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伴随着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人肉搜索”事件不断在网络和现实世界中掀起轩然大波并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从“人肉搜索”的概念入手,分析了“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认为只有完善网络暴力治理及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主流舆论介入机制、加强网络媒体的行业自律、提高网络媒体受众的传媒素养,才能从根本上规避“人肉搜索”带来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 搜索引擎
“人肉搜索”引擎最早起源于猫扑网,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比如我国网民经常使用的百度、谷歌之类的搜索引擎,它们都属于机器搜索,即搜索的大部分过程是由机器——电脑来完成。而“人肉搜索”是区别于机器搜索之外的另一种搜索信息方式,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信息,与知识搜索的概念相差无几,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中的互动。“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自发形成的追究机制,自诞生之日起就发挥着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每一次知名的“人肉搜索”,都相当于一场“道德审判”,它源于当事人对公共道德观的公然蔑视和践踏。以网民为代表的社会大众,“人肉搜索”的出发点是揭露假恶丑,曝光恶行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和正常的生活秩序。
“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原因
作为一种网络集合行为,“人肉搜索”的产生和流行有环境条件和结构性压力等多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网络的普及和网民数量的迅猛增长,为“人肉搜索”提供了广阔的虚拟公共空间,这是“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环境条件。据我国第23次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的规模已达到2.98亿,搜索引擎作为互联网中的基础应用,使用率为68%,在各互联网应用中位列第四,这就为人肉搜索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同时,网络的高互动性、网民的匿名性以及社会的弱控制性也使广大网民敢于放下现实羁绊畅所欲言,而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这些都为“人肉搜索”现象的产生创造了环境条件。
第二,结构性压力促使人们在集合行为中自发通过集体力量去解决问题。综观近几年影响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多是由于曝光轻生、婚外恋、恃强凌弱、造假等违反基本伦理道德的事件而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主要源于我国社会转型所引起的结构性压力,深刻的社会转型变革,使既有的伦理道德难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规范引导作用减弱,信仰危机、伦理困惑、各种道德滑坡和社会失范现象不断出现。这些现象突破了社会公认的基本伦理道德底线,而现实社会中法制又往往失语或缺位,在这种情况下,网民试图自发重构伦理道德秩序的“人肉搜索”就应运而生了。
第三,“赏金猎人”制度的实施是促使“人肉搜索”现象盛行的又一原因。社会交换理论认为人类交往行为是一种社会交换过程,也就是说,人们在交往过程中总是趋向于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报酬”。而“赏金”就是人肉搜索现象盛行的诱因。所谓“赏金”,是指在猫扑上通行的一种虚拟货币(MP),网民可以用它来购买增值服务。有人需要解决问题时就在网上发帖并以MP为酬谢,“赏金猎人”就用各种方式寻找答案,获得MP奖励以及满足感和成就感。当然,除“赏金”外,也有不少人是出于对事实真相的追求、对他人隐私的好奇和对道德正义的捍卫或不良情绪的宣泄等精神、心理上的满足而参与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容易造成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的侵犯。我们知道,“人肉搜索”是在互联网上兴起的依托网民的一种新型资料搜索方式,是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可以延伸到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拓展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但是,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他人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年龄、住所、手机号码、个人或家庭财产、工作单位、收入状况等方面的资料,并肆意公布在互联网上,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的侵犯。
“人肉搜索”容易引发大规模的社会恐慌。从表面上看,“人肉搜索”是一种人工参与的网络信息搜索方式,但如果剥去网络的外衣,我们会发现“人肉搜索”其实是一群在网上漫游的无组织、无纪律、不受约束的人因某些突发事件临时聚集在一起,通过互相提供信息以达到某种目的的群体行为,也即社会学里所指的集合行为。在集合行为中,参与者通常处于亢奋、冲动的精神状态,并对信息失去理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而容易引发恐慌。
“人肉搜索”助长了网络暴力犯罪的发生。我们知道,集合行为的出现往往需要一个“导火索”,而单个“人肉搜索”事件的“导火索”大多是某个在网上流传的道德敏感事件。同时,由于集合行为具有非理性和破坏性,那么“人肉搜索”会演变为网络暴力便不足为奇。所谓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其表现形式有在网上发表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的名誉损害;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的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侵扰,损害其人身权利等。一方面由于网络广泛存在的匿名性,削弱了发言者的社会责任,刺激了网民随心所欲地发表极端言论、无所顾忌地侵犯别人的隐私;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网络监管,致使“人肉搜索”中的网络暴力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规避“人肉搜索”负面影响的可行对策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信息搜索方式,其本身是中立的。它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影响,关键在于如何引导。规避“人肉搜索”的弊端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进一步完善网络暴力治理及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网络环境的开放性、虚拟性、无纸化等特征为网络隐私侵权提供了便利。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主体及行为方式的多样化、网络隐私侵权加害行为的隐蔽性以及侵权损害结果认定的复杂性增加了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难度。而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隐私权采取的间接保护模式均为事后法律救济手段,不能有力地保护网络隐私权。因此,在大力发展互联网的同时,应利用各种方式在全国普及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知识,增强网民的法律意识,同时应及时出台一整套针对互联网的、能行之有效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只有进一步完善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强化对“人肉搜索”事件产生过程的引导、监管,确保其在合法、理性的前提下运行,才能有效避免网络侵权及网络暴力的出现。
其次,建立主流舆论介入机制,适时拨正“人肉搜索”的价值取向。在开放的网络媒体中,任何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接收者和发布者,这就加大了党和政府把握舆论导向的难度。因此主流媒体要依据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重视网上舆论阵地建设,不断提高网上舆论引导的能力和水平。只有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在信息传播中的标杆示范和网上舆论引导功能,才能不断增强网络“舆论领袖”声音的力量,通过有号召力的正面言论孤立非主流言论,从而营造一个民主、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
再次,加强网络媒体的行业自律。长期以来,许多网站将“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来运作,经济效益成为其追求的重要目标,在这一目标的驱动下有意制造“新闻”事件、过分关注点击率成为网站顺理成章的要求,网站的“置顶”行为有时被赋予了过多商业色彩。可以说,网站对“人肉搜索”内容的把关不严以及对自身定位的认识不清,直接助长了“人肉搜索”过程中不良现象的发生。由于我国目前网络信息管理法规尚不健全,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更多需要网络媒体加强行业自律。一方面网站管理者要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对于置顶帖和热门帖的相关内容应加强内容把关,及时删除侵犯隐私、诋毁名誉的信息;另一方面网络媒体要尽快建立适合自身特点且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使“人肉搜索”引擎良性发展,避免信息搜索中的杂乱无序状态。
最后,提高网络媒体受众的传媒素养,增强他们泛信息时代辨别、利用各种网络信息的能力。据调查,当今中国网民的主体是30岁及以下的年轻群体,所占比重超过网民总数的三分之二。年轻人思想不成熟,对信息的选择、理解和判断往往不够客观、公正;同时长时间受群体环境影响,对信息和事件的评价显得过于情绪化和盲目化。网民媒介素养的缺乏直接导致“人肉搜索”过程中用语不文明、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发泄私愤等问题的出现。具体而言,只有通过各种公共信息平台向公众普及和推广媒介知识,提高网民认识、利用和使用媒介、正确看待各种媒介内容的能力;只有从社会层面上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使其理性地利用网络资源,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肉搜索”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苏一芳:《人肉搜索:网络时代的群体癫狂》,新华网—传媒,2010-03-29。
2.陈华、徐娟娟:《“人肉搜索”搜出多少问题?》,文新传媒,2010-04-12。
3.邵培仁:《媒介恐慌论与媒介恐怖论的兴起、演变及理性抉择》,《现代传播》,2007(4)。
(作者单位:李艳芳,中州大学;李庆磊,河南中医学院)
编校:张红玲
关键词: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 搜索引擎
“人肉搜索”引擎最早起源于猫扑网,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比如我国网民经常使用的百度、谷歌之类的搜索引擎,它们都属于机器搜索,即搜索的大部分过程是由机器——电脑来完成。而“人肉搜索”是区别于机器搜索之外的另一种搜索信息方式,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信息,与知识搜索的概念相差无几,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中的互动。“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自发形成的追究机制,自诞生之日起就发挥着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每一次知名的“人肉搜索”,都相当于一场“道德审判”,它源于当事人对公共道德观的公然蔑视和践踏。以网民为代表的社会大众,“人肉搜索”的出发点是揭露假恶丑,曝光恶行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和正常的生活秩序。
“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原因
作为一种网络集合行为,“人肉搜索”的产生和流行有环境条件和结构性压力等多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网络的普及和网民数量的迅猛增长,为“人肉搜索”提供了广阔的虚拟公共空间,这是“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环境条件。据我国第23次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的规模已达到2.98亿,搜索引擎作为互联网中的基础应用,使用率为68%,在各互联网应用中位列第四,这就为人肉搜索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同时,网络的高互动性、网民的匿名性以及社会的弱控制性也使广大网民敢于放下现实羁绊畅所欲言,而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这些都为“人肉搜索”现象的产生创造了环境条件。
第二,结构性压力促使人们在集合行为中自发通过集体力量去解决问题。综观近几年影响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多是由于曝光轻生、婚外恋、恃强凌弱、造假等违反基本伦理道德的事件而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主要源于我国社会转型所引起的结构性压力,深刻的社会转型变革,使既有的伦理道德难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规范引导作用减弱,信仰危机、伦理困惑、各种道德滑坡和社会失范现象不断出现。这些现象突破了社会公认的基本伦理道德底线,而现实社会中法制又往往失语或缺位,在这种情况下,网民试图自发重构伦理道德秩序的“人肉搜索”就应运而生了。
第三,“赏金猎人”制度的实施是促使“人肉搜索”现象盛行的又一原因。社会交换理论认为人类交往行为是一种社会交换过程,也就是说,人们在交往过程中总是趋向于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报酬”。而“赏金”就是人肉搜索现象盛行的诱因。所谓“赏金”,是指在猫扑上通行的一种虚拟货币(MP),网民可以用它来购买增值服务。有人需要解决问题时就在网上发帖并以MP为酬谢,“赏金猎人”就用各种方式寻找答案,获得MP奖励以及满足感和成就感。当然,除“赏金”外,也有不少人是出于对事实真相的追求、对他人隐私的好奇和对道德正义的捍卫或不良情绪的宣泄等精神、心理上的满足而参与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容易造成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的侵犯。我们知道,“人肉搜索”是在互联网上兴起的依托网民的一种新型资料搜索方式,是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可以延伸到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拓展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但是,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他人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年龄、住所、手机号码、个人或家庭财产、工作单位、收入状况等方面的资料,并肆意公布在互联网上,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的侵犯。
“人肉搜索”容易引发大规模的社会恐慌。从表面上看,“人肉搜索”是一种人工参与的网络信息搜索方式,但如果剥去网络的外衣,我们会发现“人肉搜索”其实是一群在网上漫游的无组织、无纪律、不受约束的人因某些突发事件临时聚集在一起,通过互相提供信息以达到某种目的的群体行为,也即社会学里所指的集合行为。在集合行为中,参与者通常处于亢奋、冲动的精神状态,并对信息失去理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而容易引发恐慌。
“人肉搜索”助长了网络暴力犯罪的发生。我们知道,集合行为的出现往往需要一个“导火索”,而单个“人肉搜索”事件的“导火索”大多是某个在网上流传的道德敏感事件。同时,由于集合行为具有非理性和破坏性,那么“人肉搜索”会演变为网络暴力便不足为奇。所谓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其表现形式有在网上发表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的名誉损害;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的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侵扰,损害其人身权利等。一方面由于网络广泛存在的匿名性,削弱了发言者的社会责任,刺激了网民随心所欲地发表极端言论、无所顾忌地侵犯别人的隐私;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网络监管,致使“人肉搜索”中的网络暴力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规避“人肉搜索”负面影响的可行对策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信息搜索方式,其本身是中立的。它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影响,关键在于如何引导。规避“人肉搜索”的弊端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进一步完善网络暴力治理及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网络环境的开放性、虚拟性、无纸化等特征为网络隐私侵权提供了便利。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主体及行为方式的多样化、网络隐私侵权加害行为的隐蔽性以及侵权损害结果认定的复杂性增加了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难度。而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隐私权采取的间接保护模式均为事后法律救济手段,不能有力地保护网络隐私权。因此,在大力发展互联网的同时,应利用各种方式在全国普及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知识,增强网民的法律意识,同时应及时出台一整套针对互联网的、能行之有效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只有进一步完善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强化对“人肉搜索”事件产生过程的引导、监管,确保其在合法、理性的前提下运行,才能有效避免网络侵权及网络暴力的出现。
其次,建立主流舆论介入机制,适时拨正“人肉搜索”的价值取向。在开放的网络媒体中,任何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接收者和发布者,这就加大了党和政府把握舆论导向的难度。因此主流媒体要依据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重视网上舆论阵地建设,不断提高网上舆论引导的能力和水平。只有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在信息传播中的标杆示范和网上舆论引导功能,才能不断增强网络“舆论领袖”声音的力量,通过有号召力的正面言论孤立非主流言论,从而营造一个民主、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
再次,加强网络媒体的行业自律。长期以来,许多网站将“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来运作,经济效益成为其追求的重要目标,在这一目标的驱动下有意制造“新闻”事件、过分关注点击率成为网站顺理成章的要求,网站的“置顶”行为有时被赋予了过多商业色彩。可以说,网站对“人肉搜索”内容的把关不严以及对自身定位的认识不清,直接助长了“人肉搜索”过程中不良现象的发生。由于我国目前网络信息管理法规尚不健全,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更多需要网络媒体加强行业自律。一方面网站管理者要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对于置顶帖和热门帖的相关内容应加强内容把关,及时删除侵犯隐私、诋毁名誉的信息;另一方面网络媒体要尽快建立适合自身特点且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使“人肉搜索”引擎良性发展,避免信息搜索中的杂乱无序状态。
最后,提高网络媒体受众的传媒素养,增强他们泛信息时代辨别、利用各种网络信息的能力。据调查,当今中国网民的主体是30岁及以下的年轻群体,所占比重超过网民总数的三分之二。年轻人思想不成熟,对信息的选择、理解和判断往往不够客观、公正;同时长时间受群体环境影响,对信息和事件的评价显得过于情绪化和盲目化。网民媒介素养的缺乏直接导致“人肉搜索”过程中用语不文明、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发泄私愤等问题的出现。具体而言,只有通过各种公共信息平台向公众普及和推广媒介知识,提高网民认识、利用和使用媒介、正确看待各种媒介内容的能力;只有从社会层面上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使其理性地利用网络资源,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肉搜索”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苏一芳:《人肉搜索:网络时代的群体癫狂》,新华网—传媒,2010-03-29。
2.陈华、徐娟娟:《“人肉搜索”搜出多少问题?》,文新传媒,2010-04-12。
3.邵培仁:《媒介恐慌论与媒介恐怖论的兴起、演变及理性抉择》,《现代传播》,2007(4)。
(作者单位:李艳芳,中州大学;李庆磊,河南中医学院)
编校:张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