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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法是国家创制的,归根到底是人创制的,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的调整手段,必然是以一定的人性为依据的。从分析罗马法的形成与特点入手,在对罗马法法理的解读中力图揭示出罗马法中对人权的重视、对人性的关怀,这也体现出法的终极价值与人性的终极价值具有统一性。最后,结合我国法律发展的现状,简要的论述罗马法中所体现的人性关怀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及启示。
【关 键 词】罗马法 人性 人性关怀
一、罗马法的形成发展及其特点
(一)罗马法的形成过程
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法律体系是自罗马城建立时确立的,从罗马建城开始至今的各个历史时期中不断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阶段大体可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共和国时期,这一时期法律主要为习惯法,法律职业的功能也未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代表人物是西塞罗。第二个时期是帝政时期,在奥古斯都统治时期,法学家众多,其中尤为著名的是“五大法学家”,即法学家盖尤斯、法律顾问帕比尼安、乌尔比安、法官尤利安、法学教授昆提利安。[1]第三个时期是帝政后期,大约公元550年,查士丁尼在拜占庭整理归纳法律,《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法典》和《法学阶梯》等被编纂出版。
(二)罗马法的特点
1.罗马法的一般特点。第一,法理精深,第二,概括简赅,第三,系统丰富,第四,灵活性,此处所谓的灵活性,是指其法律创制机制具有较强的伸展性,确保了罗马法能够较为迅捷地反映现实生活的需要。同时,罗马法“从产生之日起就具有世界性和开放性,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2]大陆法系国家乃是罗马法的真正继受者。
2.罗马法、尤其是罗马私法中的民法精神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确定性并最终表现为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公正分配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无契约必须信守等。罗马法在私法方面显得事无巨细,在大量的经验性的法条中不难发现其法律的确定性,但往往也由于这种高度的确定性反而孕育了无限的不确定性,无限不确定性的最终目的还是为找到法律的确定性,为人类的生活找到稳定的秩序。而这种不确定性与确定性间的不断交织恰恰展示出法律之所以会发展的动因。同以前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相比,罗马法中的人性关怀已经显现出来。
二、罗马法中人性关怀的体现
(一)法具有一定的人性基础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的调整手段,必然是以一定的人性为依据的。康德认为:“人,有一种公正的品质,自然的作为无可怀疑的權利,因为在他自己依法行事之前,他未曾对任何人做过不公正的事情。”[3]人的自然属性中既有爱、利他、仁慈等善的成份,也有利己、贪欲等恶的成份,同时人的社会属性中又具有趋利避害的一面,这种个体性的动机和目的,必然导致社会生活的多样性,而这又需要一个有序的社会管理,这种管理在国家的意义上最有效的约束方式只能是法律。由此可见,从法律的立场上看,对人性之“恶”的研究才是法律的主要人性立场。
在讲法律与人性关系的同时不可忽视的是政治对于二者的作用。“合法性需要对规范的重视,合法性的条件之一就是对于政府的活动应该为何取得谅解,整治究竟应该将何种价值作为自己所推动的目标,处于统治地位的人和处于服从地位的人应该就此达成一致,也只有在这个时候,通知才成为一种权利行为。对价值与权利之间关系的分析,对价值与一个既定社会的同一性之间关联的思考,都指明了这一点。”[4]就政治的正义性、合法性而言,执政者利用法律的工具作为自身的统治依据,这本身也是基于人性之“恶”,法肯定人性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法,法律是规范人行为的科学。
具体来考察,《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它的颁布使日后贵族任意解释法律、进行审判受到限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反映了平民的意志与要求,比较重视平民的民主民权。《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4条规定:“如果欺侮人,则罚款25。”[5]社会上以强凌弱,弱肉强食的欺侮人现象是司空见惯,《十二铜表法》对欺侮人的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这在其他法典是不多见的。可以透视古罗马社会民主化程度,这对维护民权与人格尊严是有积极意义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债权人搞饥饿体罚,要求监禁债务人不得使其挨饿。《十二铜表法·第三表》第4条规定:“[债务人在距今期中],如愿意,可自费供养。若无力自费供养,则[拘禁他的人]每日应发给他面粉一磅,如愿意,亦可多给。”[6]这些表明《十二铜表法》对平民的利益,对民生民权有一定的注意。民事权利上,平民与贵族基本享有平等地位。
(二)法的终极价值与人性的终极价值具有同一性
法律是人类的意识活动的结果和智慧的凝结,因此从法律范畴的意义上说,法律的终极价值往往取决于对人性的关注。在法律实践中,无论是法律制度的创制还是对法律的遵守和实施,都离不开人的参与,所以法的精神应以人为目的,以人为终极关怀,从而实现其内在价值。法律从本质上来讲是人类行为的理性选择,是人性的体现。在研究法的价值的过程中,不难发现法律价值的最基本的内容,与人性所反映的内容是相通的,这也说明法律终极价值的根基是人性的终极价值,法律终极价值反映并展现人性的终极价值。
在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关于指定监护人的规定,就体现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如果未成年人或成年人的财产价值在500索里迪(古罗马的一种金币)以内,城邦保卫人会同同一城市的极神圣的主教设立监护人或保佐人;或在其他公人,换言之,在自治市长官面前设立监护人或保佐人;或在亚历山大城,在承审员面前设立监护人或保佐人,根据上述敕令的规范,必须提出法定的担保,不消说,接受担保的人承担风险。”[7]传统的市民法并不是简单地从身份到契约,而现代社会对具体人格的保护并不是对身份的简单回归,就是“亲生子女或养子女,都几乎不能以任何方式强迫尊亲从其权力下放走他们。”[7]可见罗马法对人性的关怀是在法律的编纂中自觉地完成的,法律的终极价值无非就是对人性的关注。从立法到司法到执法,都能体现出法的精神应以人为目的,以人为终极关怀,法的内在价值和永恒追求是对人的尊重和保护。 三、罗马法中的人性关怀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人民作为统治阶级应使法律成为其自身人性发展的强大工具。
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角度分析人权,人权是一种法律权利,即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承认的人权。人权是国家和社会制度的价值,一定的社会制度本身就体现了一定社会人权的性质和程度;另一方面,人权要求国家制度的保障,国家负有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考察帝政后期罗马法的变化,不难发现罗马法的开放性和灵活性逐渐丧失:随着皇帝权力的日趋扩大,国家的立法越来越受到皇帝的制约,地区大会及元老院的立法权力先后被剥夺,最终演化为皇帝自己直接立法。法典的编纂成为社会的时尚,它一方面对于记录罗马法的精华起着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则使罗马法成为封闭的法律体系。在编纂完《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后,查士丁尼下令废止所有未编纂的法规。与之相比,我国的统治阶级不同于任何以往的剥削阶级的统治,我国是由占人口多数的人民对少数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专政,我们比以往的任何统治阶级更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法律工具来保护多数人统治的合理性、合法性,从而在真正意义上来保护和发展人权,实现法对人性的高扬和保护。
(二)在宪法中要体现对人性的关怀。
在我国,在宪法中体现对人权的保障则处于缺失状态。其基本表现为我国法律还未将“人性尊严”问题上升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宪法上的规定倾向于将其仅仅视为一项具体例示的公民基本权利,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改革中最根本、最迫切的任務就是以克服人的不自由状态为基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并将保障人权置于宪法最核心地位。比如罗马人认为,尊严乃是个人在公众中的声誉,法律对毁谤他人、侮辱人格、侵犯名誉的行为予以严惩。《十二铜表法·第八表·伤害法》第1条规定,“有人歌唱有害的歌谣”得处死,意指假如有人编造或歌唱含有毁谤或侮辱他人的歌词时,必须处死,这就足以显示古罗马对人格名誉的保护力度。
(三)各部门法对人权的保护
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它代表了人类尊严,体现了正义、公平、人道、善等美好的人类精神和价值,人权是人类安全和幸福的保障,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象征。具体来看,对民法的重视程度要加强。我国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就体现出法律对人性的关怀,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财产权,而按照以往经验,我国更注重于保护公共财产权益。相反,罗马法中无论是人法、物法、诉讼法都体现了对人性的关怀,只有从国家的意义上去关注人权、关注法律对人性的终极关怀,才能使整个社会从观念到行动上切实把保护和发展人权作为当今我国法律建设的出发点和目标。
参考文献:
[1]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何勤华等译[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341.
[2]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4.
[3]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M].商务印书馆,1991:50.
[4]让·马克·夸克.佟心平,王远飞译.合法性与政治[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19.
[5]十二铜表法[M].法律出版社,2000:35.
[6]十二铜表法[M].法律出版社,2000:10.
[7]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1.
【关 键 词】罗马法 人性 人性关怀
一、罗马法的形成发展及其特点
(一)罗马法的形成过程
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法律体系是自罗马城建立时确立的,从罗马建城开始至今的各个历史时期中不断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阶段大体可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共和国时期,这一时期法律主要为习惯法,法律职业的功能也未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代表人物是西塞罗。第二个时期是帝政时期,在奥古斯都统治时期,法学家众多,其中尤为著名的是“五大法学家”,即法学家盖尤斯、法律顾问帕比尼安、乌尔比安、法官尤利安、法学教授昆提利安。[1]第三个时期是帝政后期,大约公元550年,查士丁尼在拜占庭整理归纳法律,《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法典》和《法学阶梯》等被编纂出版。
(二)罗马法的特点
1.罗马法的一般特点。第一,法理精深,第二,概括简赅,第三,系统丰富,第四,灵活性,此处所谓的灵活性,是指其法律创制机制具有较强的伸展性,确保了罗马法能够较为迅捷地反映现实生活的需要。同时,罗马法“从产生之日起就具有世界性和开放性,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2]大陆法系国家乃是罗马法的真正继受者。
2.罗马法、尤其是罗马私法中的民法精神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确定性并最终表现为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公正分配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无契约必须信守等。罗马法在私法方面显得事无巨细,在大量的经验性的法条中不难发现其法律的确定性,但往往也由于这种高度的确定性反而孕育了无限的不确定性,无限不确定性的最终目的还是为找到法律的确定性,为人类的生活找到稳定的秩序。而这种不确定性与确定性间的不断交织恰恰展示出法律之所以会发展的动因。同以前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相比,罗马法中的人性关怀已经显现出来。
二、罗马法中人性关怀的体现
(一)法具有一定的人性基础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的调整手段,必然是以一定的人性为依据的。康德认为:“人,有一种公正的品质,自然的作为无可怀疑的權利,因为在他自己依法行事之前,他未曾对任何人做过不公正的事情。”[3]人的自然属性中既有爱、利他、仁慈等善的成份,也有利己、贪欲等恶的成份,同时人的社会属性中又具有趋利避害的一面,这种个体性的动机和目的,必然导致社会生活的多样性,而这又需要一个有序的社会管理,这种管理在国家的意义上最有效的约束方式只能是法律。由此可见,从法律的立场上看,对人性之“恶”的研究才是法律的主要人性立场。
在讲法律与人性关系的同时不可忽视的是政治对于二者的作用。“合法性需要对规范的重视,合法性的条件之一就是对于政府的活动应该为何取得谅解,整治究竟应该将何种价值作为自己所推动的目标,处于统治地位的人和处于服从地位的人应该就此达成一致,也只有在这个时候,通知才成为一种权利行为。对价值与权利之间关系的分析,对价值与一个既定社会的同一性之间关联的思考,都指明了这一点。”[4]就政治的正义性、合法性而言,执政者利用法律的工具作为自身的统治依据,这本身也是基于人性之“恶”,法肯定人性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法,法律是规范人行为的科学。
具体来考察,《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它的颁布使日后贵族任意解释法律、进行审判受到限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反映了平民的意志与要求,比较重视平民的民主民权。《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4条规定:“如果欺侮人,则罚款25。”[5]社会上以强凌弱,弱肉强食的欺侮人现象是司空见惯,《十二铜表法》对欺侮人的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这在其他法典是不多见的。可以透视古罗马社会民主化程度,这对维护民权与人格尊严是有积极意义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债权人搞饥饿体罚,要求监禁债务人不得使其挨饿。《十二铜表法·第三表》第4条规定:“[债务人在距今期中],如愿意,可自费供养。若无力自费供养,则[拘禁他的人]每日应发给他面粉一磅,如愿意,亦可多给。”[6]这些表明《十二铜表法》对平民的利益,对民生民权有一定的注意。民事权利上,平民与贵族基本享有平等地位。
(二)法的终极价值与人性的终极价值具有同一性
法律是人类的意识活动的结果和智慧的凝结,因此从法律范畴的意义上说,法律的终极价值往往取决于对人性的关注。在法律实践中,无论是法律制度的创制还是对法律的遵守和实施,都离不开人的参与,所以法的精神应以人为目的,以人为终极关怀,从而实现其内在价值。法律从本质上来讲是人类行为的理性选择,是人性的体现。在研究法的价值的过程中,不难发现法律价值的最基本的内容,与人性所反映的内容是相通的,这也说明法律终极价值的根基是人性的终极价值,法律终极价值反映并展现人性的终极价值。
在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关于指定监护人的规定,就体现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如果未成年人或成年人的财产价值在500索里迪(古罗马的一种金币)以内,城邦保卫人会同同一城市的极神圣的主教设立监护人或保佐人;或在其他公人,换言之,在自治市长官面前设立监护人或保佐人;或在亚历山大城,在承审员面前设立监护人或保佐人,根据上述敕令的规范,必须提出法定的担保,不消说,接受担保的人承担风险。”[7]传统的市民法并不是简单地从身份到契约,而现代社会对具体人格的保护并不是对身份的简单回归,就是“亲生子女或养子女,都几乎不能以任何方式强迫尊亲从其权力下放走他们。”[7]可见罗马法对人性的关怀是在法律的编纂中自觉地完成的,法律的终极价值无非就是对人性的关注。从立法到司法到执法,都能体现出法的精神应以人为目的,以人为终极关怀,法的内在价值和永恒追求是对人的尊重和保护。 三、罗马法中的人性关怀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人民作为统治阶级应使法律成为其自身人性发展的强大工具。
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角度分析人权,人权是一种法律权利,即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承认的人权。人权是国家和社会制度的价值,一定的社会制度本身就体现了一定社会人权的性质和程度;另一方面,人权要求国家制度的保障,国家负有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考察帝政后期罗马法的变化,不难发现罗马法的开放性和灵活性逐渐丧失:随着皇帝权力的日趋扩大,国家的立法越来越受到皇帝的制约,地区大会及元老院的立法权力先后被剥夺,最终演化为皇帝自己直接立法。法典的编纂成为社会的时尚,它一方面对于记录罗马法的精华起着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则使罗马法成为封闭的法律体系。在编纂完《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后,查士丁尼下令废止所有未编纂的法规。与之相比,我国的统治阶级不同于任何以往的剥削阶级的统治,我国是由占人口多数的人民对少数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专政,我们比以往的任何统治阶级更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法律工具来保护多数人统治的合理性、合法性,从而在真正意义上来保护和发展人权,实现法对人性的高扬和保护。
(二)在宪法中要体现对人性的关怀。
在我国,在宪法中体现对人权的保障则处于缺失状态。其基本表现为我国法律还未将“人性尊严”问题上升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宪法上的规定倾向于将其仅仅视为一项具体例示的公民基本权利,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改革中最根本、最迫切的任務就是以克服人的不自由状态为基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并将保障人权置于宪法最核心地位。比如罗马人认为,尊严乃是个人在公众中的声誉,法律对毁谤他人、侮辱人格、侵犯名誉的行为予以严惩。《十二铜表法·第八表·伤害法》第1条规定,“有人歌唱有害的歌谣”得处死,意指假如有人编造或歌唱含有毁谤或侮辱他人的歌词时,必须处死,这就足以显示古罗马对人格名誉的保护力度。
(三)各部门法对人权的保护
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它代表了人类尊严,体现了正义、公平、人道、善等美好的人类精神和价值,人权是人类安全和幸福的保障,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象征。具体来看,对民法的重视程度要加强。我国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就体现出法律对人性的关怀,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财产权,而按照以往经验,我国更注重于保护公共财产权益。相反,罗马法中无论是人法、物法、诉讼法都体现了对人性的关怀,只有从国家的意义上去关注人权、关注法律对人性的终极关怀,才能使整个社会从观念到行动上切实把保护和发展人权作为当今我国法律建设的出发点和目标。
参考文献:
[1]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何勤华等译[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341.
[2]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4.
[3]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M].商务印书馆,1991:50.
[4]让·马克·夸克.佟心平,王远飞译.合法性与政治[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19.
[5]十二铜表法[M].法律出版社,2000:35.
[6]十二铜表法[M].法律出版社,2000:10.
[7]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