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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难以确定合营企业主管部门的若干情形依《合资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中国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就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门),如合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国合营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这一规定,包含了确定合营企业主管部门的三个一般原则,即:(1)如果中方合营者仅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