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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5日,张某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被某公司开除。某公司在职工大会上宣布了开除张某的决定,并要求张某次日到单位统一结算工资。但是,张某于次日离开后未再回单位领取工资。2005年1月。张某以某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申诉请求超过仲裁期间为由依法驳回:张某起诉到法院,认为张某与某公司之间工资争议属于与劳动争议有关联的普通民事债权纠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