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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结合项目管理中实际发生的不可预见事件,总结索赔类事件的防范措施以及处理方法,为以后的项目管理提供有效的经验方法。
【关键词】工程索赔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尤其是大中型项目一般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由于客观条件变化、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调整、合同当事人违约等因素作用,工程建设过程中难免出现索赔。由于索赔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及控制,因此施工单位高度重视,并将其视为规避自身风险,争取最大利益的有效武器。建设单位加强工程索赔管理,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性质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我们经常误认为的惩罚。在实践中,索赔具有双向性,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称为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的称为反索赔。
二、施工单位索赔的主要理由。
从笔者参与解决的索赔案例来看,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所依据的干扰事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建设单位违约 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拆迁、上报签证后不予答复等;
(二)工程变更索赔 主要包括图纸设计错误或粗糙或所依据的基础数据与实际自然条件不符尤其是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场地地质水文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等;
(三)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 主要包括雨、雪天气等施工单位认为的属“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地方政府在高考等特殊时期禁止夜间施工、周围村民干扰施工材料进场等;
(四)合同错误 主要包括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及部分地方法规等,比如固定总价合同中经常设置有工程量清单的量差、漏项;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波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政策性调价已包含在合同价款风险范围以内,竣工结算时不再予以调整的条款,还有发生设计变更及合同外工作后,不给模板等相应措施费的条款。
三、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原因分析
从当前建筑市场形势来看,施工单位越来越多的提出索赔,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施工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步提高。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建筑市场也在逐步规范。受此大环境影响,施工企业法制意识、契约意识正在逐步觉醒,利用索赔等正当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在逐步提高。
(二)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技术力量薄弱、经验不足。
部分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复杂性、系统性认识不足,为压缩工程监理费用支出或对监理单位作用存在人事误区,即使在建设单位技术力量明显不足以满足建设工程尤其是大中型工程管理要求的情况下,仍然拒绝聘用监理。这导致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利用专业上的优势,哄骗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发出错误指令的事件时有发生。
四、建设单位应对索赔需做好的几个关键环节
从笔者经验来看,应对施工单位索赔主要应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把好关。
(一)勘察设计阶段 由于勘察设计行业竞争激烈,尤其是建设单位经常压缩设计周期、压低勘察设计费用等原因,勘察设计质量不高的问题层出不穷。不同专业甚至同专业不同图纸间大家现象、细节部位设计交代模糊、地质水文勘察资料不完整详细等问题较为突出,这给施工单位索赔提供了可趁之机。
(二)招标阶段
1、提倡采用包工包料的总承包发包方式。
除电梯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外,单项工程乃至群体工程提倡采用包工包料的总承包方式,这样既降低里建设单位管理难度,也减少了总包单位提出索赔的机会,有利于建设工程的顺利推进。
2、尽量减少专业工程暂估价及材料暂估价的设置。
暂估计项目属于发承包合同范围。施工单位进场后,由于缺少竞争,往往在暂估价项目尤其是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上漫天要价,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认价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经常从合同中将该项目取出并另行发包。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仅经常刁难分包单位,有的甚至向建设单位提出分包单位误工索赔和暂估价项目预期可得利益索赔。
3、严格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当前,我国造价咨询单位水平参差不齐,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错误、清单特征描述不清、造价咨询人员缺乏现场施工经验或对图纸理解与设计人员初衷不符等问题较为突出。建议一定要选择信誉良好、规模较大的造价咨询单位、选择经验丰富、认真细致、敬业负责的造价咨询人员。
另外,从当前工程实践情况看,部分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水平不高,主要原因在于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型号要求表所推荐的三个品牌档次不一、单个品牌内满足图纸设计要求的产品有多个型号且价格相差较大、材料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较大等问题屡见不鲜。这不仅给评标造成了巨大困难,也给施工单位后期索赔提供了机会。
4、合同拟制应严密细致、公平合理。
目前,部分工程合同拟制时较为粗糙,对诸如不可抗力事件范围的确定、索赔的提交程序及时效性要求、建设场地周边自然环境的描述、合同价款调整的具体原则等往往不明确甚至未约定,这经常成为合同履约过程双方争执的焦点。建议建设单位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内涵,签订内容全面、切实可行、约定明确的合同。
(三)合同履行阶段
1、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机构,法规政策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一定要实行监理,同时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要注重吸纳造价咨询、审计及法律从业人员,以便于在索赔发生后可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以避免问题复杂化、扩大化;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签证制度,着力解决随意签证、虚假签证、签证不及时、不按实际工程量签证问题。
2、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款拨付。
当前,建设市场的大环境还是建设单位相对处于强势地位,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款拨付仍然是管理好施工单位的重要手段。由于建设工程一般前期主要为土建工程,后期主要为安装工程,而土建工程造价约占工程总造价的80%,安装工程约占20%.具体实践中,如果施工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形式为银行保函,并在安装工程开始前,所获得的工程款超过其所完成工程量合同金额90%的,那么施工单位将有足够的砝码,提出变更合同条款、追加费用等不合理要求,建设单位将陷入巨大被动。
3、注重资料收集整理,及时提出反索赔
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平时应认真研读发承包合同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针对出现的工程进度与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个别部位施工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等情况,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书面及多媒体记录,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反索赔,并灵活掌握以抗衡施工单位可能提出的索赔。
4、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
第一要调查分析引起索赔的干扰事件的全过程,理清责任,谁的责任由谁承担损失;第二要检查索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尤其要检查提出索赔的时候是否超过合同约定的时效性(一般为干扰事件发生后28天),如程序违法或超出时效性,可拒绝索赔;第三要调研干扰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是否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第四要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索赔费用、工期计算是否合理。
总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众多的不可预见性事件,一旦发生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索赔就会产生,所以结合当前工程实践经验,从合同约定、前期设计以及施工过程管理各个环节把控可能出现的问题,有效的为项目管理提供经验和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GB50500-2008),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关键词】工程索赔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尤其是大中型项目一般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由于客观条件变化、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调整、合同当事人违约等因素作用,工程建设过程中难免出现索赔。由于索赔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及控制,因此施工单位高度重视,并将其视为规避自身风险,争取最大利益的有效武器。建设单位加强工程索赔管理,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性质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我们经常误认为的惩罚。在实践中,索赔具有双向性,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称为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的称为反索赔。
二、施工单位索赔的主要理由。
从笔者参与解决的索赔案例来看,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所依据的干扰事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建设单位违约 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拆迁、上报签证后不予答复等;
(二)工程变更索赔 主要包括图纸设计错误或粗糙或所依据的基础数据与实际自然条件不符尤其是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场地地质水文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等;
(三)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 主要包括雨、雪天气等施工单位认为的属“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地方政府在高考等特殊时期禁止夜间施工、周围村民干扰施工材料进场等;
(四)合同错误 主要包括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及部分地方法规等,比如固定总价合同中经常设置有工程量清单的量差、漏项;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波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政策性调价已包含在合同价款风险范围以内,竣工结算时不再予以调整的条款,还有发生设计变更及合同外工作后,不给模板等相应措施费的条款。
三、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原因分析
从当前建筑市场形势来看,施工单位越来越多的提出索赔,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施工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步提高。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建筑市场也在逐步规范。受此大环境影响,施工企业法制意识、契约意识正在逐步觉醒,利用索赔等正当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在逐步提高。
(二)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技术力量薄弱、经验不足。
部分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复杂性、系统性认识不足,为压缩工程监理费用支出或对监理单位作用存在人事误区,即使在建设单位技术力量明显不足以满足建设工程尤其是大中型工程管理要求的情况下,仍然拒绝聘用监理。这导致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利用专业上的优势,哄骗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发出错误指令的事件时有发生。
四、建设单位应对索赔需做好的几个关键环节
从笔者经验来看,应对施工单位索赔主要应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把好关。
(一)勘察设计阶段 由于勘察设计行业竞争激烈,尤其是建设单位经常压缩设计周期、压低勘察设计费用等原因,勘察设计质量不高的问题层出不穷。不同专业甚至同专业不同图纸间大家现象、细节部位设计交代模糊、地质水文勘察资料不完整详细等问题较为突出,这给施工单位索赔提供了可趁之机。
(二)招标阶段
1、提倡采用包工包料的总承包发包方式。
除电梯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外,单项工程乃至群体工程提倡采用包工包料的总承包方式,这样既降低里建设单位管理难度,也减少了总包单位提出索赔的机会,有利于建设工程的顺利推进。
2、尽量减少专业工程暂估价及材料暂估价的设置。
暂估计项目属于发承包合同范围。施工单位进场后,由于缺少竞争,往往在暂估价项目尤其是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上漫天要价,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认价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经常从合同中将该项目取出并另行发包。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仅经常刁难分包单位,有的甚至向建设单位提出分包单位误工索赔和暂估价项目预期可得利益索赔。
3、严格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当前,我国造价咨询单位水平参差不齐,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错误、清单特征描述不清、造价咨询人员缺乏现场施工经验或对图纸理解与设计人员初衷不符等问题较为突出。建议一定要选择信誉良好、规模较大的造价咨询单位、选择经验丰富、认真细致、敬业负责的造价咨询人员。
另外,从当前工程实践情况看,部分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水平不高,主要原因在于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型号要求表所推荐的三个品牌档次不一、单个品牌内满足图纸设计要求的产品有多个型号且价格相差较大、材料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较大等问题屡见不鲜。这不仅给评标造成了巨大困难,也给施工单位后期索赔提供了机会。
4、合同拟制应严密细致、公平合理。
目前,部分工程合同拟制时较为粗糙,对诸如不可抗力事件范围的确定、索赔的提交程序及时效性要求、建设场地周边自然环境的描述、合同价款调整的具体原则等往往不明确甚至未约定,这经常成为合同履约过程双方争执的焦点。建议建设单位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内涵,签订内容全面、切实可行、约定明确的合同。
(三)合同履行阶段
1、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机构,法规政策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一定要实行监理,同时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要注重吸纳造价咨询、审计及法律从业人员,以便于在索赔发生后可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以避免问题复杂化、扩大化;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签证制度,着力解决随意签证、虚假签证、签证不及时、不按实际工程量签证问题。
2、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款拨付。
当前,建设市场的大环境还是建设单位相对处于强势地位,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款拨付仍然是管理好施工单位的重要手段。由于建设工程一般前期主要为土建工程,后期主要为安装工程,而土建工程造价约占工程总造价的80%,安装工程约占20%.具体实践中,如果施工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形式为银行保函,并在安装工程开始前,所获得的工程款超过其所完成工程量合同金额90%的,那么施工单位将有足够的砝码,提出变更合同条款、追加费用等不合理要求,建设单位将陷入巨大被动。
3、注重资料收集整理,及时提出反索赔
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平时应认真研读发承包合同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针对出现的工程进度与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个别部位施工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等情况,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书面及多媒体记录,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反索赔,并灵活掌握以抗衡施工单位可能提出的索赔。
4、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
第一要调查分析引起索赔的干扰事件的全过程,理清责任,谁的责任由谁承担损失;第二要检查索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尤其要检查提出索赔的时候是否超过合同约定的时效性(一般为干扰事件发生后28天),如程序违法或超出时效性,可拒绝索赔;第三要调研干扰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是否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第四要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索赔费用、工期计算是否合理。
总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众多的不可预见性事件,一旦发生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索赔就会产生,所以结合当前工程实践经验,从合同约定、前期设计以及施工过程管理各个环节把控可能出现的问题,有效的为项目管理提供经验和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GB50500-2008),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