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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然而作为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基础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不论是在理论还是在立法、司法以及执法方面在我国均属空白。本文在生态文明视野下,总结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建立的意义以及建立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对于提高人们建立鉴定评估机制的意识有帮助,然而具体落实到实践活动这一过程还有待接下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