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问题引发行政主体环境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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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摘要】: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分析我国行政主体的环境责任。理论角度中阐明环境责任主体范围、责任构成形式以及具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行政主体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接受制裁,利用环境问责制度使得环保部门必须积极履行职责,真正落实环境问题的解决;在实践角度中,从事前准入许可评估、事中强制,监管、事后追责三个时间段来分析行政主体的责任,保障行政主体环境问责真正落实。
  【关键词】:责任构成;事前许可;事中强制;事后追责
  一、我国环境问题现状
  近年来,我国在保持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环境事件频发,带来环境危机。1、在水资源方面:“近年来我国频频发生违法排污导致水体等严重污染的环境事故,沱江重大污染事件、哈尔滨松花江水污染(导致哈尔滨市400万人停水4天)、甘肃省徽县水阳乡群众铅超标事件(368名乡民血铅超标)、湖南省岳阳县饮用水源砷超标事件(8万多居民饮水受影响)、还有最近的天津渗坑渗井重要地下水污染事件(环保部已经开始挂牌督办此事)污水渗坑触目惊心从而也引发了我们对土壤污染的担忧。2、大气污染方面,据相关报告显示,中国最大的500个城市中,只有不到1%的城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空气质量标准,与此同时,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有7个在中国,因此大气污染直接影响着我们的健康生活。3、其他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环境问题也比较突出。
  二、法律责任的基本框架
  (1)环境行政责任:新法总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因此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保护监管机关及其公务员因违反环境法律规范所赋予的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而由相关国家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分和其他不利的处理。在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之下,新法具体规定了两方面的政府责任,一是带有监管性,或者说预防性、保护性的责任;二是责任追究方面,也就是法律责任。这两个方面构成了前面提到的政府应该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之下的两个下位性责任。还有在环境问题发现过程中行政主体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制止继续侵害环境的行为。这也是行政主体的一个主要行政责任。
  (2)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上首先承认的是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赔偿。但实践证明,由污染者独自承担环境破坏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论是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还是对于预防环境破坏和恢复环境质量来说都是远远不够的。
  (3)环境刑事责任:这个主要体现在对环境监管机关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环境监管渎职罪或环境监管机关公务员的贪污受贿罪的追究。我国97刑法新增加了环境监管失职罪,作为渎职犯罪的一种形式,即我国刑法第 408 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责任履行
  (一)环境预防方面的环境责任
  1、环境改善制度中实现政府环境责任:行政主体在环境改善方面履行自己的环境责任,整合各种资源,运用各种手段进行环境综合整治。政府应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对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环境责任:作为一个先期行为,政府作为审批主体认真分析并提出对策进行相关预期问题的分析,更加有利于后期政府环境执法的工作的进行。在这一阶段,政府在履行环境责任的时候,就应该依法对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依法进行环评,对未依法进行环评的规划严令不得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因此政府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也应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在对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預测和评估,结合本区域内实际情况审慎分析评估。不仅在项目审批的时候进行分析,還要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措施。
  (二)强制措施和监督制度
  1、环境行政强制措施: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环保部门享有扣押、查封权、‘按日计罚’权和行政拘留权。这是第一次赋予环境监管部门行政强制措施权。”包括有: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强制执行手段。但遇到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时,因缺少划拨存款、汇款的执行权,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行为,但是这里我们不禁要思考,从当前我国的环境执法实际来看,行政机关编制人员少,查封、扣押等大量现场执法工作只能由环境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2、环境监督制度:
  (1)、权力机关监督。目前,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主要有法律和工作两种。其中法律监督形式主要有: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审议、批准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等。而工作监督主要有:审议通过政府报告,监督环境行政机关实施环境法律法规,受理群众申诉等。但由于监督内容缺乏实权机构以及手段过于单一使得权力机关对环境行政处罚行为的约束作用影响不大。
  (2)、行政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机关内部的相互制约与促进,具有高效、灵活、直接的优点。它主要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对它的下级政府以及其内设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对环保部及其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督。目前我国主要的监督部门是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环境监察局。
  (三)责任追究:
  1、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环境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完整纳入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追究行为人的环境行政责任的目的有两方面作用一是,对环境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二是,对环境行政违法的行为人或责任人进行惩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实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因此,在落实环境行政主体责任的过程中应明确责任制度实施的操作方法、内容、形式和法律责任。完善法律后果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全面建立环境行政主体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2、行政追究机制:即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方式从内部对违法环境行政主体责任的追究机制。法律、法规授予行政主体职权的同时,实际上赋予其相应的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必须依法履行,不能放弃,反之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其次,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对违法行政责任设定的疏漏,显然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在环境行政领域,以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法为原则,建立并完善对环境行政主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将环境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完整纳入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是行政法治深入和权力制约强化的标志与保障。
  3、司法机关追究:第一: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一种来自外部力量的监督,这也提高了监督的水平,对权力进行开诚布公。第二,对于专业的审判机关能从专业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判断专业的行政知识,提高判断的准确性,因此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最重要的监督机制。对于司法追究最重要的实现方式就是建立起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法》,2015 年版。
  [2]杨启乐.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生态环境治理[J].研究博文,20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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