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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政策较多的关注“开源”,而对“节流”重视不足。这种情况在城乡之间表现为城市生产、生活用水与农村灌溉用水、生活用水之间的矛盾。本文以水资源管理中两大基本的手段——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为切入点,从水资源规划、水量分配和水权交易、生态补偿等具体制度出发,对如何实现城乡水资源“开源”与“节流”的法律平衡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