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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日、德、巴西和中国台湾地区累积投票制的实践经验表明,公司治理模式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各国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和作用的差异:英美模式下累积投票制作用有限,实施细则具有差异化、多元化和个性化的特征;德日模式下作用更加有限,实施细则跟随美英,流于形式;而家族模式下的作用则因股权结构而异,为中小股东赋权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且立法模式偏好“强制式”。就我国而言,在控股股东和内部人对公司控制力较强的背景下,目前累积投票制存在以下问题:作用有限、强制实行的阈值过高、缺乏前置程序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