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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静(1991.03-),女,汉,西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在读,经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技术经济及管理。
摘要:相对于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而言,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远远滞后于现实需要。尤其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化改制以后,使得贴近农村发展的合作金融组织越来越缺乏。本文以苍溪县益民资金互助社为案例,探讨了产生背景、功能作用和成长逻辑,并进一步分析了其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资金互助社;合作金融;农村经济
一、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组建
2006年,四川省苍溪县文林乡被拆乡并入岳东镇。文林农村信用社也随之撤销,社区内8930名群众的金融服务,离岳东镇最近的有5公里,较远的则有20公里。为更好的服务当地群众,推进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建设,2007年,在四川省银监分局的指导下筹办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并于当年正式开业。互助社约定以家庭为出资单位,入股金额靠前的绝大多数社员进入理(监)事会。出资最多的3户,参与资金互助社的经营与管理工作。办社初期,为消除社员心头顾虑,放心将钱存入互助社,全体员工进村入户,开展一对一的宣传与发动,最终1767户社员自愿入股,筹集股本金31万元,其中:最低入股100元,最高入股3万元。开业时,接受公益捐赠近10万元,对近200户相对贫困的农户,实施了爱心捐赠资金按比例配购股。2010年,经社员申请,进行了一次扩股,股本金由31万增至50万元,社员由1767户增至2001户,单个社员持股最高4万元,农户参与面达90%。
二、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内控制度
一是完善法人治理架构。社员代表大会是互助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互助社从2001户代表中选举了33户代表组成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监事为当地社员代表,其余21名代表为所在村的联络员,担负信息沟通、审查授信、大额贷款的联保签字员等职责。二是健全管理办法。互助社分别对社员、理事、监事、联络员、员工行为进行了规范,对授信程序、业务活动、安全保卫、费用预算、利润分配、公积金返还、违约处理等进行规定。三是实行“三会”民主管理。明确“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求发展”的运营方式,政府承诺不干预业务经营活动,互助社在制度内放手运行。互助社不断深化“自己的银行社员自己当家做主”的理念,不断强化“互助受益、诚信为民”的宗旨,逐步形成“爱社、守约、敬业、兴家”的社训。
三、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取得的成效和作用
一是盘活了民间资金。互助社成立前当地农民打工、家庭经营的积累,大都通过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抽走,比例有的高达60%以上。资金互助社犹如“蓄水池”,把农民自己的钱“吸”在一起,社内流动、互帮互助、互利共赢,不但留住了资金,而且杜绝了社员资金外流到非农领域。2006年,文林信用社存款余额为920余万元,贷款余额560余万元。2014年末,互助社存款余额达到了1728万元,贷款余额1295万元,贷存比高达75%,真正做到了把群众自己的钱聚拢来办群众自己的事情。
二是发展了地方经济。7年累计为当地社员提供了9000万元的信贷支持,政府财政贴息18.5万元,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盘活了太合、文双砖厂,扶持泥鳅水产养殖、生猪与土鸡养殖业,帮助手套厂、民生家私等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社员大规模种植红心猕猴桃等。互助社先后累计发放灾后重建资金1368万元,支持村级基础建设870万元,支持1356名农户建房36万平方米,建猪圈、鱼池等配套设施1568个,为社员股金分红28.7万元。外出务工人员经济收入及时回留到了本地,在家创业的资金缺口有来源,闲散劳动力在家门口就能找到就业门路。农户年收入普遍提高,土墙房基本全改成砖房,不少家庭有私家车。随着社员生活水平日渐提高,村容村貌大变样,民风淳正,乡邻友好。
三是规范了金融市场。经益民互助社的广泛宣传,民间非法信贷(地下钱庄、高利贷等)没有了市场,引导了民间资本合理流动。同时,互助社的合规经营和优质服务,也促使其他商业银行机构转变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简化了贷款手续,延长了服务时间,提高了小额农户信用借款授信额度,支农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
四、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存在的困境
(一)扶持政策不到位
目前,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产物,国家和有关部门很关心。近年来,来苍溪县对互助社调研的上至部委,下至县级部门,都多次亲临指导调研。但更多的只是“观海者”,具体帮助发展的措施和办法不多不够,一些配套的政策跟不上。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内部制定了一些控制制度,但国家层面,对这类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缺乏专门的法律,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导致监管部门参照其他银行机构法律法规对资金互助社进行监管。这样,特别机构不能完全获得特别的发展方式,同时农村合作金融的参与者不能在立法上明确了解各自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职责,参与者之间无法从法律的角度形成制约和促进的关系,对资金互助社良性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三)持续发展受局限
一是利率定价不尽合理。利率采取固定模式,特别是利率市场化后,其他银行机构利率定价能力增强,资金互助社因利率定价竞争力不强将进一步显现,社员在理性选择模式下,会将大额存款于以国家信用为保证、收益较高的其他银行机构。目前益民资金互助社存款利率统一为3.0%,贷款利率统一为10.41%。二是支农资金取得渠道单一。益民资金互助社作为支农金融机构,但由于政策配套不到位,不能与与同为三类新型金融组织之一的“村镇银行”一样,享有央行支农再贷款。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存款。三是同业认可度不高。同业未将益民资金互助社纳入正规金融机构对待,因此不能享有资金拆借权和同等条件的同业存款回报。
五、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启示
(一)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管理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要坚持贯彻“民有、民管、民享”的基础原则,加强指导和监督,促使以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要强调其民主性、透明性,杜绝内部人控制,防止合作金融组织像农村信用社一样逐渐偏离合作性,异化成商业组织。在当前试点的阶段,要坚持宁缺毋滥,切忌政府包办,一哄而上。同时,在把试点工作做细、做实,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这样,才可以真正的把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起来。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十分薄弱,这已经成为制约农村金融发展和农村金融创新的瓶颈。要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形式明确监管部门与经营者各自的职责、义务和权力,以及以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有效利用监管资源和服务资源。
(三)加大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扶持力度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具有合作性质和“贷款小、期限短和社员共享”等草根金融特征,建议各级政府从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与合作金融对接,拓宽农村合作金融的资金来源渠道;建立专项风险补偿基金,防范金融风险。(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莫易娴.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综述[J].华北金融,2014(03).
[2]徐旭初.农村合作金融路在何方[J].农村经营管理,2014(05)
[3]汪小亚.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J].中国金融,2014(05)
[4]植凤寅.农村合作金融再出发[J].中国金融,2014(07)
[5]何广文.构建县域本土金融服务机制[J].中国金融,2011(11)
[6]李兴勇.任兴.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问题与建议[J].经营管理者,2010(23)
摘要:相对于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而言,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远远滞后于现实需要。尤其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化改制以后,使得贴近农村发展的合作金融组织越来越缺乏。本文以苍溪县益民资金互助社为案例,探讨了产生背景、功能作用和成长逻辑,并进一步分析了其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资金互助社;合作金融;农村经济
一、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组建
2006年,四川省苍溪县文林乡被拆乡并入岳东镇。文林农村信用社也随之撤销,社区内8930名群众的金融服务,离岳东镇最近的有5公里,较远的则有20公里。为更好的服务当地群众,推进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建设,2007年,在四川省银监分局的指导下筹办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并于当年正式开业。互助社约定以家庭为出资单位,入股金额靠前的绝大多数社员进入理(监)事会。出资最多的3户,参与资金互助社的经营与管理工作。办社初期,为消除社员心头顾虑,放心将钱存入互助社,全体员工进村入户,开展一对一的宣传与发动,最终1767户社员自愿入股,筹集股本金31万元,其中:最低入股100元,最高入股3万元。开业时,接受公益捐赠近10万元,对近200户相对贫困的农户,实施了爱心捐赠资金按比例配购股。2010年,经社员申请,进行了一次扩股,股本金由31万增至50万元,社员由1767户增至2001户,单个社员持股最高4万元,农户参与面达90%。
二、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内控制度
一是完善法人治理架构。社员代表大会是互助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互助社从2001户代表中选举了33户代表组成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监事为当地社员代表,其余21名代表为所在村的联络员,担负信息沟通、审查授信、大额贷款的联保签字员等职责。二是健全管理办法。互助社分别对社员、理事、监事、联络员、员工行为进行了规范,对授信程序、业务活动、安全保卫、费用预算、利润分配、公积金返还、违约处理等进行规定。三是实行“三会”民主管理。明确“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求发展”的运营方式,政府承诺不干预业务经营活动,互助社在制度内放手运行。互助社不断深化“自己的银行社员自己当家做主”的理念,不断强化“互助受益、诚信为民”的宗旨,逐步形成“爱社、守约、敬业、兴家”的社训。
三、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取得的成效和作用
一是盘活了民间资金。互助社成立前当地农民打工、家庭经营的积累,大都通过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抽走,比例有的高达60%以上。资金互助社犹如“蓄水池”,把农民自己的钱“吸”在一起,社内流动、互帮互助、互利共赢,不但留住了资金,而且杜绝了社员资金外流到非农领域。2006年,文林信用社存款余额为920余万元,贷款余额560余万元。2014年末,互助社存款余额达到了1728万元,贷款余额1295万元,贷存比高达75%,真正做到了把群众自己的钱聚拢来办群众自己的事情。
二是发展了地方经济。7年累计为当地社员提供了9000万元的信贷支持,政府财政贴息18.5万元,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盘活了太合、文双砖厂,扶持泥鳅水产养殖、生猪与土鸡养殖业,帮助手套厂、民生家私等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社员大规模种植红心猕猴桃等。互助社先后累计发放灾后重建资金1368万元,支持村级基础建设870万元,支持1356名农户建房36万平方米,建猪圈、鱼池等配套设施1568个,为社员股金分红28.7万元。外出务工人员经济收入及时回留到了本地,在家创业的资金缺口有来源,闲散劳动力在家门口就能找到就业门路。农户年收入普遍提高,土墙房基本全改成砖房,不少家庭有私家车。随着社员生活水平日渐提高,村容村貌大变样,民风淳正,乡邻友好。
三是规范了金融市场。经益民互助社的广泛宣传,民间非法信贷(地下钱庄、高利贷等)没有了市场,引导了民间资本合理流动。同时,互助社的合规经营和优质服务,也促使其他商业银行机构转变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简化了贷款手续,延长了服务时间,提高了小额农户信用借款授信额度,支农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
四、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存在的困境
(一)扶持政策不到位
目前,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产物,国家和有关部门很关心。近年来,来苍溪县对互助社调研的上至部委,下至县级部门,都多次亲临指导调研。但更多的只是“观海者”,具体帮助发展的措施和办法不多不够,一些配套的政策跟不上。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内部制定了一些控制制度,但国家层面,对这类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缺乏专门的法律,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导致监管部门参照其他银行机构法律法规对资金互助社进行监管。这样,特别机构不能完全获得特别的发展方式,同时农村合作金融的参与者不能在立法上明确了解各自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职责,参与者之间无法从法律的角度形成制约和促进的关系,对资金互助社良性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三)持续发展受局限
一是利率定价不尽合理。利率采取固定模式,特别是利率市场化后,其他银行机构利率定价能力增强,资金互助社因利率定价竞争力不强将进一步显现,社员在理性选择模式下,会将大额存款于以国家信用为保证、收益较高的其他银行机构。目前益民资金互助社存款利率统一为3.0%,贷款利率统一为10.41%。二是支农资金取得渠道单一。益民资金互助社作为支农金融机构,但由于政策配套不到位,不能与与同为三类新型金融组织之一的“村镇银行”一样,享有央行支农再贷款。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存款。三是同业认可度不高。同业未将益民资金互助社纳入正规金融机构对待,因此不能享有资金拆借权和同等条件的同业存款回报。
五、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启示
(一)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管理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要坚持贯彻“民有、民管、民享”的基础原则,加强指导和监督,促使以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要强调其民主性、透明性,杜绝内部人控制,防止合作金融组织像农村信用社一样逐渐偏离合作性,异化成商业组织。在当前试点的阶段,要坚持宁缺毋滥,切忌政府包办,一哄而上。同时,在把试点工作做细、做实,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这样,才可以真正的把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起来。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十分薄弱,这已经成为制约农村金融发展和农村金融创新的瓶颈。要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形式明确监管部门与经营者各自的职责、义务和权力,以及以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有效利用监管资源和服务资源。
(三)加大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扶持力度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具有合作性质和“贷款小、期限短和社员共享”等草根金融特征,建议各级政府从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与合作金融对接,拓宽农村合作金融的资金来源渠道;建立专项风险补偿基金,防范金融风险。(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莫易娴.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综述[J].华北金融,2014(03).
[2]徐旭初.农村合作金融路在何方[J].农村经营管理,2014(05)
[3]汪小亚.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J].中国金融,2014(05)
[4]植凤寅.农村合作金融再出发[J].中国金融,2014(07)
[5]何广文.构建县域本土金融服务机制[J].中国金融,2011(11)
[6]李兴勇.任兴.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问题与建议[J].经营管理者,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