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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丽两朝的司法制度尽管在表面上看似相似,实则有重大差别,大致而言有名同实异、同中有异两种情况,其中原因虽多,但是最为重要的却在两朝社会结构和权力格局的不同上。在贵族政治的权力格局下,唐代那套建构于君主专制政体之上的制度在被引入后就不能不变形。除社会结构和政治格局上的原因之外还有体制本身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