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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法制节目以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资讯,提高公众法律意识为目的,为推动社会法治进步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电视表达的纪实手段,往往会涉及一些公民或法人比较敏感的问题,具有很强的暴露性。近年来,电视法制节目侵害他人隐私权的纠纷和案件日渐增多,有些甚至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对涉及个人隐私事件的挖掘报道,体现了个人隐私权与媒体公开报道权以及观众知情权三者之间的冲突,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
电视法制节目侵犯隐私权的现状
2018年3月,某地方电视台播出的一期法制节目中,讲述一名中年妇女不堪丈夫虐待求助该栏目组。在镜头下,主持人问求助人的丈夫为什么经常殴打自己的媳妇,求助人丈夫回答,因为她经常在外找“靠家”。主持人反问求助人:你是否找过“靠家”?求助人就说,他打我受不了,我就找了。接着,主持人追问了求助人找“靠家”的细节,令求助人无地自容。在另一期中,一个招赘女婿作为求助人请求妻子回家,寻求栏目组帮助。镜头下,主持人问求助人妻子为何不想再和求助人一起生活,得到的回答是求助人对岳母有不轨行为。
毫无疑问,这样的两期节目,会引起观众的异常亢奋和围观,但这样的节目明显逾越了“隐私”的底线,已经形成了一种“新闻逼视”,明显是“逼人就范”,违背了当事人意愿,同时也侵犯了这个“媳妇”“靠家”“女婿”“岳母”的隐私,特别是从未在节目中正面出现的“靠家”和“岳母”,在事实尚未核实的时候就被“出轨”,可谓“躺枪”,节目播出后对“躺枪”当事人的负面社会影响,可想而知。
纵观我国当前法制节目类型,包括法制谈话、个案专题、法律讲座、庭审纪实、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警示等,其中侵犯隐私权的方式大致有如下几种:
一是全程参与拍摄的纪实性报道对隐私的侵犯。在纪实性的法制节目报道中,编导会跟随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法机构,直接进入现场真实记录办案过程。这种全程跟踪拍摄,即使后期能够将当事人的肖像和声音等显性的个人隐私通过技术处理加以保护,但大量充斥案情真实细节的画面,也会在不经意间将涉事当事人较为敏感的隐私曝光。比如,镜头拍摄到了某小区的大门、某单位的标志,出现在画面中的合影等等。
二是暗访、偷拍方式对隐私的侵犯。对于诈骗、走私、造假等题材,编导会采用暗访形式进行拍摄取证,每一位提供信息的当事人都会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录音录像,一旦案情有了结论,暗访偷拍的资料对外曝光,就会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暴露。
三是涉事双方不对称的面对媒体。电视法制节目常涉及婚恋、家庭、房产等题材,在某些节目中,一方当事人会主动向节目组提供照片、合同等证明材料,但这些材料涉及双方當事人,如果节目组未能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擅自展示或介绍这些内容,就将面临对另一方当事人隐私的侵犯。
电视法制节目侵犯隐私权的特征
隐私传播带有广泛性,影响严重。电视画面的直观性和生动性,使其在暴露他人隐私的时候容易给人特别深刻的印象,也会立刻使受侵害者的形象被人识别,从而使其原有生活受到很大的干扰。加上电视受众面的广泛性,更使隐私内容得以在更大范围内扩散,从而造成更严重的影响。
电视回避隐私的空间相对较小。因为电视报道需要提供图像和声音,它对隐私的回避空间比文字要小得多。虽然电视节目中也会采取一些措施规避个人隐私的泄露,如在面部打马赛克、让当事人戴上面具或用幕帘遮挡、对录音做变声处理等,但这些措施并不总是有效,而且电视画面的直观性还可能会无意中暴露隐私信息。
易引发其他媒体进一步的侵权行为。电视节目本身可能并不构成直接的隐私侵权,甚至在有些负面报道中采取了刻意的保护隐私措施,但传播技术的发展,却使得一些负面新闻在网络传播中产生了“二次发酵”的巨大影响,从而引发网络人肉搜索等更进一步的隐私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更严重的侵害后果。
电视法制节目侵犯隐私权的原因
市场竞争的压力。目前,传媒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收视率成了众多电视节目制作单位的风向标,争取高收视率以及泛娱乐化的倾向,导致某些法制节目的创作刻意迎合受众好奇心理,甚至以满足观众的窥探欲为手段,牺牲了对当事人隐私的关注和保护。
法律意识淡薄及对新闻伦理的忽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要“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采访要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是新闻工作者的职业伦理规范,从业者若忽视新闻伦理,就易产生对当事人隐私的侵犯。部分从业者欠缺法律基本知识和素养,也是造成节目侵犯隐私权的原因。
以伦理上的正义观取代法律上的正义观。法律正义就是法律认可和保障的正义,法律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前提和保障,而道德是一种修养,不是一种权力。节目创作者在采访、策划的过程中,如果习惯于以自己的道德判断标准去揣摩被采访者或者当事人,会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提问或者评价,这种以传统伦理正义观来取代法律正义观的方式,会导致本该受保护的隐私权问题没有得到保护。
技术处理不到位。不少法制节目在报道案件,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都采取了化名、模糊面部等措施,但由于粗心大意,对未成年人面部的马赛克模糊处理常常时有时无,或者因画面中未成年人位置的移动而使其肖像显示出来,导致当事人隐私的泄露。
如何在节目创作中增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增强法律意识。隐私权的实现,有助于保障人性自由和个人尊严,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民事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加强的过程。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140条首次提及了“隐私”。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一次在民事立法中采用了隐私权的概念,将隐私权和名誉权相脱离,将其认定为专门的民事权利。应加强节目采编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尤其是领导者的法律责任意识,提高他们的节目把关能力,杜绝电视法制节目的侵权行为。
强化新闻伦理。取悦大众,还是尊重隐私?这考验着电视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电视法制节目还肩负着舆论引导、弘扬主流价值观和文化传承等职能,因此从业人员加强新闻伦理、增强法律意识是实现对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基础。检验节目符不符合伦理准则,有一个虽主观却有效的判断维度——摸着自己的良心,想象如果换作自己是当事人,是否可以接受这种报道。
增强技术处理手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充分运用“情景再现”等拍摄手法,以模拟的方式再现事发现场。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对于选题,也可充分利用改编再创作的过程,减少案例的指向性,可以通过多个典型案例的整合改编,再行演绎,达到保留案例的违法警示内容,又实现当事人隐私保护的目的。对于暗访和偷拍的录制手段,应慎重使用,并且坚持做好后期技术处理,避免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对矛盾冲突或案情过程的展现不宜过细。有的电视法制节目为追求高收视率,对当事人的隐私问题刨根问底,对尚未结案的刑事案件急于报道消息,为矛盾的解决或破案增加了难度。同时,司法机关最好由规定的部门专人向媒体介绍案例,如果某些案例要由办案人员介绍,应当过滤掉不适合公开的内容。
加强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在节目采访过程中,应充分坚持当事人许可原则。即在涉及隐私的节目中,应尽可能取得当事人的明示许可。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当事人会主动要求公开隐私,但这种情况下,也应向当事人充分阐明其行为的传播后果,引导当事人审慎地做出放弃隐私的书面承诺。加强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避免因为当事人对电视节目播出后的影响预估不足,导致纠纷和矛盾。此外,对于涉及其他人隐私的合同、婚姻、家事等纠纷,应充分考虑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不可以凭借单方当事人放弃隐私的承诺,侵害到另外一方当事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利,电视法制节目中所涉及的隐私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新闻伦理问题,更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问题。节目创作单位和人员应恪守法律法规,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提高对新闻伦理的认识高度,把保护当事人隐私作为一项职业素养,实现道德与法律的完美契合,才能将电视法制节目办得更加深入人心、观众喜闻乐见,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
电视法制节目侵犯隐私权的现状
2018年3月,某地方电视台播出的一期法制节目中,讲述一名中年妇女不堪丈夫虐待求助该栏目组。在镜头下,主持人问求助人的丈夫为什么经常殴打自己的媳妇,求助人丈夫回答,因为她经常在外找“靠家”。主持人反问求助人:你是否找过“靠家”?求助人就说,他打我受不了,我就找了。接着,主持人追问了求助人找“靠家”的细节,令求助人无地自容。在另一期中,一个招赘女婿作为求助人请求妻子回家,寻求栏目组帮助。镜头下,主持人问求助人妻子为何不想再和求助人一起生活,得到的回答是求助人对岳母有不轨行为。
毫无疑问,这样的两期节目,会引起观众的异常亢奋和围观,但这样的节目明显逾越了“隐私”的底线,已经形成了一种“新闻逼视”,明显是“逼人就范”,违背了当事人意愿,同时也侵犯了这个“媳妇”“靠家”“女婿”“岳母”的隐私,特别是从未在节目中正面出现的“靠家”和“岳母”,在事实尚未核实的时候就被“出轨”,可谓“躺枪”,节目播出后对“躺枪”当事人的负面社会影响,可想而知。
纵观我国当前法制节目类型,包括法制谈话、个案专题、法律讲座、庭审纪实、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警示等,其中侵犯隐私权的方式大致有如下几种:
一是全程参与拍摄的纪实性报道对隐私的侵犯。在纪实性的法制节目报道中,编导会跟随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法机构,直接进入现场真实记录办案过程。这种全程跟踪拍摄,即使后期能够将当事人的肖像和声音等显性的个人隐私通过技术处理加以保护,但大量充斥案情真实细节的画面,也会在不经意间将涉事当事人较为敏感的隐私曝光。比如,镜头拍摄到了某小区的大门、某单位的标志,出现在画面中的合影等等。
二是暗访、偷拍方式对隐私的侵犯。对于诈骗、走私、造假等题材,编导会采用暗访形式进行拍摄取证,每一位提供信息的当事人都会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录音录像,一旦案情有了结论,暗访偷拍的资料对外曝光,就会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暴露。
三是涉事双方不对称的面对媒体。电视法制节目常涉及婚恋、家庭、房产等题材,在某些节目中,一方当事人会主动向节目组提供照片、合同等证明材料,但这些材料涉及双方當事人,如果节目组未能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擅自展示或介绍这些内容,就将面临对另一方当事人隐私的侵犯。
电视法制节目侵犯隐私权的特征
隐私传播带有广泛性,影响严重。电视画面的直观性和生动性,使其在暴露他人隐私的时候容易给人特别深刻的印象,也会立刻使受侵害者的形象被人识别,从而使其原有生活受到很大的干扰。加上电视受众面的广泛性,更使隐私内容得以在更大范围内扩散,从而造成更严重的影响。
电视回避隐私的空间相对较小。因为电视报道需要提供图像和声音,它对隐私的回避空间比文字要小得多。虽然电视节目中也会采取一些措施规避个人隐私的泄露,如在面部打马赛克、让当事人戴上面具或用幕帘遮挡、对录音做变声处理等,但这些措施并不总是有效,而且电视画面的直观性还可能会无意中暴露隐私信息。
易引发其他媒体进一步的侵权行为。电视节目本身可能并不构成直接的隐私侵权,甚至在有些负面报道中采取了刻意的保护隐私措施,但传播技术的发展,却使得一些负面新闻在网络传播中产生了“二次发酵”的巨大影响,从而引发网络人肉搜索等更进一步的隐私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更严重的侵害后果。
电视法制节目侵犯隐私权的原因
市场竞争的压力。目前,传媒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收视率成了众多电视节目制作单位的风向标,争取高收视率以及泛娱乐化的倾向,导致某些法制节目的创作刻意迎合受众好奇心理,甚至以满足观众的窥探欲为手段,牺牲了对当事人隐私的关注和保护。
法律意识淡薄及对新闻伦理的忽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要“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采访要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是新闻工作者的职业伦理规范,从业者若忽视新闻伦理,就易产生对当事人隐私的侵犯。部分从业者欠缺法律基本知识和素养,也是造成节目侵犯隐私权的原因。
以伦理上的正义观取代法律上的正义观。法律正义就是法律认可和保障的正义,法律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前提和保障,而道德是一种修养,不是一种权力。节目创作者在采访、策划的过程中,如果习惯于以自己的道德判断标准去揣摩被采访者或者当事人,会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提问或者评价,这种以传统伦理正义观来取代法律正义观的方式,会导致本该受保护的隐私权问题没有得到保护。
技术处理不到位。不少法制节目在报道案件,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都采取了化名、模糊面部等措施,但由于粗心大意,对未成年人面部的马赛克模糊处理常常时有时无,或者因画面中未成年人位置的移动而使其肖像显示出来,导致当事人隐私的泄露。
如何在节目创作中增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增强法律意识。隐私权的实现,有助于保障人性自由和个人尊严,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民事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加强的过程。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140条首次提及了“隐私”。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一次在民事立法中采用了隐私权的概念,将隐私权和名誉权相脱离,将其认定为专门的民事权利。应加强节目采编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尤其是领导者的法律责任意识,提高他们的节目把关能力,杜绝电视法制节目的侵权行为。
强化新闻伦理。取悦大众,还是尊重隐私?这考验着电视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电视法制节目还肩负着舆论引导、弘扬主流价值观和文化传承等职能,因此从业人员加强新闻伦理、增强法律意识是实现对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基础。检验节目符不符合伦理准则,有一个虽主观却有效的判断维度——摸着自己的良心,想象如果换作自己是当事人,是否可以接受这种报道。
增强技术处理手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充分运用“情景再现”等拍摄手法,以模拟的方式再现事发现场。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对于选题,也可充分利用改编再创作的过程,减少案例的指向性,可以通过多个典型案例的整合改编,再行演绎,达到保留案例的违法警示内容,又实现当事人隐私保护的目的。对于暗访和偷拍的录制手段,应慎重使用,并且坚持做好后期技术处理,避免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对矛盾冲突或案情过程的展现不宜过细。有的电视法制节目为追求高收视率,对当事人的隐私问题刨根问底,对尚未结案的刑事案件急于报道消息,为矛盾的解决或破案增加了难度。同时,司法机关最好由规定的部门专人向媒体介绍案例,如果某些案例要由办案人员介绍,应当过滤掉不适合公开的内容。
加强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在节目采访过程中,应充分坚持当事人许可原则。即在涉及隐私的节目中,应尽可能取得当事人的明示许可。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当事人会主动要求公开隐私,但这种情况下,也应向当事人充分阐明其行为的传播后果,引导当事人审慎地做出放弃隐私的书面承诺。加强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避免因为当事人对电视节目播出后的影响预估不足,导致纠纷和矛盾。此外,对于涉及其他人隐私的合同、婚姻、家事等纠纷,应充分考虑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不可以凭借单方当事人放弃隐私的承诺,侵害到另外一方当事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利,电视法制节目中所涉及的隐私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新闻伦理问题,更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问题。节目创作单位和人员应恪守法律法规,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提高对新闻伦理的认识高度,把保护当事人隐私作为一项职业素养,实现道德与法律的完美契合,才能将电视法制节目办得更加深入人心、观众喜闻乐见,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