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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对“美国诉中国商业秘密侵权案年增10%”您怎么看?
孔繁文:对于这个方面我没有具体的统计数字,不过我想10%或者更高的案件增长率应该是有的。但是,这并不意味中国企业最近两年就“变坏了”,就开始“大肆侵权”了。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经过三十多年的高速经济发展,经济总量已经达到了可观的程度,与国外同行的竞争力度也逐渐增大了。在中国企业规模较小,对国外的同业者竞争力度不大的时候,并不会引起国外同业竞争者的重视,招致知识产权诉讼的可能就较小。但是,当双方市场竞争激烈,甚至高度白热化的时候,为了遏制国内竞争者的发展,国外企业通过专利、商业秘密等武器提出诉讼的几率自然就增大了。
中国对外贸易:与其他知识产权诉讼相比,商业秘密诉讼更有杀伤力,被称为杀伤力最大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您的看法是什么?
孔繁文:确实,由于在中国和美国,除了民事诉讼外,针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可以提出刑事指控,所以,其“杀伤力”比较大。但是,对于商业秘密,其针对的仅仅是对于涉案机密具有保密义务的人,而不能针对任何第三人,从这个角度上看,又不像专利权那样,可以对于任何未经授权使用专利技术的人提出诉讼。因此,多数权利人均采用专利和商业秘密相结合的形式对其专有技术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中国对外贸易:2012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美国超导公司向中国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举行听证会。您了解到的听证会结果是什么?对此案您如何点评?
孔繁文: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我们不予置评。但是,根据我们的经验,我国最高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的案件审理水平还是很高的。我们相信,最高院会就此案做出公正的裁判。
中国对外贸易:对于西方媒体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趋于恶化”的指责,西方媒体称中国公司“偷窃美国知识产权”正在变得日益糟糕,并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趋于恶化”,您怎么评价这个说法?
孔繁文:个人认为,这个说法有失偏颇。事实上,除了中国公司涉嫌侵犯外国公司知识产权的案件外,国外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以及国外公司侵害中国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长期以来都是存在的。如上所述,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较快,与国外同行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因此引发的案件数量自然会相应地增多。也就是说,案件的增多是和中国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对应的,并非所谓的“日益糟糕”、“趋于恶化”。
中国对外贸易:比较中美商业秘密的法规及执行,您认为不同点体现在哪些地方?
孔繁文:从实体法的角度上看,中国的法律规定虽然存在一些不同,但总的来说,差别并不显著。而且,虽然中国的案例尚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但是上级法院的在先判决,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下级法院还是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的。中美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主要还是在执行层面,即诉讼法上的区别。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不少关于“立案难”的抱怨。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由于我国缺少有效的证据开示制度(discovery),原告在举证上也存在着一些困难。毕竟,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我国的司法实践时间还比较短。但我们相信,随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这种情况一定会逐步改善。而且可喜的是,我国的一些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根据案情的进展,通过向当事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原告举证责任过重的问题。例如,我们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美国Ashland公司诉中国两家企业方法专利侵权和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苏州中院和北京一中院就体现出很高的审理水平和司法能动性,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孔繁文:对于这个方面我没有具体的统计数字,不过我想10%或者更高的案件增长率应该是有的。但是,这并不意味中国企业最近两年就“变坏了”,就开始“大肆侵权”了。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经过三十多年的高速经济发展,经济总量已经达到了可观的程度,与国外同行的竞争力度也逐渐增大了。在中国企业规模较小,对国外的同业者竞争力度不大的时候,并不会引起国外同业竞争者的重视,招致知识产权诉讼的可能就较小。但是,当双方市场竞争激烈,甚至高度白热化的时候,为了遏制国内竞争者的发展,国外企业通过专利、商业秘密等武器提出诉讼的几率自然就增大了。
中国对外贸易:与其他知识产权诉讼相比,商业秘密诉讼更有杀伤力,被称为杀伤力最大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您的看法是什么?
孔繁文:确实,由于在中国和美国,除了民事诉讼外,针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可以提出刑事指控,所以,其“杀伤力”比较大。但是,对于商业秘密,其针对的仅仅是对于涉案机密具有保密义务的人,而不能针对任何第三人,从这个角度上看,又不像专利权那样,可以对于任何未经授权使用专利技术的人提出诉讼。因此,多数权利人均采用专利和商业秘密相结合的形式对其专有技术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中国对外贸易:2012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美国超导公司向中国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举行听证会。您了解到的听证会结果是什么?对此案您如何点评?
孔繁文: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我们不予置评。但是,根据我们的经验,我国最高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的案件审理水平还是很高的。我们相信,最高院会就此案做出公正的裁判。
中国对外贸易:对于西方媒体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趋于恶化”的指责,西方媒体称中国公司“偷窃美国知识产权”正在变得日益糟糕,并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趋于恶化”,您怎么评价这个说法?
孔繁文:个人认为,这个说法有失偏颇。事实上,除了中国公司涉嫌侵犯外国公司知识产权的案件外,国外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以及国外公司侵害中国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长期以来都是存在的。如上所述,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较快,与国外同行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因此引发的案件数量自然会相应地增多。也就是说,案件的增多是和中国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对应的,并非所谓的“日益糟糕”、“趋于恶化”。
中国对外贸易:比较中美商业秘密的法规及执行,您认为不同点体现在哪些地方?
孔繁文:从实体法的角度上看,中国的法律规定虽然存在一些不同,但总的来说,差别并不显著。而且,虽然中国的案例尚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但是上级法院的在先判决,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下级法院还是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的。中美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主要还是在执行层面,即诉讼法上的区别。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不少关于“立案难”的抱怨。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由于我国缺少有效的证据开示制度(discovery),原告在举证上也存在着一些困难。毕竟,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我国的司法实践时间还比较短。但我们相信,随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这种情况一定会逐步改善。而且可喜的是,我国的一些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根据案情的进展,通过向当事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原告举证责任过重的问题。例如,我们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美国Ashland公司诉中国两家企业方法专利侵权和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苏州中院和北京一中院就体现出很高的审理水平和司法能动性,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