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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改革包括税收体制改革和税收制度改革两个层面。“十一五”时期税收改革是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的第三轮税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改革过程就是税收立法过程,税收立法的质量与效率是评价税收改革质量与效率的法律标准。“十一五”时期税收体制改革集中体现在《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创制中;而税收制度改革的重头戏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创制,增值税改革仍停留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上,因条件不成熟,尚不能升格为《增值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