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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服务业是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对其有效监管,可净化服务环境促进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投融资,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目前成都市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方式,包括政府内部控制、合作监督、资质授予和注册登记、违规查处。监管制度的运行促进了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也存在着职责分离不够明晰、退出机制不够通畅、处罚机制不够威慑的问题。完善监管制度,应明晰政府对某些服务机构的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的界限、完善服务机构退出机制、规范后置式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 服务业 监管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要求“知识产权市场支撑环境全面优化,服务业规模和水平较好地满足市场需求”。2015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改善知识产权服务业及社会组织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是否健全,更是衡量知识产权制度是否完备的重要指标。而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监管制度则是服务业有序发展的保证。那么,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现状如何?其监管制度应该如何完善呢?本文以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业为例展开研究。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概念界定及监管意义
1.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概念界定。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指为促进和保障知识产权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知识产权研发和使用咨询、申请代理、价值评估、价值分配、投融资、协商仲裁诉讼协助,等相关专业性服务业务的行业。
知识产权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權中介服务机构,是专业性极强的社会中介组织。其包括了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知识产权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等业务的,各类以平台、研究院、服务站、公司等名称命名的事业单位、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经济组织。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是指为知识产权的研发过程提供相关信息,比如提供专利文献、提供专利使用前景分析、提供专利战略研究,以及其它的知识产权相关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是指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版权代理。这是最为传统、服务机构数量最多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务。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指为客户提供特定知识产权现在价值和将来运用的可得价值。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是指以促成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收购的中介服务。知识产权融资服务,是指为技术产品的市场化,提供投资、融资、担保、贷款等业务的中介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是指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政策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以及诉讼代理等服务。
2.监管知识产权服务业对扶持创新型企业的意义。第一,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有效监管,可以净化服务环境促进自主创新,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自主创新的实现,离不开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支持。在研发过程中,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可以提供全面系统的技术、法律、商务信息,为研发者提供和整理纷繁复杂的专利信息,大为节省研发者的精力和经费。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统计,现有的专利文献可以涵盖每年新增发明成果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从现有专利文献中有效整理的专利信息,更能压缩百分之四十的研发时间,和缩短百分之六十的研发资金支出。可见,有序的知识产权服务,可以大为提高自主创新的可能。
第二,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有效监管,可以净化服务环境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帮助创新型企业取得优越的市场份额。虽然知识产权服务业自身所占经济体量比较小,但其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不可忽视。封闭式创新(close innovation)基于企业内部控制实现市场转化,取得经济收益。开放式创新(open innovation)强调通过购买或协议的方式,取得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以获取经济收益。封闭式创新中,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可提供市场转化的可行性分析。开放式创新中,更需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的支持。借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实现成果转化并占据优越的市场份额,才能使创新型企业的诞生成为可能。
第三,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有效监管,可以净化服务环境促进知识产权投融资,帮助创新型企业取得雄厚的资金支持。产品研发和市场转化都需要耗费大量资金,而一个创新型企业的维持,更需要持续地资金支持。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则使企业取得外部资金支持成为可能,大力推动了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二、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制度的现状
近年来,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业蓬勃发展。成都市现有的新能源产业技术研究院、成都汽车产业研究院、成都新材料产业研究院等产业研究院,作为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的中介服务平台,实现了企业外部创新资源的利用。截止2017年4月26日,在“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中,有29727项科技成果等待合作以实现市场化。
在开放式创新范式中,知识产权转化需要利用外部资源,以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收购的形式进行。在此过程中,需要监督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制度,以确保企业内外部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清晰了解的过程得以公正进行;需要监督知识产权价值分配的制度,以确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过程中,价值链上各组织能以有效的公正的绩效评估确定合理的价值分配,且不会因为信任风险、控制权争议、语言文化差异等因素,引起的知识产权实现过程中的争议。《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19、21、32、34条对专利评估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以监督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公正开展;第20条对专利许可合同的使用进行了规定,以监督知识产权价值分配的合理进行。2015年1月出台的《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从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法制、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相关行业协会自律措施的构建,三个方面提出了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法律监督的思路。
具体而言,成都市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政府以内部控制的方式,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监管。诸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服务平台,挂靠地方政府或者直接由地方政府牵头组建。此类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的监管,由政府内部管理得以实现。2011年,为了便于企业利用专利相关信息分析产业发展方向,预知产品市场风险,成都市编印了《成都市专利数据库使用指南》。为了提供全方位的专利相关服务,实现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成都市组建了“成都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平台”,对企业的知识产权项目提供专利申请和运行的风险分析和预警提示;设立了“成都技术转移(集团)公司”,促进专利的市场价值转化;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服务站”,对各区市县均提供服务。 成都市现有的新能源产业技术研究院、成都汽车产业研究院、成都新材料产业研究院等产业研究院,作为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的中介服务平台,实现了企业外部创新资源的利用。那么,此类平台、公司、服务站、研究院,由政府组建,直接受政府控制和管理,其监管体系就是政府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二,政府以合作监督的方式,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监管。2013年,成都市进一步健全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系统,形成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政府、银行、企业、律师事务所等联动合作促成融资的“五个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型体系,以及包括“政府担保资金+服务机构(担保)+银行+评估”在内的四种质押融资方式。此类知识产权服务的开展,需要政府与中介服务机构的通力合作。此时,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监管在政府的合作监督中实现。
第三,政府以资质授予和注册登记的方式,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监管。《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成立要件;第五、六条,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文件和申请办法。《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专利代理、专利检索、专利评估等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资质授予和注册登记是“前置式”的监管制度。只有通过审批,符合要求,达到营业标准的机构,才能取得进入知识产权服务业的资格。通过审批,可以净化执业环境,中介机构进行监管。
第四,政府以违规查处的方式,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监管。《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守法守信的义务和保密义务。《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四项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的违法行为四大类型。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违规查处,是“后置式”的监管制度。其与资质授予、注册登记相结合,形成了完整的监管过程。这一“后置式”的监管规定,是近年来才得以完善的。其在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机制中,起着重要作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明确指出“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可见今后监管的重心将过渡到后置式的监管方式。
三、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
1.促进了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2010年到2015年六年间,成都市知识产权事业成果卓著。获批“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被《财富》杂志列入“2015年中国十大创业城市”,“双创”工作获得国务院表彰。截止2015年全市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1个,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市(县级市)1个,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5个、试点县2个;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36家。
2010至2015六年来,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申请总数连年提高。发明专利申请数量,2010年至2015年,分别为5875、8644、10886、17327、22096、29791。近五年来,专利申请总数分别为31261、37466、48901、59370、64975、77538。如下图所示。专利授权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分别为25981、21228、32563、33256、31935、44852。
2.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存在的问题。第一,职责分离不够明晰。政府机构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职能区分不够明晰,增加了难度。政府为了扶持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推动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会着力组建一批中介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将知识产权服务归属于知识产权公共事业的范畴。正如上文中所提到的成都市新能源产业技术研究院、成都汽车产业研究院、成都新材料产业研究院等产业研究院,作为提供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在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此类机构既是隶属于政府的机构,受政府的内部控制;又是中介服务机构,受政府外部监管。政府对此类机构的职能、责任分离不够清晰,会给监管工作带来困难。
第二,退出机制不够通畅。目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必须通过行政审批,才能获得资质授予和注册登记。但完整的监管体制,除了前置式的审批程序外,还应该包括一套完整的退出机制。如果中介机构由于承接业务发生变化、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法持续经营等原因,不再具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营业条件的,可以通过退出机制离开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同时,退出机制也可以弥补目前监管机制中所缺乏的,中介机构合并、组织形式转换、停业整改等程序性问题。
第三,处罚机制不够威慑。从立法来看,《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中对行业内的违规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但处罚措施以罚金为主且力度不大,不会影响中介机构的营业。这也与退出机制的缺乏密切相关。从实践来看,遭受处罚的中介机构数量有限。其原因有三点。首先,目前政府的工作重心在于“帮扶”而不在“监管”。政府部门主观上不太乐于动用处罚机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具有对知识产权服务业扶持培育的责任,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服务业亟需壮大的当下,地方主管部门对各中介机构更是以帮扶培养为主要责任。政府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营业行为,批评教育多,惩罚少,处罚机制的运用并不严格。其次,监管人才较为缺乏。在政府主管部门中具备丰富执法经验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相对较缺乏。这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管的有效性。再次,处罚范围较窄。以《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为例,遭受处罚的行为都是最为明显的违法行为。处罚线的设置非常低。行业内虚假宣传等不诚信的行为,难于得到监管。由于缺乏服务水平的评价标准,客户很难有效评价知识产权服务的质量。所以当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中,出现虚假宣传等不诚信行为时,客户难以举证,行政主管部门也难以管理纠正。
四、知識产权服务业监管制度完善建议
完善目前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监管机制,解决上文中分析的现有监管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明晰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的界限。以成都汽车产业研究院为例,政府对其进行监管时,有必要明晰内部管理控制与外部监督干预的界限。成都市产业研究院的诞生,就源于成都市科技局与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的共同投资。其运营原则为“政府主导、公司化管理”,是政府主导下的民办机构,由成都经开区汽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管理运营的主体。明晰政府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的界限,即是强调“政府主导”的内容是机构的服务方向、服务机制的框架,而机构对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还是要受到应有的政府监管。明晰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的界限,即可以解决“职责分离不够明晰”的问题。 第二,完善服务机构退出机制。体系化的制度构建,可以解决目前监管机制中退出机制缺乏、监管范围较窄的问题。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的法律条文非常有限,这使得监管机制并不健全。而日本则通过《科学技术基本法》、《日本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法》、《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法》、《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促进大学等的技术成果向民间事业转移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等的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违规处罚,等一系列的权利义务。我国也可通过健全立法,补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退出机制,细化监管范围。
第三,规范后置式的监督机制。监管机制的规范和监管力量的增强,可以解決主管部门轻于监管和监管力量不够的问题。一方面,监管机制的规范,需要提高主管部门对监管工作的重视。我国目前的监管机制,重视前置式的市场准入审批,只有通过资质授予和注册登记的机构才能进入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在日本、意大利等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机制较为健全的发达国家,前置式审批与后置式监管都同样重要。政府会将营业行为严重不规范的服务机构剔除出市场,取消去主体资格。这种严格的监管,绝非仅依靠工商和财务部门的年检,而需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主动出击。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的增强需要补充监管人才和加强部门沟通。首先,可以通过政府人员技能培训和积极吸纳外部专家办法,补充监管力量。其次,可以加强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新闻出版署等各个政府部门的联系,增强监管力量。由于专利、商标、版权等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分属不同政府部门主管,可增强各部门间的沟通,补充监管力量。再次,可以鼓励行业自律。发展“一行多会”的自律机制,鼓励服务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评价与反思,《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2]孙红卫:浅谈专利信息的情报价值,《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年第5期.
[3]毛昊、毛金生:对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思考,《知识产权》2013年第12期.
[4]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sckjcg.gov.cn/home/searchcg.jsp ,2017-4-26.
[5]杨红朝: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14年第8期.
[6]李慈强:知识经济背景下专利代理行业管理创新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05年第5期.
[7]刘介明、杨祝顺: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分析及其完善建议,《知识产权》2016年第4期.
[8]彭燕媛:行业自律视角下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一业多会”机制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16年第21期.
作者简介:王黎黎,法学博士,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
※基金项目:成都市科技局软科学项目“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13RKYB975-200).
关键词:知识产权 服务业 监管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要求“知识产权市场支撑环境全面优化,服务业规模和水平较好地满足市场需求”。2015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改善知识产权服务业及社会组织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是否健全,更是衡量知识产权制度是否完备的重要指标。而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监管制度则是服务业有序发展的保证。那么,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现状如何?其监管制度应该如何完善呢?本文以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业为例展开研究。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概念界定及监管意义
1.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概念界定。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指为促进和保障知识产权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知识产权研发和使用咨询、申请代理、价值评估、价值分配、投融资、协商仲裁诉讼协助,等相关专业性服务业务的行业。
知识产权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權中介服务机构,是专业性极强的社会中介组织。其包括了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知识产权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等业务的,各类以平台、研究院、服务站、公司等名称命名的事业单位、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经济组织。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是指为知识产权的研发过程提供相关信息,比如提供专利文献、提供专利使用前景分析、提供专利战略研究,以及其它的知识产权相关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是指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版权代理。这是最为传统、服务机构数量最多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务。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指为客户提供特定知识产权现在价值和将来运用的可得价值。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是指以促成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收购的中介服务。知识产权融资服务,是指为技术产品的市场化,提供投资、融资、担保、贷款等业务的中介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是指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政策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以及诉讼代理等服务。
2.监管知识产权服务业对扶持创新型企业的意义。第一,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有效监管,可以净化服务环境促进自主创新,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自主创新的实现,离不开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支持。在研发过程中,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可以提供全面系统的技术、法律、商务信息,为研发者提供和整理纷繁复杂的专利信息,大为节省研发者的精力和经费。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统计,现有的专利文献可以涵盖每年新增发明成果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从现有专利文献中有效整理的专利信息,更能压缩百分之四十的研发时间,和缩短百分之六十的研发资金支出。可见,有序的知识产权服务,可以大为提高自主创新的可能。
第二,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有效监管,可以净化服务环境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帮助创新型企业取得优越的市场份额。虽然知识产权服务业自身所占经济体量比较小,但其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不可忽视。封闭式创新(close innovation)基于企业内部控制实现市场转化,取得经济收益。开放式创新(open innovation)强调通过购买或协议的方式,取得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以获取经济收益。封闭式创新中,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可提供市场转化的可行性分析。开放式创新中,更需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的支持。借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实现成果转化并占据优越的市场份额,才能使创新型企业的诞生成为可能。
第三,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有效监管,可以净化服务环境促进知识产权投融资,帮助创新型企业取得雄厚的资金支持。产品研发和市场转化都需要耗费大量资金,而一个创新型企业的维持,更需要持续地资金支持。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则使企业取得外部资金支持成为可能,大力推动了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二、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制度的现状
近年来,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业蓬勃发展。成都市现有的新能源产业技术研究院、成都汽车产业研究院、成都新材料产业研究院等产业研究院,作为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的中介服务平台,实现了企业外部创新资源的利用。截止2017年4月26日,在“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中,有29727项科技成果等待合作以实现市场化。
在开放式创新范式中,知识产权转化需要利用外部资源,以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收购的形式进行。在此过程中,需要监督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制度,以确保企业内外部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清晰了解的过程得以公正进行;需要监督知识产权价值分配的制度,以确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过程中,价值链上各组织能以有效的公正的绩效评估确定合理的价值分配,且不会因为信任风险、控制权争议、语言文化差异等因素,引起的知识产权实现过程中的争议。《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19、21、32、34条对专利评估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以监督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公正开展;第20条对专利许可合同的使用进行了规定,以监督知识产权价值分配的合理进行。2015年1月出台的《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从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法制、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相关行业协会自律措施的构建,三个方面提出了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法律监督的思路。
具体而言,成都市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政府以内部控制的方式,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监管。诸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服务平台,挂靠地方政府或者直接由地方政府牵头组建。此类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的监管,由政府内部管理得以实现。2011年,为了便于企业利用专利相关信息分析产业发展方向,预知产品市场风险,成都市编印了《成都市专利数据库使用指南》。为了提供全方位的专利相关服务,实现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成都市组建了“成都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平台”,对企业的知识产权项目提供专利申请和运行的风险分析和预警提示;设立了“成都技术转移(集团)公司”,促进专利的市场价值转化;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服务站”,对各区市县均提供服务。 成都市现有的新能源产业技术研究院、成都汽车产业研究院、成都新材料产业研究院等产业研究院,作为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的中介服务平台,实现了企业外部创新资源的利用。那么,此类平台、公司、服务站、研究院,由政府组建,直接受政府控制和管理,其监管体系就是政府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二,政府以合作监督的方式,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监管。2013年,成都市进一步健全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系统,形成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政府、银行、企业、律师事务所等联动合作促成融资的“五个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型体系,以及包括“政府担保资金+服务机构(担保)+银行+评估”在内的四种质押融资方式。此类知识产权服务的开展,需要政府与中介服务机构的通力合作。此时,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监管在政府的合作监督中实现。
第三,政府以资质授予和注册登记的方式,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监管。《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成立要件;第五、六条,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文件和申请办法。《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专利代理、专利检索、专利评估等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资质授予和注册登记是“前置式”的监管制度。只有通过审批,符合要求,达到营业标准的机构,才能取得进入知识产权服务业的资格。通过审批,可以净化执业环境,中介机构进行监管。
第四,政府以违规查处的方式,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监管。《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守法守信的义务和保密义务。《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四项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的违法行为四大类型。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违规查处,是“后置式”的监管制度。其与资质授予、注册登记相结合,形成了完整的监管过程。这一“后置式”的监管规定,是近年来才得以完善的。其在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机制中,起着重要作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明确指出“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可见今后监管的重心将过渡到后置式的监管方式。
三、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
1.促进了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2010年到2015年六年间,成都市知识产权事业成果卓著。获批“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被《财富》杂志列入“2015年中国十大创业城市”,“双创”工作获得国务院表彰。截止2015年全市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1个,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市(县级市)1个,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5个、试点县2个;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36家。
2010至2015六年来,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申请总数连年提高。发明专利申请数量,2010年至2015年,分别为5875、8644、10886、17327、22096、29791。近五年来,专利申请总数分别为31261、37466、48901、59370、64975、77538。如下图所示。专利授权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分别为25981、21228、32563、33256、31935、44852。
2.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存在的问题。第一,职责分离不够明晰。政府机构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职能区分不够明晰,增加了难度。政府为了扶持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推动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会着力组建一批中介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将知识产权服务归属于知识产权公共事业的范畴。正如上文中所提到的成都市新能源产业技术研究院、成都汽车产业研究院、成都新材料产业研究院等产业研究院,作为提供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在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此类机构既是隶属于政府的机构,受政府的内部控制;又是中介服务机构,受政府外部监管。政府对此类机构的职能、责任分离不够清晰,会给监管工作带来困难。
第二,退出机制不够通畅。目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必须通过行政审批,才能获得资质授予和注册登记。但完整的监管体制,除了前置式的审批程序外,还应该包括一套完整的退出机制。如果中介机构由于承接业务发生变化、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法持续经营等原因,不再具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营业条件的,可以通过退出机制离开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同时,退出机制也可以弥补目前监管机制中所缺乏的,中介机构合并、组织形式转换、停业整改等程序性问题。
第三,处罚机制不够威慑。从立法来看,《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中对行业内的违规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但处罚措施以罚金为主且力度不大,不会影响中介机构的营业。这也与退出机制的缺乏密切相关。从实践来看,遭受处罚的中介机构数量有限。其原因有三点。首先,目前政府的工作重心在于“帮扶”而不在“监管”。政府部门主观上不太乐于动用处罚机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具有对知识产权服务业扶持培育的责任,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服务业亟需壮大的当下,地方主管部门对各中介机构更是以帮扶培养为主要责任。政府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营业行为,批评教育多,惩罚少,处罚机制的运用并不严格。其次,监管人才较为缺乏。在政府主管部门中具备丰富执法经验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相对较缺乏。这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管的有效性。再次,处罚范围较窄。以《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为例,遭受处罚的行为都是最为明显的违法行为。处罚线的设置非常低。行业内虚假宣传等不诚信的行为,难于得到监管。由于缺乏服务水平的评价标准,客户很难有效评价知识产权服务的质量。所以当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中,出现虚假宣传等不诚信行为时,客户难以举证,行政主管部门也难以管理纠正。
四、知識产权服务业监管制度完善建议
完善目前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监管机制,解决上文中分析的现有监管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明晰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的界限。以成都汽车产业研究院为例,政府对其进行监管时,有必要明晰内部管理控制与外部监督干预的界限。成都市产业研究院的诞生,就源于成都市科技局与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的共同投资。其运营原则为“政府主导、公司化管理”,是政府主导下的民办机构,由成都经开区汽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管理运营的主体。明晰政府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的界限,即是强调“政府主导”的内容是机构的服务方向、服务机制的框架,而机构对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还是要受到应有的政府监管。明晰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的界限,即可以解决“职责分离不够明晰”的问题。 第二,完善服务机构退出机制。体系化的制度构建,可以解决目前监管机制中退出机制缺乏、监管范围较窄的问题。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的法律条文非常有限,这使得监管机制并不健全。而日本则通过《科学技术基本法》、《日本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法》、《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法》、《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促进大学等的技术成果向民间事业转移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等的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违规处罚,等一系列的权利义务。我国也可通过健全立法,补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退出机制,细化监管范围。
第三,规范后置式的监督机制。监管机制的规范和监管力量的增强,可以解決主管部门轻于监管和监管力量不够的问题。一方面,监管机制的规范,需要提高主管部门对监管工作的重视。我国目前的监管机制,重视前置式的市场准入审批,只有通过资质授予和注册登记的机构才能进入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在日本、意大利等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机制较为健全的发达国家,前置式审批与后置式监管都同样重要。政府会将营业行为严重不规范的服务机构剔除出市场,取消去主体资格。这种严格的监管,绝非仅依靠工商和财务部门的年检,而需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主动出击。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的增强需要补充监管人才和加强部门沟通。首先,可以通过政府人员技能培训和积极吸纳外部专家办法,补充监管力量。其次,可以加强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新闻出版署等各个政府部门的联系,增强监管力量。由于专利、商标、版权等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分属不同政府部门主管,可增强各部门间的沟通,补充监管力量。再次,可以鼓励行业自律。发展“一行多会”的自律机制,鼓励服务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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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黎黎,法学博士,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
※基金项目:成都市科技局软科学项目“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13RKYB97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