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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7日,经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次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对内提高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对外则进一步加大了我国著作权保护与国际接轨的力度,也标志着我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好了法律上的准备。著作权又被称为版权,其内涵和外延相当广泛,它是一系列权利的总称。依法保护著作权工作,是每一个出版人和期刊工作者应尽的责任。作为高校学报界,理应是版权保护的中坚力量。然而,在实践中,高校学报开展版权保护的工作却不尽如人意,最显著的表现之一就是近年来著作权纠纷逐渐增多。本文以湖南省高校学报为例,探讨湖南省高校学报版权保护的现状,旨在唤起学报业内人士对版权保护的重视。
一、我国《著作权法》关于高校学报版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著作权法》主要调整著作权人、传播者和公众三者之间的关系。高校学报作为一种学术性的期刊,以促进文化传播和繁荣为己任,起到一个传播者的作用。高校学报从采稿到编辑出版的一系列过程中,都与《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密切相关。因此,高校学报如何贯彻《著作权法》的精神,切实有效地保护业务中遇到的版权问题,这不仅是理性的思辨,而且也是实践的需要。
新修正的《著作权法》对于高校学报版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8种与作者及高校学报密切相关的权利。
1.发表权。发表权,即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的作品是否发表以及在何种刊物上发表,这都是作者的一项权利。无论作者的作品是否发表,作者的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署名权。《著作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中包括含有人身性质的署名权,是用以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是识别文章著作者的标志。署名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为了表明文章的作者是谁,应当由创作该文章的作者在作品上署名;二是只要是创作者本人在文章上署名,不管作者是署真名还是笔名、假名都由作者决定。署名权这项权利由于具有人身性质,因此这项权利只能由作者本人依法亲自行使。
3.修改权。《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第33条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修改。”在高校学报的编辑实践中,修改稿件是必不可少的。学报编辑对稿件的编辑加工,能够对稿件起到纠错、规范、润色和提升的作用。但编辑的修改,仅限于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对于文章内容的修改,则需要作者自己修改或者由作者授权他人修改,学报编辑切忌盲目自信,越俎代庖。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者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是联系在一起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具体体现在作品的修改权中。学报编辑在行使稿件的修改权时,切忌断章取义,妄自尊大,滥用修改权利,把稿件改得一塌糊涂,使上下文内容都不再连贯。若是这样,文章的完整性就被破坏了。
5.获取报酬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许可学报编辑部使用其稿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获取稿酬是著作权人的权利,而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则是学报编辑部的义务。高校学报向作者支付稿酬,既是对作者劳动在物质上的一种尊重和肯定,能够激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是对作者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
6.专有出版权。高校学报编辑部与作者经双方约定签订出版合同而形成的一种权利。《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7.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目前我国高校学报都已加入各大数据库,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已成为必然,因此作品的网络版权保护也是高校学报版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8.转摘、摘编权。《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申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期刊出版者的这种转载、摘编权,能够促使优秀作品的传播和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
二、目前湖南省高校学报开展版权保护的现状
高校学报是由高等院校主办的学术性刊物,它以本校的教学、科研团队为作为立足点,以刊发反映该校最新的研究成果和科研实力为着力点,以达到促进文化传播和繁荣的目的。湖南省高等院校众多,加上各种职业学院加起来总共有百余所,因此由各高校主办的学报或专业性的刊物数量也相对较多。由于有些高校学报并没有获得刊号,并不具有公开发行的权力,因而笔者所作的研究并没有包括这些未公开发行的学报。在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最新公布的湖南省公开发行的期刊一览表中,湖南省到目前为止总共公开发行的期刊有245种,其中公开发行的高校学报或专业性的刊物有100多种,这些学报或专业性刊物中有些是由高校和企业以及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的,这些学报或专业性的刊物在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统计的公开发行期刊中差不多占据了半壁江山。
在湖南省公开发行的高校学报或者专业性的刊物中,笔者选取了20种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刊物,以与高校学报密切相关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酬权、专有出版权、网络传播传、转摘摘编权等版权保护内容,对其版权保护现状作了一番调查(见表1),以窥湘省高校学报版权保护的状况。

从表一可以看出,高校学报版权保护的整体状况是不理想的。在版权保护的某些方面,高校学报甚至根本没有开展,执行情况很差。比如说作者的获酬权,相当一部分高校学报忽视了支付作者稿酬这一问题。不向稿件作者支付稿酬已成为大多数高校学报的一个“惯例”,因为长期以来,高校学报作为期刊出版单位对于稿件的取舍权利过于强大,无形中高校学报在与作者的关系中占据着强势地位,可以说,除了部分知名作者的稿件外,大部分作者的稿件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按理说,向作者支付稿酬是高校学报履行《著作权法》时应尽的责任,但笔者在对湖南省高校学报的调查中却发现,几乎所有高校学报对向作者支付稿酬这一事实的态度是置若罔闻,不情愿及不支付稿酬。高校学报不向作者支付稿酬这一做法,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是一种有悖于《著作权法》的违法行为。又比如专有出版权与网络传播权,在笔者调查的高校学报中,对这一权利的保护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大多数高校学报想当然地认为作者投稿到学报编辑部,高校学报编辑部就相应地拥有了如加人数据库、出版专辑等各种权利。殊不知,作者向编辑部 投稿,并没有将这些权利转让给高校学报编辑部,高校学报编辑部行使这些权利已经超出了自身的权力范围,是一种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行为。高校学报编辑部要想获得上述权利,就必须与作者签订相应的出版合同,取得作者授权给高校学报编辑部的专有出版权。在笔者所调查的湖南省高校学报中,鲜有高校学报编辑部与作者签订专有出版合同,几乎所有的高校学报都在沿用以前的惯例,在本刊《稿约》中载明作者投稿视为作者与高校学报部自愿签订编辑出版合同。他们以为此《稿约》中的申明就是高校学报编辑部取得作者一切权利的明证,是作者一切权利的放弃。其实,这一做法给高校学报带来了隐患,也不利于高校学报自身权利的维护。
从湖南省高校学报版权保护的调查情况来看,高校学报版权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高校学报版权保护任重而道远。大多数高校学报对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依据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办事。许多高校学报仍然按照过去的框框办事,执行以前学报界与《著作权法》有悖的一些惯例,这充分显示了我国高校学报在贯彻执行《著作权法》过程中被动的一面。
三、高校学报开展版权保护的应对之策
《著作权法》作为一部法律,有其严肃性,对于其中与高校学报密切相关的规定,高校学报应该严格遵守,力求还《著作权法》以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可减少或者避免纠纷的发生。
1.加强《著作权法》学习,增强版权保护意识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到现在已有10个年头了。在笔者所调查的湖南省20家高校学报中,几乎没有哪家高校学报系统地开展过一次关于《著作权法》的学习,所以也就谈不上对版权的保护,在实践中也就很难贯彻版权保护。只有让《著作权法》常驻心中,版权保护才会受到重视。高校学报时刻处在版权保护的意识流中,版权保护的意识才会日渐增强。另外,在笔者调查的高校学报中,改变以前的惯例做法和一些陈旧观念,也是开展版权保护的必要工作。在大多数高校学报中,很多问题还是依据陈规在处理,根本没有注意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版权保护带来的变化。因此,改变高校学报陈旧的办刊观念,对学报工作进行卓有成效的思辨改革,也是版权保护应迫切解决的问题。
2.加强编辑的版权意识培养
编辑是整个高校学报编辑出版过程中的关键角色,对版权的保护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编辑出版的整个过程中,版权问题都相伴而生。作为一名学报编辑,要时刻注意其中涉及的版权问题。比如在编辑出版过程中,编辑经常会遇到作者稿件的修改这类问题,需不需要征求作者的同意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著作权法》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于文章内容的修改,则应经过作者的同意或许可。另外,有些作者强调了文章不能做任何修改,编辑时也不能贸然行事。所以,学报编辑在整个编辑出版流程中必须与作者充分沟通,认真对待,仔细推敲,让作者知晓编辑的编辑意图。
在编辑出版过程中,编辑所遇到的关于版权保护的问题远不止于此。如何在编辑出版中有效地做到版权保护,编辑在审稿环节中要把好关是基础,在编辑加工环节把好分寸是关键,在出版环节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是必须。编辑只有注意每一个环节中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才能为以后不会发生侵权行为打下基础。
3.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
高校学报编辑部采用作者的稿件,与许多期刊一样都未与作者签订一个书面的出版合同。然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是规制合同双方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也是日后双方发生法律纠纷的重要依据。在与作者订立出版合同时,还应对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清楚,如是否享有专有权、权利享有的地域范围、稿酬标准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应做到准确无误。在版权保护方面,某些高校学报编辑部已经做了有益的尝试。比如《宁波大学学报》编辑部就已实行了要求每位作者签署“版权转让与作者声明书”的制度,其版权保护的具体条款如下。
(1)全体署名作者确认,所投稿件没有“抄袭”、“剽窃”、“一稿两投或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对于署名无异议,也不涉及保密与知识产权的侵权等问题。
(2)全体署名作者确认,自发表时起,该稿件包括印刷出版和电子出版在内的出版权已经转让给宁波大学学报编辑部并同意编辑部对论文发表的具体安排。
(3)全体署名作者同意本刊稿约中的全部约定。
(4)全体署名作者确认,如果因稿件中出现学术问题需要撤稿,将对宁波大学学报编辑部及审稿专家已经付出的劳务给予赔偿。
(5)全体署名作者确认,对于上述问题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完全由全体署名作者负责,无须宁波大学学报编辑部承担连带责任。
(6)本声明书所决定转让的事项对全体作者具有约束力。要求第一作者签署本《版权转让与作者声明书》,并对各项承诺负全责。
《宁波大学学报》版权保护的这一模式,应该值得还未有效开展版权保护的高校学报借鉴和效仿。
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不仅是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更是对高校学报编辑部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作者投递过来的稿件五花八门,什么类别的稿件都有,这其中就不乏某些作者的稿件不具有原创性,而是抄袭别人的。当作者的论文构成剽窃、抄袭侵权时,由于与作者签订的合同中有相应的规定,就可以免去高校学报的连带侵权责任。另外,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可以有效地防止作者“一稿多投”现象的发生。通过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就可以将本来属于道德范畴的“一稿多投”现象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对于“一稿多投”所带来的损失将可以追究作者的法律责任。
高校学报作为一种学术性期刊,版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虽然在高校学报界版权保护这项工作才刚开始,但毕竟已经迈开了可喜的一步。相信随着版权保护观念的加强,高校学报将能有效地保护出版者、作者、读者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著作权法》关于高校学报版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著作权法》主要调整著作权人、传播者和公众三者之间的关系。高校学报作为一种学术性的期刊,以促进文化传播和繁荣为己任,起到一个传播者的作用。高校学报从采稿到编辑出版的一系列过程中,都与《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密切相关。因此,高校学报如何贯彻《著作权法》的精神,切实有效地保护业务中遇到的版权问题,这不仅是理性的思辨,而且也是实践的需要。
新修正的《著作权法》对于高校学报版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8种与作者及高校学报密切相关的权利。
1.发表权。发表权,即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的作品是否发表以及在何种刊物上发表,这都是作者的一项权利。无论作者的作品是否发表,作者的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署名权。《著作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中包括含有人身性质的署名权,是用以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是识别文章著作者的标志。署名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为了表明文章的作者是谁,应当由创作该文章的作者在作品上署名;二是只要是创作者本人在文章上署名,不管作者是署真名还是笔名、假名都由作者决定。署名权这项权利由于具有人身性质,因此这项权利只能由作者本人依法亲自行使。
3.修改权。《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第33条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修改。”在高校学报的编辑实践中,修改稿件是必不可少的。学报编辑对稿件的编辑加工,能够对稿件起到纠错、规范、润色和提升的作用。但编辑的修改,仅限于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对于文章内容的修改,则需要作者自己修改或者由作者授权他人修改,学报编辑切忌盲目自信,越俎代庖。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者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是联系在一起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具体体现在作品的修改权中。学报编辑在行使稿件的修改权时,切忌断章取义,妄自尊大,滥用修改权利,把稿件改得一塌糊涂,使上下文内容都不再连贯。若是这样,文章的完整性就被破坏了。
5.获取报酬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许可学报编辑部使用其稿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获取稿酬是著作权人的权利,而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则是学报编辑部的义务。高校学报向作者支付稿酬,既是对作者劳动在物质上的一种尊重和肯定,能够激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是对作者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
6.专有出版权。高校学报编辑部与作者经双方约定签订出版合同而形成的一种权利。《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7.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目前我国高校学报都已加入各大数据库,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已成为必然,因此作品的网络版权保护也是高校学报版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8.转摘、摘编权。《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申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期刊出版者的这种转载、摘编权,能够促使优秀作品的传播和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
二、目前湖南省高校学报开展版权保护的现状
高校学报是由高等院校主办的学术性刊物,它以本校的教学、科研团队为作为立足点,以刊发反映该校最新的研究成果和科研实力为着力点,以达到促进文化传播和繁荣的目的。湖南省高等院校众多,加上各种职业学院加起来总共有百余所,因此由各高校主办的学报或专业性的刊物数量也相对较多。由于有些高校学报并没有获得刊号,并不具有公开发行的权力,因而笔者所作的研究并没有包括这些未公开发行的学报。在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最新公布的湖南省公开发行的期刊一览表中,湖南省到目前为止总共公开发行的期刊有245种,其中公开发行的高校学报或专业性的刊物有100多种,这些学报或专业性刊物中有些是由高校和企业以及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的,这些学报或专业性的刊物在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统计的公开发行期刊中差不多占据了半壁江山。
在湖南省公开发行的高校学报或者专业性的刊物中,笔者选取了20种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刊物,以与高校学报密切相关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酬权、专有出版权、网络传播传、转摘摘编权等版权保护内容,对其版权保护现状作了一番调查(见表1),以窥湘省高校学报版权保护的状况。

从表一可以看出,高校学报版权保护的整体状况是不理想的。在版权保护的某些方面,高校学报甚至根本没有开展,执行情况很差。比如说作者的获酬权,相当一部分高校学报忽视了支付作者稿酬这一问题。不向稿件作者支付稿酬已成为大多数高校学报的一个“惯例”,因为长期以来,高校学报作为期刊出版单位对于稿件的取舍权利过于强大,无形中高校学报在与作者的关系中占据着强势地位,可以说,除了部分知名作者的稿件外,大部分作者的稿件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按理说,向作者支付稿酬是高校学报履行《著作权法》时应尽的责任,但笔者在对湖南省高校学报的调查中却发现,几乎所有高校学报对向作者支付稿酬这一事实的态度是置若罔闻,不情愿及不支付稿酬。高校学报不向作者支付稿酬这一做法,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是一种有悖于《著作权法》的违法行为。又比如专有出版权与网络传播权,在笔者调查的高校学报中,对这一权利的保护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大多数高校学报想当然地认为作者投稿到学报编辑部,高校学报编辑部就相应地拥有了如加人数据库、出版专辑等各种权利。殊不知,作者向编辑部 投稿,并没有将这些权利转让给高校学报编辑部,高校学报编辑部行使这些权利已经超出了自身的权力范围,是一种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行为。高校学报编辑部要想获得上述权利,就必须与作者签订相应的出版合同,取得作者授权给高校学报编辑部的专有出版权。在笔者所调查的湖南省高校学报中,鲜有高校学报编辑部与作者签订专有出版合同,几乎所有的高校学报都在沿用以前的惯例,在本刊《稿约》中载明作者投稿视为作者与高校学报部自愿签订编辑出版合同。他们以为此《稿约》中的申明就是高校学报编辑部取得作者一切权利的明证,是作者一切权利的放弃。其实,这一做法给高校学报带来了隐患,也不利于高校学报自身权利的维护。
从湖南省高校学报版权保护的调查情况来看,高校学报版权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高校学报版权保护任重而道远。大多数高校学报对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依据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办事。许多高校学报仍然按照过去的框框办事,执行以前学报界与《著作权法》有悖的一些惯例,这充分显示了我国高校学报在贯彻执行《著作权法》过程中被动的一面。
三、高校学报开展版权保护的应对之策
《著作权法》作为一部法律,有其严肃性,对于其中与高校学报密切相关的规定,高校学报应该严格遵守,力求还《著作权法》以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可减少或者避免纠纷的发生。
1.加强《著作权法》学习,增强版权保护意识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到现在已有10个年头了。在笔者所调查的湖南省20家高校学报中,几乎没有哪家高校学报系统地开展过一次关于《著作权法》的学习,所以也就谈不上对版权的保护,在实践中也就很难贯彻版权保护。只有让《著作权法》常驻心中,版权保护才会受到重视。高校学报时刻处在版权保护的意识流中,版权保护的意识才会日渐增强。另外,在笔者调查的高校学报中,改变以前的惯例做法和一些陈旧观念,也是开展版权保护的必要工作。在大多数高校学报中,很多问题还是依据陈规在处理,根本没有注意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版权保护带来的变化。因此,改变高校学报陈旧的办刊观念,对学报工作进行卓有成效的思辨改革,也是版权保护应迫切解决的问题。
2.加强编辑的版权意识培养
编辑是整个高校学报编辑出版过程中的关键角色,对版权的保护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编辑出版的整个过程中,版权问题都相伴而生。作为一名学报编辑,要时刻注意其中涉及的版权问题。比如在编辑出版过程中,编辑经常会遇到作者稿件的修改这类问题,需不需要征求作者的同意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著作权法》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于文章内容的修改,则应经过作者的同意或许可。另外,有些作者强调了文章不能做任何修改,编辑时也不能贸然行事。所以,学报编辑在整个编辑出版流程中必须与作者充分沟通,认真对待,仔细推敲,让作者知晓编辑的编辑意图。
在编辑出版过程中,编辑所遇到的关于版权保护的问题远不止于此。如何在编辑出版中有效地做到版权保护,编辑在审稿环节中要把好关是基础,在编辑加工环节把好分寸是关键,在出版环节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是必须。编辑只有注意每一个环节中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才能为以后不会发生侵权行为打下基础。
3.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
高校学报编辑部采用作者的稿件,与许多期刊一样都未与作者签订一个书面的出版合同。然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是规制合同双方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也是日后双方发生法律纠纷的重要依据。在与作者订立出版合同时,还应对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清楚,如是否享有专有权、权利享有的地域范围、稿酬标准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应做到准确无误。在版权保护方面,某些高校学报编辑部已经做了有益的尝试。比如《宁波大学学报》编辑部就已实行了要求每位作者签署“版权转让与作者声明书”的制度,其版权保护的具体条款如下。
(1)全体署名作者确认,所投稿件没有“抄袭”、“剽窃”、“一稿两投或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对于署名无异议,也不涉及保密与知识产权的侵权等问题。
(2)全体署名作者确认,自发表时起,该稿件包括印刷出版和电子出版在内的出版权已经转让给宁波大学学报编辑部并同意编辑部对论文发表的具体安排。
(3)全体署名作者同意本刊稿约中的全部约定。
(4)全体署名作者确认,如果因稿件中出现学术问题需要撤稿,将对宁波大学学报编辑部及审稿专家已经付出的劳务给予赔偿。
(5)全体署名作者确认,对于上述问题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完全由全体署名作者负责,无须宁波大学学报编辑部承担连带责任。
(6)本声明书所决定转让的事项对全体作者具有约束力。要求第一作者签署本《版权转让与作者声明书》,并对各项承诺负全责。
《宁波大学学报》版权保护的这一模式,应该值得还未有效开展版权保护的高校学报借鉴和效仿。
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不仅是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更是对高校学报编辑部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作者投递过来的稿件五花八门,什么类别的稿件都有,这其中就不乏某些作者的稿件不具有原创性,而是抄袭别人的。当作者的论文构成剽窃、抄袭侵权时,由于与作者签订的合同中有相应的规定,就可以免去高校学报的连带侵权责任。另外,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可以有效地防止作者“一稿多投”现象的发生。通过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就可以将本来属于道德范畴的“一稿多投”现象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对于“一稿多投”所带来的损失将可以追究作者的法律责任。
高校学报作为一种学术性期刊,版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虽然在高校学报界版权保护这项工作才刚开始,但毕竟已经迈开了可喜的一步。相信随着版权保护观念的加强,高校学报将能有效地保护出版者、作者、读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