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外出经营个人所得税纳税常见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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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目前,施工企业在外出经营时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比较普遍。鉴于此,本文在列举了施工企业外出经营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纳税方面遇到的几种常见问题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施工企业 外出经营 个人所得税 纳税
  中图分类号:F285 文献标识码:A
  一、施工企业外出经营个人所得税纳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施工企业外出经营是指施工企业离开注册地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外出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表面看来,似乎外出经营纳税管理非常简单,按照程序报验登记和照章纳税就行,但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是有不少困惑和问题需要解决。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外出经营的施工企业在营业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能就会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工资、薪金所得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仍然要按一定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建筑公司注册地在武汉市洪山区,该公司在广州市番禺区承揽工程一项,该公司财务制度健全,按规定设置了会计账簿,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且每月发放职工薪酬时都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该单位会计人员胡某按规定到营业地税务机关开具工程款发票时,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开票金额0.4%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胡某查阅了有关资料,发现国税函[2001]505号文明确规定:“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计算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账或者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很明显,该公司因外出承揽工程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缴税的情形。
  (二)已在外出经营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开发商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开发商要求施工企业提供与开发商同城营业税发票产生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例如,某外地建筑公司为了开拓北京市场,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了分支机构,并办理税务登记,该公司同年在朝阳区承揽了某房地产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西城区)一项房屋建筑工程,某建筑公司在收取工程款时,该房地产公司根据自己主管税务机关规定要求该建筑公司提供北京市西城区营业税发票,该建筑公司按要求去开具发票,但当地税务机关按开票金额的1%核定征收了个人所得税,该建筑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并按期对职工薪酬扣缴了个人所得税。该建筑公司咨询了朝阳区主管税务机关,该税务机关认为,应该在朝阳区缴纳营业税,如果在朝阳区开具发票可以不征收 1%的个人所得税,目前的情况不能免除该公司当地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之前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不能退还。又是一个重复征税的问题。
  (三)注册地核定征收的征收率与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存在差异的问题。
  例如,安徽芜湖市南陵县某建筑公司到安徽宣城市从事建筑施工,该建筑公司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采取核定办法对该企业按产值2%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该建筑公司持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宣城市开具营业税发票时,营业地税务机关按当地的征管规定,对其按开票金额的1.2%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了个人所得税,该建筑公司照章纳税,营业地税务机关也出具了完税凭证和发票,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该建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认为该建筑公司没有缴全个人所得税款,应立即补缴有关税款,责令缴纳一定的滞纳金,并处罚金。我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大市场,虽然客观上由于地域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差距导致征收率有所差异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也是市场经济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此类纳税问题是否可比照国際税收惯例采取税收饶让或者国家明确采取税收减免的办法来处理呢?
  二、施工企业外出经营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困境的原因分析
  外出经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出现的上述问题,归纳起来主要由于以下原因:
  (一)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健全。
  目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主要有这么几级:全国人大颁布相关税收法律、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法规、地方人大和政府出台有关规章,具体到税收征管部门又陆续有一些规定。诚然,要出台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但围绕一部法律出现层层补漏,各行其是的局面似乎也不太正常。当然,作为企业,在纳税时只能遵照执行,对于政策异议只有建议权。
  (二)目前的财政管理体系存在一定的弊端。
  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市场经济国家被广泛采用,在解决中央和地方集权与分权问题,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首先是中国地域范围广,层级行政管理体系多,一级行政就有一级财政,除了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开征且有统一的定率征收或定额征收的税种以外,一些小税种的征收权下放给地方,一些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税负的核定权也下放给地方,从而导致同税不同负的情况。其次是上次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征管机构协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除非采取税务行政复议,一般上级税务机关很难愿意帮助纳税人协调处理相关由政策差异导致的税收问题,而且即使是采取税收行政复议手段,很多时候也是不了了之,这里面与税务机关人员几千年来残存的“皇粮国税”心理优越感有关,以致肆意怠于作为也无觉得不妥,同时这也与相关部门缺乏社会监督有一定的关系。
  (三)企业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缺乏前瞻性或事先筹划不够。
  从税务管理的内容来看,税收政策管理和纳税成本管理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外出经营前应该了解经营地的有关税收政策,并提前进行税收筹划和安排,才能有效降低纳税成本。上述外出经营碰到的几类个人所得税纳税困境应该来说都与事前调研和筹划不足有一定关系。   三、施工企业外出经营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的解决思路和途徑
  企业纳税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纳税管理主要涵盖五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纳税政策管理、纳税成本管理、纳税程序管理、纳税风险管理与纳税争诉管理。因此,要解决施工企业外出经营中遇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就必须从这五个方面着手,从搜集和研读相关税收政策着手,对生产经营活动提前做好税收筹划和安排,在纳税过程中与主管税务机关积极进行沟通协调,对重复纳税的问题力争退税,尽量避免重复缴税。
  本文中提到的施工企业外出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几个常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遵循财务管理的客观规律办事,通过事前预测和准备、事中控制与沟通、事后分析和补救等三种途径解决。
  (一)做好事前筹划工作。
  主要是营业地注册备案及税务登记工作。包括两个情况:一是对于外出经营期限较长的建议在当地做好注册备案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该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实际操作中,为了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考虑到建筑业的施工周期普遍较长,即使连续经营不超过180天,也建议在当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鉴于目前的税收征管体系,各地税务政策千差万别,且客观上存在争抢税源等方面的情况,跨省市协调难度很大。税务机关对外地到本地从事经营活动的施工企业普遍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此类事项除了税务机关不便进行监管等显性的因素外,本身也隐含着通过此类举措促使有关单位来当地注册登记的初衷。上述安徽芜湖某建筑公司外出经营所得税交纳问题就是一个证明,如果在宣城注册了分支机构,就不会出现此类问题。二是同一市属区(县)备案登记的转移问题,实务中经常可以看到,即使是同一市属的区(县)税务机构,在重复纳税的问题上也难以沟通和协调,即使可以通过市局协调解决,解决起来的难度以及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的代价也很大,建议经营地从市属一个区(县)转移到另一个区(县)时,可以相应变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二)做好事中的协调工作。
  在纳税过程中,难免遇到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合理的现象,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方面要积极研读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当地税务机关的有关批文,看有无政策乱用错用的情况,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反映情况,协调沟通,如税务机关坚持不予调整或减免时,应按规定缴纳,然后寻求救济途径,切忌拖而不交,以免因延期纳税给企业造成罚款或滞纳金等不必要的损失。
  (三)做好事后的退税工作。
  存在重复征税时,可在先行缴纳有关税款的前提下,然后寻求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499号)》的有关规定,存在税收争议时,可寻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可向主管地税务机关的上次税务机关,也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可以由纳税企业自行申请,也可以求助中介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税务师事务所是不错的选择。理由有三:首先是税务师事务所拥有充沛的人力资源,税收知识比较全面,对国家税收政策、税收征管法规和当地的规章都比较了解;其次是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机关经常开展业务联系,对相关流程比较了解,在代理进行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轻车熟路;再次是税务师事务所在长期的税务代理过程中,在税务机构拥有一定的人脉,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加上中介结构本身就有相关税收管理建议权,有关建言受税务机关的重视程度远比一般纳税企业要深。税务行政复议不成的,可诉至法院裁决。□
  (作者单位:中建三局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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