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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如能透彻分析法律规范结构,往往可以化解分歧。
2007年4月10日上午,某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进行检查,驾驶员马某当场不能出示货运从业资格证。经查证,该车为非本省的外籍车辆,马某尚未取得货运从业资格证,公司在知道马某无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仍聘用其从事营运活动。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当事人马某改正违章行为。
争议分歧
1.第一种意见:认定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
马某是汽车公司的驾驶员,其行为是公司指派的,故受处罚的主体应该是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认定公司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种意见:认定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马某为不符合货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分别给予处罚。
本案有两个违法行为,一是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该公司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有遵守《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聘用有从业资格人员的义务,但是仍实施聘用马某的违法行为;二是马某拟驾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车辆,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义务。因此,本案应当分别认定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马某的违法事实,并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分析
1.本案主要是适用法律存在争议,试从法律规范的结构进行分析:
(1)“聘用有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这一法律规范
“假定”部分为:“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聘用人员的”;
“处理”部分为:“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聘用有从业资格证的人员”;
“法律后果”部分为:“违反规定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2)“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需要取得从业资格证”,这一法律规范
“假定”部分为:“拟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驾驶人员”;
“处理”部分为:“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或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法律后果”部分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比较两个法律规范,前者规范的是道路运输和相关业务经营者聘用驾驶人员的行为,后者规范的是道路运输经营车辆驾驶人员的准入条件,因此,对接受单位聘用,不符合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应当分别认定,并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对未接受单位聘用,不符合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认定为不符合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经营车辆。
3.结合本案,该公司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有聘用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义务,但仍实施聘用马某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马某拟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有取得从业资格方可驾驶的义务,但未取得从业资格就驾驶了道路运输车辆,应当认定为不符合货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经营车辆,并分别给予处罚。
2007年4月10日上午,某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进行检查,驾驶员马某当场不能出示货运从业资格证。经查证,该车为非本省的外籍车辆,马某尚未取得货运从业资格证,公司在知道马某无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仍聘用其从事营运活动。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当事人马某改正违章行为。
争议分歧
1.第一种意见:认定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
马某是汽车公司的驾驶员,其行为是公司指派的,故受处罚的主体应该是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认定公司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种意见:认定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马某为不符合货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分别给予处罚。
本案有两个违法行为,一是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该公司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有遵守《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聘用有从业资格人员的义务,但是仍实施聘用马某的违法行为;二是马某拟驾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车辆,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义务。因此,本案应当分别认定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马某的违法事实,并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分析
1.本案主要是适用法律存在争议,试从法律规范的结构进行分析:
(1)“聘用有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这一法律规范
“假定”部分为:“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聘用人员的”;
“处理”部分为:“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聘用有从业资格证的人员”;
“法律后果”部分为:“违反规定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2)“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需要取得从业资格证”,这一法律规范
“假定”部分为:“拟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驾驶人员”;
“处理”部分为:“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或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法律后果”部分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比较两个法律规范,前者规范的是道路运输和相关业务经营者聘用驾驶人员的行为,后者规范的是道路运输经营车辆驾驶人员的准入条件,因此,对接受单位聘用,不符合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应当分别认定,并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对未接受单位聘用,不符合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认定为不符合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经营车辆。
3.结合本案,该公司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有聘用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义务,但仍实施聘用马某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马某拟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有取得从业资格方可驾驶的义务,但未取得从业资格就驾驶了道路运输车辆,应当认定为不符合货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经营车辆,并分别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