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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薪令”一出台就遭遇严重尴尬。
4月9日,在中国财政部刚刚发布“限薪令”的当天,国有控股银行浦发银行公布2008年年报数据就显示,大部分高管薪酬都有不同程度的上涨。其中最高年薪500.3万元,最高涨幅达118%。而中国银行信贷风险总监詹伟坚更现1181.1万元“天价”薪酬。
据《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调查,之后,其他多家银行董事长及行长的薪酬虽然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但银行其他高管薪酬却频现上涨之势。对此,有舆论笑称,此时对金融机构的高管“限薪令”不过“马后炮”。
从高管的薪酬结构来看,高管们的基本薪酬并不算高。按照今年2月份财政部下发的《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来看,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被分为5个等级,根据等级的不同,相关负责人会得到5万元~70万元不等的基本薪酬,加上最多3倍于基本薪酬的绩效薪酬,高管最多也只可以拿到280万元年薪。那么,类似浦发银行等如此之多金融高管高薪是怎样出现的?
“过分激励”
事实上,国有上市银行的高管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他们依然存在“高官”的角色定位。
经济学者刘正山指出,此类大型国有企业,虽然按照股份制进行了改造,并且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开上市,但是,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其高管依然拥有行政级别;其企业依然存在“新三会”(常态公司治理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老三会”(传统企业组织制度中的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而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中并没有“老三会”。
而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内容不仅仅包括薪金,还包括准官员角色,包括对很多资源的支配等等。相应地,其薪资也反映了国有上市公司高管的“双重分身”。
经济学者刘正山博士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对于国有银行,尽管也是上市公司,却不能给高管“天价”年薪。如果再给与巨额薪酬,则意味着“过分激励”。
并且,目前的薪酬分配机制存在缺陷,在国有银行高管拿高薪的同时,普通员工的收入却非常低,相差数十倍之多。这种人为造成的巨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带来了新的不公平,很可能导致银行凝聚力丧失,对于国有银行长远发展的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国有企业的高管,身份比较特殊。如果严格按照企业性质,他们不应该拿高薪。而现在又存在诸多职务消费和股权激励等问题,实际上是异常不合理的分配机制所造成。”刘正山表示。
合理分配
作为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负有对全社会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行为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能。国务院指示该部着手牵头研究国企高管限薪办法。
新办法的总体方向是进一步健全国企高管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明确有关原则,使国企高管权利与责任对等,杜绝国企经营者随意自定薪酬的现象,结束目前在缺乏全国性的统一规范之下各地区、行业、层级国企高管薪酬管理标准尺度不一,差别巨大的状况。
为此,新办法将规范国企高管工资结构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基本年薪确定的依据、绩效年薪相对于基本年薪的比例、股权激励的规范办法、补充保险按照什么来确定、职务消费的规范原则、高管薪酬监管权责等,都将予以明确。
确定国企高管工资的具体办法,是根据国有企业职工的平均收入做一个基数,高管作为较高端的人力资本,其人力资本价格等于职工平均收入再乘以相应的系数。系数的核定,由高管考核的相关主客观指标决定。
为保证规定的施行和效力,新规定将以国务院行政规章的形式颁布。其后,人社部、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将各司其责,合力推进国企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的规范,促进理顺薪酬分配关系。
刘正山给出的建议是,对于国有企业,应当严格参照事业单位的干部薪酬设计,对于一些需要转制的国有企业,完全市场化,将主要股权出售给私营企业或者其他类型企业的,要完全取消企业高管的事业单位人员的那种待遇,薪水按照市场规律进行。
■观察:开“前”门 关“后”门 清“旁”门
“灰色地带”的控制与监督是一个世界性问题,要想合理薪酬分配机制,必须加强规范,杜绝“灰色”收入。
“前门一定要开,后门一定要关,旁门一定要清。”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去年就指出:“在规范中央企业领导人年薪收入的同时,逐步规范像职务消费和兼职收入这样的‘旁门’。”
近日,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已联手成立了一个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职务消费制度改革的工作小组,将对国企领导人职务消费实行调研。调研范围包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在内的全部国有企业。
职务消费的界定一直颇具争议,在认定相关人员的职务消费时,公司的中层领导的消费比较容易认定,但对于高层领导而言,其职务消费基本由下级代办,消费的理由和项目品种繁多,难以划分具体数额,更谈不上认定。国资委曾就此下达专门指导意见,对其中公车私用、收售礼品、公款旅游等作为重点进行监管。此次调研,最大的意义在于对那些通过职务消费中饱私囊的人起到一个威慑作用。
对于兼职收入这一部分,则必须要求经营实体类兼职可兼可不兼的必须辞去,与工作无关的要主动辞去;列入清缴范围的规定外收入必须在规定时限内退缴,对逾期未缴或瞒报的给予经济或党纪政纪处分。 (李卓)
4月9日,在中国财政部刚刚发布“限薪令”的当天,国有控股银行浦发银行公布2008年年报数据就显示,大部分高管薪酬都有不同程度的上涨。其中最高年薪500.3万元,最高涨幅达118%。而中国银行信贷风险总监詹伟坚更现1181.1万元“天价”薪酬。
据《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调查,之后,其他多家银行董事长及行长的薪酬虽然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但银行其他高管薪酬却频现上涨之势。对此,有舆论笑称,此时对金融机构的高管“限薪令”不过“马后炮”。
从高管的薪酬结构来看,高管们的基本薪酬并不算高。按照今年2月份财政部下发的《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来看,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被分为5个等级,根据等级的不同,相关负责人会得到5万元~70万元不等的基本薪酬,加上最多3倍于基本薪酬的绩效薪酬,高管最多也只可以拿到280万元年薪。那么,类似浦发银行等如此之多金融高管高薪是怎样出现的?
“过分激励”
事实上,国有上市银行的高管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他们依然存在“高官”的角色定位。
经济学者刘正山指出,此类大型国有企业,虽然按照股份制进行了改造,并且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开上市,但是,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其高管依然拥有行政级别;其企业依然存在“新三会”(常态公司治理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老三会”(传统企业组织制度中的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而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中并没有“老三会”。
而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内容不仅仅包括薪金,还包括准官员角色,包括对很多资源的支配等等。相应地,其薪资也反映了国有上市公司高管的“双重分身”。
经济学者刘正山博士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对于国有银行,尽管也是上市公司,却不能给高管“天价”年薪。如果再给与巨额薪酬,则意味着“过分激励”。
并且,目前的薪酬分配机制存在缺陷,在国有银行高管拿高薪的同时,普通员工的收入却非常低,相差数十倍之多。这种人为造成的巨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带来了新的不公平,很可能导致银行凝聚力丧失,对于国有银行长远发展的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国有企业的高管,身份比较特殊。如果严格按照企业性质,他们不应该拿高薪。而现在又存在诸多职务消费和股权激励等问题,实际上是异常不合理的分配机制所造成。”刘正山表示。
合理分配
作为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负有对全社会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行为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能。国务院指示该部着手牵头研究国企高管限薪办法。
新办法的总体方向是进一步健全国企高管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明确有关原则,使国企高管权利与责任对等,杜绝国企经营者随意自定薪酬的现象,结束目前在缺乏全国性的统一规范之下各地区、行业、层级国企高管薪酬管理标准尺度不一,差别巨大的状况。
为此,新办法将规范国企高管工资结构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基本年薪确定的依据、绩效年薪相对于基本年薪的比例、股权激励的规范办法、补充保险按照什么来确定、职务消费的规范原则、高管薪酬监管权责等,都将予以明确。
确定国企高管工资的具体办法,是根据国有企业职工的平均收入做一个基数,高管作为较高端的人力资本,其人力资本价格等于职工平均收入再乘以相应的系数。系数的核定,由高管考核的相关主客观指标决定。
为保证规定的施行和效力,新规定将以国务院行政规章的形式颁布。其后,人社部、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将各司其责,合力推进国企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的规范,促进理顺薪酬分配关系。
刘正山给出的建议是,对于国有企业,应当严格参照事业单位的干部薪酬设计,对于一些需要转制的国有企业,完全市场化,将主要股权出售给私营企业或者其他类型企业的,要完全取消企业高管的事业单位人员的那种待遇,薪水按照市场规律进行。
■观察:开“前”门 关“后”门 清“旁”门
“灰色地带”的控制与监督是一个世界性问题,要想合理薪酬分配机制,必须加强规范,杜绝“灰色”收入。
“前门一定要开,后门一定要关,旁门一定要清。”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去年就指出:“在规范中央企业领导人年薪收入的同时,逐步规范像职务消费和兼职收入这样的‘旁门’。”
近日,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已联手成立了一个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职务消费制度改革的工作小组,将对国企领导人职务消费实行调研。调研范围包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在内的全部国有企业。
职务消费的界定一直颇具争议,在认定相关人员的职务消费时,公司的中层领导的消费比较容易认定,但对于高层领导而言,其职务消费基本由下级代办,消费的理由和项目品种繁多,难以划分具体数额,更谈不上认定。国资委曾就此下达专门指导意见,对其中公车私用、收售礼品、公款旅游等作为重点进行监管。此次调研,最大的意义在于对那些通过职务消费中饱私囊的人起到一个威慑作用。
对于兼职收入这一部分,则必须要求经营实体类兼职可兼可不兼的必须辞去,与工作无关的要主动辞去;列入清缴范围的规定外收入必须在规定时限内退缴,对逾期未缴或瞒报的给予经济或党纪政纪处分。 (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