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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税发[1995]0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为:“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按照此规定,企业未付款申报的进项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