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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体制、社会体制的变革,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社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社区自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城市社区自治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社区自治 经济体制 社会体制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20-01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计划经济变成了市场经济,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于是社区的作用被提上日程,社区要承担从单位和政府分离出来的管理、服务、保障的功能。
一、社区的概念及由来
在理论界,通说认为社区一词是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erdinand.Tonnies)首先提出来的。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发表经典著作《社区与社会》,在该书中,滕尼斯使用了“社区”一词,由于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社区进行研究,因此对社区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中法办〔2000〕23号文件将社区界定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我国城市社区自治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职能与居民委员会职能错位
在我国,城市社区自治发展起步比较晚,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实行的是行政管理体制,政府在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在行政管理中,政府习惯于领导、控制,在社区事务上,政府也是习惯性地领导、控制。另外,由于政府部门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把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硬性下派给居民委员会,把居民委员会当成了政府下级行政机关。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中有一半是为政府做的。据有关学者统计,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大致有83项,属于为居民服务的工作占40.5﹪;属于社区管理类的工作占15﹪;为政府的基层机构——街道办事处所做的工作为44.4﹪。政府职能与居民委员会职能都发生了错位。
(二)居民自治意识不强,参与机制不完善
目前,社区居民参与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其一,就参与意识而言,相当一些居民的社区参与意识还比较淡薄。其二,是就参与人数和参与人员结构而言,在许多社区,经常参与社区自治活动的主要是少数老年人,尤其是一部分老年妇女。
(三)社区中介组织不健全
社区中介组织是处于政府和社区成员之间的中间社会组织,是联系各自的成员以及广大的社区成员,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的各类社会团体。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中介组织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为政府管理服务,中介组织的自我管理、服务社区居民的意识薄弱。
三、原因分析
(一)法律规定不具体,立法有空白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适用于城市社区自治的法律有《宪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但是,细究起来,这些法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从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宪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较宏观,操作性不强。
(二)相关制度缺失
除了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外,还要有相关的制度来共同作用。如财政制度不完善。社区事务多而杂,既包括公共事务,又包括行政事务,而居民委员会的经费大部分是依赖政府拨款,拨款的数量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居民委员会所承担的负担和享有的资源之间的比例严重不平衡。事权与财权失衡。
四、完善城市社区自治法律制度的建议
法律制度是社区自治的制度保障,社区自治不能离开法律。因此,要制定与社区自治实际情况相符合的法律制度,而且这些法律制度必须全面,相互配套,覆盖社区生活的每个方面,社区自治才能早日实现真正的自治。
(一)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89年颁布的,在颁布以后的一段时间里,该法对实现自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些法律条文,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为了适应和引导不断发展的社区自治需求,要针对在社区自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已有的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法律条文,要进行修改。
(二)完善财政保障制度
1.政府加大投入力度,争取将各种相关经费纳入市级财经预算,并制定具体办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居民委员会因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拨付,因此要求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也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实施配套改革,减轻社区各项负担。社区的办公经费一方面被层层剥扣,另一方面又要承担各种支出,问题的根源在于相关改革不配套。现阶段居民委员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即政府财政拨款、社区自筹和社会资助,其中社区自筹包括社区资产收益、社区文化活动收入、社区服务收入、费随事转收益。
五、结语
现阶段,社区是人们在单位制被打破后的一个精神家园。应当看到要实现社区高水平的自治,是需要花很长一段时间、投入更多精力的。
参考文献:
[1]潘小娟.城市基层权力重组:社区建设探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徐勇等.中国城市社区自治.武汉:武汉出版社.2002.
[3]于杰.城市社区自治中居委会职能的转变.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 09(3).
[4]徐勇.中国城市社区自治.武汉:武汉出版社.2002.
关键词社区自治 经济体制 社会体制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20-01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计划经济变成了市场经济,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于是社区的作用被提上日程,社区要承担从单位和政府分离出来的管理、服务、保障的功能。
一、社区的概念及由来
在理论界,通说认为社区一词是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erdinand.Tonnies)首先提出来的。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发表经典著作《社区与社会》,在该书中,滕尼斯使用了“社区”一词,由于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社区进行研究,因此对社区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中法办〔2000〕23号文件将社区界定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我国城市社区自治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职能与居民委员会职能错位
在我国,城市社区自治发展起步比较晚,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实行的是行政管理体制,政府在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在行政管理中,政府习惯于领导、控制,在社区事务上,政府也是习惯性地领导、控制。另外,由于政府部门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把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硬性下派给居民委员会,把居民委员会当成了政府下级行政机关。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中有一半是为政府做的。据有关学者统计,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大致有83项,属于为居民服务的工作占40.5﹪;属于社区管理类的工作占15﹪;为政府的基层机构——街道办事处所做的工作为44.4﹪。政府职能与居民委员会职能都发生了错位。
(二)居民自治意识不强,参与机制不完善
目前,社区居民参与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其一,就参与意识而言,相当一些居民的社区参与意识还比较淡薄。其二,是就参与人数和参与人员结构而言,在许多社区,经常参与社区自治活动的主要是少数老年人,尤其是一部分老年妇女。
(三)社区中介组织不健全
社区中介组织是处于政府和社区成员之间的中间社会组织,是联系各自的成员以及广大的社区成员,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的各类社会团体。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中介组织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为政府管理服务,中介组织的自我管理、服务社区居民的意识薄弱。
三、原因分析
(一)法律规定不具体,立法有空白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适用于城市社区自治的法律有《宪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但是,细究起来,这些法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从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宪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较宏观,操作性不强。
(二)相关制度缺失
除了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外,还要有相关的制度来共同作用。如财政制度不完善。社区事务多而杂,既包括公共事务,又包括行政事务,而居民委员会的经费大部分是依赖政府拨款,拨款的数量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居民委员会所承担的负担和享有的资源之间的比例严重不平衡。事权与财权失衡。
四、完善城市社区自治法律制度的建议
法律制度是社区自治的制度保障,社区自治不能离开法律。因此,要制定与社区自治实际情况相符合的法律制度,而且这些法律制度必须全面,相互配套,覆盖社区生活的每个方面,社区自治才能早日实现真正的自治。
(一)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89年颁布的,在颁布以后的一段时间里,该法对实现自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些法律条文,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为了适应和引导不断发展的社区自治需求,要针对在社区自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已有的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法律条文,要进行修改。
(二)完善财政保障制度
1.政府加大投入力度,争取将各种相关经费纳入市级财经预算,并制定具体办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居民委员会因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拨付,因此要求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也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实施配套改革,减轻社区各项负担。社区的办公经费一方面被层层剥扣,另一方面又要承担各种支出,问题的根源在于相关改革不配套。现阶段居民委员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即政府财政拨款、社区自筹和社会资助,其中社区自筹包括社区资产收益、社区文化活动收入、社区服务收入、费随事转收益。
五、结语
现阶段,社区是人们在单位制被打破后的一个精神家园。应当看到要实现社区高水平的自治,是需要花很长一段时间、投入更多精力的。
参考文献:
[1]潘小娟.城市基层权力重组:社区建设探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徐勇等.中国城市社区自治.武汉:武汉出版社.2002.
[3]于杰.城市社区自治中居委会职能的转变.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 09(3).
[4]徐勇.中国城市社区自治.武汉:武汉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