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考评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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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质量考评是检察机关内部对所办案件进行规范化考评检查,界定案件公正与否、错误与否、进行责任追究等的一种内部监管措施,从而强化内部监督的一种监督管理模式。经过近几年的内部监管运行,各级检察机关都加强了对案件办理质量的考评,考评机制也从单纯的结案后对案卷的考核监督向办案过程中的评价管理方向延伸。但如何做好案件质量综合考评工作,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合理化,需要不断在实践中摸索和提练。
  一、案件质量考评的意义及功能
  所谓考评就是考核和评比,是对已办结的案件从立案、受理到阶段性结案进行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的一种内部诉讼监督。任务是保证每一起案件办理的公证性,杜绝一切违反程序,违反实体现象的发生,达到增强检察人员的办案责任心,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保证“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目的,也为院领导及时掌握全院案件办结情况、案件质量等方面提供可靠的信息。
  质量考评主要功能:一是制度管理,考评工作将人的管理改变为制度管理,以促进司法公正。二是引导性,通过对生效结案案件的考评,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给予警示和提出对策,防止类似的差错和瑕疵再次发生。同时培养检察官整体统一的执法理念和执法尺度,引导检察官正确办案。三是及时发现违法违纪情况。四是辅助人事管理,为检察人事管理提供依据,选拔优秀人才。五是为检察长全面掌握本院总体办案情况做好参谋助手作用。
  二、案件质量考评程序的设置
  开展案件质量考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合理的、公正的程序进行操作,否则考评工作将会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考评工作也会因为人为、随意而失去考评的原有目的和意义。虽然各级检察机关在考评中都有各自的程序和要求,但各自的程序并不统一、各自为政,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统一、公正、合理的案件考评制度非常之必要。下面结合案件评查实践,对案件考评制度进行一些探讨。
  (一)案件考评的时间切入点
  从目前案件评查的时间切入点来看主要是事后评查,及案件在各阶段办理终结后的评查。事后评查比较全面,能全面反映出案件办理的整体状况,但案后评查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时间切入点上,应以事后评查为基础辅以事前、事中评查,尤其是重点案件、信访案件要加强事前、事中评查。事前评查,主要是借助案管部门统一“入口”优势,对案件受理时所进行的预警性案件评查;事中评查,主要是案管部门借助检委会这一平台,从而对一些重点、复杂、疑难以及信访案件所进行的办案过程中的评查。当然事前、事中评查不能过度干扰办案人员正常的办案进程,事前、事中评查要把握好一个“度”的问题。
  (二)案件考评的依据
  关于案件考评的依据,可能各地都有各自的要求且要求不一。江苏检察机关制定过《办案工作流程》(简称:《流程》)和《办案质量考评办法》(简称:《办法》)作为全省统一的案件考评依据。但在考评实践中发现,《流程》、《办法》有些规定不尽合理,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或者根本无法操作。在具体的考评中,各地就结合实际进行操作,但有时会因操作依据不明造成业务部门及承办人有怨气。因此,在依据上,全国检察机关应制定一套统一、科学、合理而简明易操作的程序和实体要求,各省可根据本地特点制定具体操作性要求。
  (三)案件考评的人员
  由于案件考评工作专业性比较强,对参加案件考评工作的人员业务素质要求也比较高。各级检察机关均应建立案件质量考评组织,成员应由检察委员会委员或业务精通的检察官组成。考评组织负责规模性考评和专项性考评。各级检察机关应为案管部门应配齐配强案件考评人员,专职考评人员应为检察委员会委员或业务精通的检察官。专职考评人员负责日常的案件质量考评工作。
  (四)案件考评的方式、方法
  案件质量考评工作应系统化、常态化,案件质量考评可分为:日常考评、阶段性考评、规模性考评和专项考评。日常考评由案管部门负责,阶段性考评、规模性考评和专项考评由各考评组织负责。由于本院内部考评力度较小难度较大,为加强案件考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案件质量考评力度和频率,上级院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阶段性考评、规模性考评和专项考评。
  (五)案件考评的汇报、通报
  对相关案件考评的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检察长进行汇报,分析原因、提出措施。汇报,可以让分管领导或检察长及时知晓和掌握全院的各办案部门及承办人员的办案质量情况。特别对于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通过汇报可让领导决策如何处理。通报,可以提高案件评查的透明度和知晓率。大量的案件考评工作是由各级院的案管部门日常负责的,由于是内部监管和考评,其力度和难度较大的,通过通报可以有效地敦促办案部门及承办人员自我约束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三、案件质量考评结果的应用
  (一)实现微观监督与宏观管理
  案件质量考评要保证微观监督与宏观管理的同步实现并相得益彰。通过对个案和节点的微观监督,达到对过程和处分的宏观管理,借助对类案和整体办案情况的宏观管理,将蕴含的导向要求,落实和渗透到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行为之中,以实现对质量和行为的微观监督,如此循序渐进,使决策的实施最终实现检察官个体的自我管理,从而不断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实现与业绩和目标考核挂钩
  案件考评结果与干警绩效考核挂钩,使队伍建设与业务管理紧密联系,形成有机整体已是共识。建立干警个人和部门执法的档案,一人一档,一案一表,详尽记录着干警办案质量的优劣。如果说办案预警、监管建议、考评通报、询案问责已将案件质量过程控制与干警的绩效评价同步进行的话,笔者认为在大力开发办案等各类软件的同时,应将执法档案软件的开发运用与其同步进行并能兼容,让各项质量考评的结果数据能自动反馈到执法档案软件中,为干部考核任用提供量化依据,更科学合理,更有说服力地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和考核奖励。这样方能使案件质量考评机制的监督制约力始终保持一种勃勃向上的动力,实现自我评判和自我超越的新飞跃。
  (作者通讯地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宿迁 2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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