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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第四条的规定,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1号》制定了具体操作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