防的目的,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使得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建立一个过渡环节,形成全新的“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的公诉模式,弥补现行起诉制度的不足,通过设置一定的考察条件和期限,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表现,对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既体现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慎重性,又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目的,达到惩戒、教育、改造犯罪嫌疑人的效果。   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顺应世界刑事诉讼改革潮流,符合我国“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针政策。
  随着世界刑事司法价值观念的不断更新,传统的报应刑罚论逐渐被目的刑、教育刑取代,恢复性司法、刑罚个别化理念的提出,更是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我国也紧跟世界步伐,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次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更是突出以人为本、强调人权保障的重要表现,能够最大程度实现个案公正,有利于避免“犯罪标签”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带来的消极影响,更好的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二)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之处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具有重的的现实意义。但是这一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存在如下不足之处。
  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对象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中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仅仅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笔者认为这种设置欠妥当。
  一方面,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出发,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计,应当是对罪不对人。只要是符合条件,所有犯罪嫌疑人均可适用。笔者认为,不仅是自然人,符合条件的单位犯罪同样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样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可最大程度减少犯罪给单位带来的消极影响。
  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在校大学生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已达成赔偿及谅解协议的交通肇事犯罪等等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即使交付审判,也多是判处缓刑,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缓刑制度具有同一的价值目标,即将情节较轻的罪犯,放在社会上教育改造,因此这些案件也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无需浪费司法资源,起诉至法院审判。
  2、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由此可见,新刑诉法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笔者认为此范围的限定不仅使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实现受到限制,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我国刑法条文的法定量刑档多是以三年为准,分为三年以下量刑或三年以上量刑,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界定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操作性难题。
  鉴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缓刑制度在价值理念和目的上的一致性,笔者认为,应该结合我国的缓刑适用条件,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为:犯罪情节较轻,依照刑法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2]樊崇义,叶肖华.论我国不起诉制度的构建[A].山东警察学院报,2006,1.
  [3]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J].人民检察,2007,24.
  [4]黄京平,刘中发,张玫.暂缓起诉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1.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 300400)
其他文献
一、 基本案情  申诉人阮XX原系梧州市某酒店财务部总出纳员,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5月13日对其立案侦查,后由A城区人民检察院向A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A城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10日对其作出一审判决,申诉人阮XX不服,提出了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30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阮XX侵占公款人民币217296.30元,港币8
期刊
摘 要:预付型消费是当前在服务领域演变出来的多种新型消费形式中的一种。中国的预付型消费从开始出现到现在也有十四五年了,从开始之初给予一定的优惠度,实际上对于方便消费者的购物过程,同时赢得企业固定的客户,节约企业成本,创造企业的品牌,应当说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同时也存在诸如价格欺诈等问题。  关键词:消费者;信用;监管  1.预付卡消费的现状  对于消费者来说,预付费办法的消费是当前的大
期刊
摘 要:  随着我国检察制度逐步完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也明显加强,对于保障检察官办案安全,完善我国检察制度,推动检察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还未得到有效发挥。现结合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实践略谈当前影响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主要原因和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检察;司法警察;问题;对策  随着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深入贯彻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检察改革逐步推向深
期刊
摘 要:电子信息技术和国际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对传统的具有地域性的法律与审判权构成了挑战。互联网上的信息在发送、接收与传递的过程中,可能经过很多管辖区域,如何确定哪个管辖区域取得管辖权,若干管辖区域都主张管辖权的时候,究竟由哪个行事管辖权,这就引发了计算机网络纠纷的管辖权争议。本文对我国电子商务管辖权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基本原则和具体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对电子商务法律研究和电子商务实务操作有所裨益。
期刊
案情: 2010年3月7日,林某将刚收到的货款3万元现金及信用卡交给好朋友王某,要王某代为将该3万元现金存入其信用卡内,并将信用卡密码告知了王某。次日,王某去银行代为存款时,发现该卡内尚有人民币7万元余额,顿生歹意,不仅未将3万元现金存入信用卡,反而将卡内余额7万元取走。后将该卡返还给林某。几日后,林某持卡到银行取款发现卡中无钱,即要求王某返还人民币10万元,王某拒不返还,导致案发。   分歧意
期刊
摘 要:在我国信访是宪法确认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当前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纠纷的一种有效机制。但是对于涉检信访而言,由于其兼具信访和司法的特殊性,于是如何涉检信访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本文通过对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的分析和构建,以期对社会矛盾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涉检信访;听证制度;设想构建  听证是指有权机关在作出影响权利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相对人就特定事项
期刊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重要规定,本文探索了在新的形势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如何正确行使职权,排除非法证据,切实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司法诸侯国用于对非法取证行为遭到侵害的人的不利证据。[1]它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依
期刊
摘 要:刑事和解是一种特殊的刑事司法制度,是刑事裁量权的有限控制与让渡,符合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从制度设计看,要用新视角新思维,对刑事和解程序中的疑难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广泛的思考与探讨。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设计;新视角  一般来说,当一种新的司法制度在理论上奠定了结实基础,在司法实践也得到了充分的支撑,在社会现实中取得大多数社会阶层的认同,接下来就是制度设计的科
期刊
摘 要:  近年来,新律师法的颁布实施和检察机关自身对于查办职务案件流程的进一步规范化执行,给我国的反贪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但同时,也为其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在新形势下,反贪侦查工作对侦查时间和办案效率的要求更为苛刻。如何抓住机遇,切实有效的提升反贪侦查能力以迎接新的挑战,是目前检察机关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检察;反贪;侦查能力  随着新律师法的颁布实施和检察系统自身对于职务犯罪办
期刊
审查批捕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不(予)批捕则是缓解高羁押率和捕后判非实刑比率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极易引发当事人涉检上访、引起侦查机关对立。以笔者所在的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为例,侦查监督部门在2009至2011年共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119件208人,不捕率较前三年提高了近一倍。如何保证不捕案件质量,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收,成为检察机关尤其是侦查监督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