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首先,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环境。2003年1月,人民银行连续发布了三项反洗钱规定(第1、2,3号令),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进入法制化阶段。但这三项规定仍属于部门规章范畴,适应范围较窄,’且在内容方面大多是对商业银行义务方面的规定,缺乏对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相应的、必要的授权。同时,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相对狭窄,不能满足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开展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发展。因此,我国迫切需要一部《反洗钱法》,从制度上保障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