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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程序中,具有市场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多要求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为3家以上。与此同时,为了体现政策导向,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财政部也有针对性的设计了几个允许"不必够3家"的特例。有哪些采购不必凑够3家?其中适用情形有何差异?本文对此作出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