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建设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规制

来源 :广西社会科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liansun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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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正式启动,以市场手段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助推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实现步入了全国性实践阶段.碳市场建设各类配套的法律保障制度逐步推出,其中,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碳市场建设重要的支撑基础,不仅有利于碳交易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还是保障环境治理公众参与权的前提条件.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大趋势下,随着政府监管重心后移,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更多地分担事中事后监管压力,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然而,信息披露制度还不能满足碳市场建设需求,其制度构建还存在法律供给不够、披露主体覆盖范围较窄、现有规定的指导性不强、激励机制欠缺、惩戒措施乏力等问题.对此,应完善碳信息披露立法,增加制度建构的法律供给,拓展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覆盖面,明确披露的具体要求,构建信息披露激励与惩罚机制,以便更好地发挥信息披露制度在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中的助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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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承诺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本质是实现能源转型,其目的是缓解全球气候变化.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主要体现了维护环境法学中的环境利益、实现环境权、环境公平与正义等法理.面对有关碳排放法律法规薄弱的现状,我国须从行政法、私法、社会法三个维度健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法律体系:在行政法维度,应从立法理念、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管以及行政法律制度等角度入手,完善碳排放行政规制体系;在私法维度,在进一步明确《民法典》内部绿色规则体系的基础上,加强《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