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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2018]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通过)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