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实现碳中和的法制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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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已经率先实现农业碳达峰的背景下,农业碳中和对顺利实现“3060碳目标”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与钢铁、水泥等传统高碳排放行业不同,农业具有碳源与碳汇双重属性,如何挖掘农业碳减排潜力和激励农业碳汇产出是实现农业碳中和的关键所在.农业作为压舱石,不应采取强制减排,而宜采取激励为主、约束为辅的方式,发挥农业碳减排对全领域碳中和的推动作用.农业碳汇价值的实现需要国家的适度干预,在碳市场背景下将农业碳汇作为碳市场的交易对象可以有效实现农业碳汇功能正外部性的内部化.当前我国实现农业碳中和尚面临部分关键领域缺乏政策法律支持、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反馈机制以及激励措施尚显乏力等诸多挑战.实现农业碳中和目标的制度体系构建,应以多元共治为理论指引,建立健全政府干预机制、市场激励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驾马车”在农业碳中和中的合力.同时,需要完善关键领域政策法律,建立多元共治下的监督与反馈机制,完善适宜多元主体的激励制度,以期推动农业碳中和目标率先实现,为全领域“双碳”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示范.
其他文献
我国承诺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本质是实现能源转型,其目的是缓解全球气候变化.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主要体现了维护环境法学中的环境利益、实现环境权、环境公平与正义等法理.面对有关碳排放法律法规薄弱的现状,我国须从行政法、私法、社会法三个维度健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法律体系:在行政法维度,应从立法理念、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管以及行政法律制度等角度入手,完善碳排放行政规制体系;在私法维度,在进一步明确《民法典》内部绿色规则体系的基础上,加强《民法典》
随着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正式启动,以市场手段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助推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实现步入了全国性实践阶段.碳市场建设各类配套的法律保障制度逐步推出,其中,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碳市场建设重要的支撑基础,不仅有利于碳交易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还是保障环境治理公众参与权的前提条件.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大趋势下,随着政府监管重心后移,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更多地分担事中事后监管压力,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然而,信息披露制度还不能满足碳市场建设需求,其制度构建还存在法律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