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建筑职务犯罪主体是指建筑领域管理人员,不仅包含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含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客观方面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受贿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对其进行犯罪学意义上的阐释,有利于对该类犯罪的预防、立法的完善和司法上的操作。
关键词:建筑领域;犯罪学;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93-06
建筑职务犯罪是指建筑领域中公司、企业、其他单位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受贿等,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破坏建筑市场正常的秩序、违反国家廉政、勤政制度的行為。
一、建筑职务犯罪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大量基本建设项目不断上马,各行各业建设工程投资不断增大。建筑行业大力开展“创优夺杯”,施工现场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市场竞争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遗憾的是,与此同时,在大规模的工程建设中,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在建筑市场滋长蔓延之势也明显增强,大楼竖起,干部倒下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少数干部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屡有发生,出现了“工程建设上马,干部中箭落马”等现象,继而工程质量下降,“豆腐渣工程”增多,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不仅干扰了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建筑部门干部廉洁勤政的社会形象。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所作的调查表明,近年来查处的行贿受贿案件中,发生在建筑业领域的占1/3以上。新华网2006年7月31报道,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2005年8月至2006年6月,全国查处受贿案件6 972件,涉案金额19.63亿元,资料显示,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易于发生权钱交易的领域。在全部案件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九个方面为商业贿赂案件的高发区,共计5 480件,占案件总数的78.6%。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数据显示,2006年前7个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就占了1/4。2010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32 039件42 901人,分别同比增长3.1%和7.8%。其中,土地审批、资源审批、工程建设领域仍是职务犯罪的高发、易发区。2010年前11个月,四川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1 487件2 040人,其中涉及工程建设领域706人,主要是发生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等环节的职务犯罪。①在中央纪委进行的一次反腐民意调查中,建筑工程领域被群众选为5大腐败领域之首(2003年中纪委研究室进行的调查,38.54%的受访者认为建筑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最为严重)。建筑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不仅犯罪率高,而且涉案金额大,少则数万元,多者上千万元。2010年12月20日,人称“土地奶奶”的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因贪污受贿6 000余万元,已执行死刑。经查,罗亚平从2001—2007年期间,利用为开发商拿地、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等机会,采取造假套取土地补偿金等手段贪污3 400余万元,通过倒卖土地资源获利3 700余万元,另有4 400多万元的资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涉案总金额高达1.1亿余元。② 此外,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因工程质量引发的工程事故,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建筑工程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是一种最具危险性的权力腐败,必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综观建筑行业职务犯罪特点,有以下7个环节易产生腐败。
1.工程项目审批环节。项目审批部门不负责任,渎职、滥用职权或受利益驱动对审批项目明知是违反国家政策而违规上马。
2.施工、监理环节。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每一道环节都应有施工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的监督和制约,但往往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本应固若金汤的工程,当钱与权交成了朋友后,一些工程管理和监理人员便消极履行职责,导致“豆腐渣工程”接连不断。
3.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投标环节。工程建设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人员接受回扣或拿了“好处费”以后,购进一些以劣充优,质次价高的设备或材料,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
4.招标合同签定环节。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拿到工程,签定工程施工合同,用钱铺路贿赂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搞暗箱操作。项目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渎职行为发生。
5.款项支付环节。为了尽早顺利的得到工程款,行贿受贿是腐败分子惯用的手段。
6.工程质量检验、验收环节。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的建筑企业或个体从业人员,为了浑水摸鱼或以次报优,便用金钱千方百计地贿赂工程质量检验、验收人员。
7.工程完工后留守环节。这个环节极易被人忽视。一些大的工程完工后,往往会剩余大量废料或边角料,由于管理不严,这些东西被工程留守人员变卖后,不是个人贪污就是几个人私分。
在建筑行业存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诸多职务犯罪现象中,贿赂行为是建筑行业腐败行为的高发点。
二、建筑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主体的公职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许多国家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建筑职务犯罪的公职性也不例外,它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犯罪人身份的公职性,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主体地位的权力性,即掌握和经手国家或者集体单位的某种权力,尤其是掌握着财权、物权、计划审批权等;三是主体职务的便利性,即实施犯罪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二)权钱交易普遍,贿赂犯罪比例大
行贿的目的是获取公共资源,建筑领域作为经济热点领域,成为行贿者集中攻击的目标,也成为犯罪的高发地。在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领域的案件占三分之一多,这些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城镇建设项目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张耕指出,在城镇建设特别是开发区建设和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少数党政领导干部与企业经营者相互勾结、权钱交易,索取、收受商业贿赂,大量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审批房地产项目,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收,放弃市场监管职责,导致一些地方开发区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①。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资源供求矛盾突出,资金项目审批立项配额分配、房地产市场、工程建设发包领域,都逐渐进入腐败犯罪高发期。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人员收受设计、施工单位等的回扣、佣金和其他好处。负责房产评估、产权交易的部门和人员收受申请评估单位的贿赂。基建审批和招投标环节是建筑职务犯罪的重点部位,要投标就得先投钱。参加竞争的建筑企业除了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设备、施工质量、企业信誉之外,还要不惜代价在人际关系上进行竞争。送不送钱物甚至成为能否中标、顺利通过验收、顺利拿到工程款的“关键”。仅有小学三年级文化的福建包工头陈某,凭着这样的自信:“我要送的钱,没有送不出去的,我要送的女人,没有人不收的,我要办的事,没有办不成的。”用财色糖弹击垮了湖北42名贪官,而他也由一个不名一文的人变成了亿万富翁。
(三)犯罪主体多元化,“一把手”犯罪数量大
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既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有其他从事建筑的非公务人员,包括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基建管理、建筑材料设备采购、财务人员、施工企业的经理、工程技术人员、金融部门的信贷人员和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土地、规划、设计、招标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犯罪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尤其是一些主管建筑工程的部门负责人,不惜牺牲国家和集体利益,凭借手中的权力为个人敛财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单位“一把手”犯罪的占有较大的比例。近年来,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有法不依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相当单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领导干部具有独立决定发包工程、运用资金等特权,领导干部乘此特权大肆贪污、受贿。某检察院立案侦查的17宗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的案件中全部都是领导干部作案,而且很多都是“一把手”(即单位最高权力的人)作案。原信阳地区检察机关3年查办的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犯罪嫌疑人,“一把手”占70%,天津市检察院的调查也证实,建筑、房地产行业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多为单位负责人。犯罪嫌疑人中担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领导职务的占54%,没有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多是会计、进料员等手中握有实权的人员。
(四)发案环节多,涉及范围广,窝案串案突出
在建筑工程、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职务犯罪发案环节多,涉及范围广。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力细化,行贿人干一件事需要经历许多部门,为了顺利过关,就需要打点各关卡人员,从而造成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增多。建筑经营活动专业分工多,工期长,涉及的社会关系广泛。基建工程在立项审批、土地征用、发包、招标、预决算、房屋拆迁、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环节都存在职务犯罪的可能。某些建筑施工单位为了层层闯关,往往多头多环节送礼,因而形成了以工程项目为轴线的行贿受贿关系。查办这类案件,往往是抓住一个行贿人带出多个受贿人;查办一个受贿人又带出多个行贿人。有时一个案件会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工程和许多人。集体性犯罪案件突出,窝案、串案现象严重。近年来,建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出现每查处一案就倒一批干部的情形。例如,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从查处一件犯罪线索入手,将广州市某供电局一农电所所长、供电局长,某镇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村镇建设国土管理办公室房管员等人全部绳之于法,先后立案侦查9宗9人。
广东省检察院的调查显示,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中,群体性窝案串案十分突出。2003年,我国当时最大的合资项目——广东惠州大亚湾中海壳牌石化项目配套工程爆出集体贪污窝案。这一工程包括饮水、铁路、变电站、村民安置等,累计投资达40多亿元。该工程中,牵扯面最广、环节最多的就是搬迁村民安置区建设工程,而集体贪污窝案就出在其中。共有60多名政府官员和村干部涉入此案,其中至少1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已追回赃款1 300多万元。
(五)作案手段多样化,方式日趋隐蔽狡猾
建筑领域职务犯罪者一般文化水平、社会地位高,社会阅历丰富,这就决定了他们一旦从事犯罪活动,一般都事前经过深思熟虑,考虑周全;在作案过程中和作案后,又能巧妙伪装,积极掩饰,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为了掩盖犯罪事实,犯罪人往往打着各种公开、合法的旗号,掩盖受贿的实质。有的以借贷为名,其实是有借无还;有的在职时为他人办事,退位之后再收钱;有的接受贿金时,先以行贿者的姓名、地址存入银行,等待时机成熟再据为己有;有的将受贿款物放在辦公室,甚至将其中的少部分用于公务活动;有的由配偶、子女、情人出面接受贿赂,一旦案发,佯装不知;有的借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之机,大肆收受“礼金”、实物、有价证券;有的让人出资到外地或者国外旅游,提供“特殊服务”等,制造假象,使得贿赂犯罪查证困难,难以认定。为了应对这种新的犯罪动向,中纪委出台了相关规定,“两高”也出台了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指导意见。由于行贿受贿者属于买卖双方,利害关系密切,互相勾结,内外串通,共同预谋,攻守同盟,隐蔽性强,线索少,罪证难查,查办难度很大。
(六)案值大,要案多
建筑工程涉及的金额比较大,犯罪分子侵吞、收受少则数万,多则上百万、上千万的国家集体财产。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字,2004年以来,职务犯罪中,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逐年增多。一次收受上百万元的案件已经不罕见,甚至有上千万元的。从已查处的16名省级正副交通厅(局)犯罪案件来看,受贿金额少的是河南省交通厅长曾锦成,也有14.5万元人民币、0.95万美元和价值807万元人民币的贵重物品;最多的是贵州省交通厅长卢万里,受贿折合人民币2 461.5万元;有9人受贿金额超过百万元。2007年7月6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云南省交通厅前副厅长胡星涉嫌受贿一案。胡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十项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认定的受贿4 029万余元的财物金额也给予了认可。公诉机关指控,胡星在1995—2004年担任昆明市政府城市规划办主任、昆明市建委主任以及主管昆明市城建工作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建设中大搞钱权交易,共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港币及房屋价值共计4 029万余元。胡星因为在开发昆明国道东连线建设项目当中,一次性收受有关人员贿赂人民币2 200万、港币1 000万而创下中国贪官单次受贿最高金额的纪录,被称为中国“城建巨贪”。
(七)后果严重,容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建筑职务犯罪不但侵犯公职的廉洁性和勤政性,而且为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埋下隐患,导致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的危害和损失。表现为多种犯罪相互交织,涉及罪名多。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既包括渎职侵权犯罪,又包含贪污贿赂犯罪。其中以渎职和贿赂犯罪居多。例如,震惊中外的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事件就是由于綦江原县委书记张开科等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玩忽职守而引发的。该事件造成了40名无辜的生命葬于綦河,14名受伤者躺进医院,国家蒙受直接经济损失630多万元。
三、建筑职务犯罪的原因
对于建筑职务犯罪的产生,我们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建筑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
1.经济制度和体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弊端。当前,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同时发挥作用,难免存在诸多缺陷:既存在计划体制的较大弊端,也有新体制的幼稚和不成熟,客观上为少数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经济活动中渗透了权力的“魔力”。在这种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并存的情况下,企业走向市场步履艰难。有权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左右市场行为的取向,无权单位和个人想办事、办成事,只有靠钱来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这种私下的“权”和“钱”的交易行为,是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根源。
2.市场行为不规范导致无序竞争。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这就使少数人有了可乘之机,从而导致正常经济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请客送礼、高消费之风有增无减。虽然有的企业靠歪门邪道取得了暂时的经济效益,但却扰乱了建设市场,腐蚀了党员干部,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最终损害了企业的长远利益。建筑施工企业被迫参与这种不正当的无序竞争,不得不大幅度地提高业务招待费用,为了绕过财务制度的束缚,一些企业设立了“小金库”。加之公有制企业产权不清和对经营者的约束不力,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3.缺乏有效监督,处罚力度不够。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等到把情况搞清楚了,已变成了事后监督,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当然,了解情况最清楚、最及时的是同级监督,但现在这种同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这种监督变得软弱无力,形同虚设。特别是个别心术不正的领导打着减人增效的旗号,有意识地削弱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使之既缺乏办案条件,又缺乏办案手段,更缺乏办案人力,稍大一点的案件只能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另外,惩治腐败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在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所有制关系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形形色色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的社会群体制约还不够,因而,许多腐败分子及其帮凶逃脱了处罚,长期逍遥法外。
(二)建筑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在查处2000年以来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的29件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工程建设管理者们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其思想的霉变、错误的心态是主要原因。
1.失衡心理。一些基建主管人员和包工头比收入、比派头后,便产生了严重的失衡心理,感到有权不用太亏太傻,于是开始进行权钱交易,一步步走向贪污受贿之路。
2.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基建工程职务犯罪者的普遍心理。他们在面对诱惑时也有矛盾犹豫的心态,但侥幸心理最终占了上风。如某招待所原所长赵某在第一次收受1万元贿赂时紧张不安,但随着包工头一句“你怕什么,只管拿,我又不做账”,便半推半就地收下了。
3.贪婪心理。一些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思潮的影响下,价值观念发生扭曲,思想轨道发生偏差,进而萌发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之念,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个别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或权力集中的部门,往往一个电话、一张纸条、一句话就可以使一个建筑企业承揽到一项工程。这是计划经济的衍生物。这种行为,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一方面造成了建筑市场管理的严重混乱,另一方面也为幕后进行权钱交易提供了“市场”。不少涉嫌犯罪的领导干部,就是因为插手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从中收受巨额贿赂而断送前程和生命的。
“千里做官为求财”是一些人心灵深处的真实想法,他们贪污受贿并非因生活所困,而是有着多多益善的贪财心理。而一次次的相安无事,更强化了其贪婪心理,有的便从最初的被动接受发展为不择手段主动寻机,甚至肆无忌惮地公开索贿。徐某就是典型一例,他从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助理做起,先后担任过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直至某工程管理处处长,他是一路升迁一路伸手,6年时间贪污15万余元、受贿8万余元、索贿4万元,最终被判刑16年。
4.应得心理。某些人将手中的权力当成筹码,认为替人办事就应该得好处,尤其是在收包工头送的“红包”时,认为他们只是从包工头的盈利中分了一杯羹,不会触犯法律。
5.依附心理。有的人尽管自身肯努力奋斗,但内心深处依然会不由自主地产生某种依附心理,最典型的就是对上司的依附,惟恐得罪了领导而影响仕途。如犯罪嫌疑人张某在交代伙同其领导范某采用虚开工程款发票非法占有105万元工程款时,说自己仕途上拥有的一切都是范某给的,跟着他不会吃亏,所以就按他的意思办了。
6.从众心理。还有些人认为工程建设领域行受贿现象已成气候,出事的毕竟是少数。法不责众的想法使他们在行受贿时有了从众的心理基础。
7.矛盾心理。某些人回味基建工程给自己带来好处的同时,又不能摆脱恐惧和紧张,总害怕罪行暴露后,会失去多年来为之奋斗的名誉和地位。如某学校校长谢某虽然收了个体包工头的钱,但一想到工程质量问题,他又不敢随便花钱,于是对赃款进行了处理:自己留一部分,办公事的时候用一部分,余下的退回,以此来减轻心理压力。
四、建筑职务犯罪的预防
官员腐败是古今中外存在的普遍现象,具有一定的历史、社会根源,但不是不可对付的,只要我们的政策措施跟上,即使不能完全消除腐败,也能够将腐败现象及其危害降到最低程度。惩治少数人职务犯罪不会影响经济发展。新加坡的经验已经证明,惩治腐败和发展经济并不矛盾。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深化改革,理顺关系
遏制建筑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要靠深化体制改革。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如:韩国等,在其经济腾飞的初期阶段,也曾因腐败成风,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再如:我国商品短缺时期,曾困扰我们多年的不正之风“开后门”现象,在改革開放的今天已成为历史。党中央提出要加快改革开放的进度,继续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这是遏制职务犯罪的希望所在。通过精减庞大臃肿的政府机构,理顺行政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把企业推向市场。要通过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干部树立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高度的政治责任心,从干部管理体制上预防职务犯罪。
(二)规范市场,公平竞争
首先,要建立规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市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关系标、形式标和陪标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使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能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中自由竞争。同时,还要对建设工程的物资采购实行公开招投标,制止私下交易,增加透明度,从根本上遏制物资采购环节中的以次充好、回扣等不正之风。另外,工程建设交易市场还要推行“双合同”制,即:甲、乙双方除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外,还要同时签订《党风廉政合同》。明确双方的廉政责任和违反合同的处罚措施,从而增强双方的廉政意识,确保建筑工程优质,人员优秀。
(三)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使腐败分子无机可乘。要完善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监督机制,全面推进财务会计上级委派制。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要做到公开、透明,并定期向职代会报告。按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最高权利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所有花钱有关的事项都应该是公开和透明的,否则职代会有权罢免企业领导人。同时,坚决取缔“小金库”,从源头上堵塞企业资金流失的渠道。另外,在建筑企业,还要全面实行企务公开,逐步推行政府采购制。进一步明确“职”、“权”、“利”,对干部的福利待遇逐步“化暗为明”,要实行廉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问题出在下级或同级,板子要打在“一把手”的身上,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其身,用制度堵塞漏洞,从根本上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加强教育,提高素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党员、干部永远保持清醒地头脑,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最根本的是要抓好预防性教育,普遍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免疫力。要取得职务犯罪防范的主动权,一靠教育,二靠制度。靠教育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觉悟,靠制度管理现代企业,这两个关口把好了,就能减少腐败机会,做到有效预防。要抓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和实践,使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淡化“官念”,增强“公仆”意识。要把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和中纪委七次会议精神贯穿于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之中,经常利用正反典型,开展以案说纪教育,做到“警钟常鸣”。要建立健全干部廉政档案,全面推行干部定期“述廉”和定期交流换岗等措施。尉建行同志说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对大多数同志来说,主要是自我接受教育和自我防范问题,通过办案惩处的是极少数腐败分子,而受教育的是多数人。”
总之,抓好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预防是一个长期地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①。
(五)加强监督,建立机制
2006年1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启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五个领域的“行贿犯罪黑名单”实现全国联网。按照规定,个人或单位提供书面查询请求和有效单位介绍信或有效个人身份证后,各级检察机关都应负责受理。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个人和单位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其内容范围限定在1997年以来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等案件。据介绍,按照规定,目前该系统不设退出机制,行贿信息一旦输入不能删除②。职务犯罪的预防则是加强源头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2010年8月,由最高检统一组织协调的“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专项预防工作,已经初见成效。目前,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这份报告就是深度分析辖区内职务犯罪的总体形势、特点规律、演变趋势等等,针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情况、趋势和易发多发领域、类型、部位等进行预警预测,并提出具有战略性、全局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思路、重点和对策措施的建议③。
(六)违法必究,打击犯罪
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的观点表明,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主要不在其严厉性,而在于其必然性。建筑职务犯罪中的主体是掌握一定权力的公职人员,之所以犯罪主要源于侥幸心理,无论刑罚是否严厉,只要有罪必究,对其犯罪的抑制是不言而喻的。这就需要我们的执法部门不断总结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的规律,提高侦破案件的能力,做到违法必究,对于那些有犯罪之虞的人就是最好的预防。
[责任编辑 杜 娟]
关键词:建筑领域;犯罪学;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93-06
建筑职务犯罪是指建筑领域中公司、企业、其他单位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受贿等,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破坏建筑市场正常的秩序、违反国家廉政、勤政制度的行為。
一、建筑职务犯罪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大量基本建设项目不断上马,各行各业建设工程投资不断增大。建筑行业大力开展“创优夺杯”,施工现场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市场竞争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遗憾的是,与此同时,在大规模的工程建设中,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在建筑市场滋长蔓延之势也明显增强,大楼竖起,干部倒下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少数干部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屡有发生,出现了“工程建设上马,干部中箭落马”等现象,继而工程质量下降,“豆腐渣工程”增多,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不仅干扰了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建筑部门干部廉洁勤政的社会形象。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所作的调查表明,近年来查处的行贿受贿案件中,发生在建筑业领域的占1/3以上。新华网2006年7月31报道,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2005年8月至2006年6月,全国查处受贿案件6 972件,涉案金额19.63亿元,资料显示,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易于发生权钱交易的领域。在全部案件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九个方面为商业贿赂案件的高发区,共计5 480件,占案件总数的78.6%。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数据显示,2006年前7个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就占了1/4。2010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32 039件42 901人,分别同比增长3.1%和7.8%。其中,土地审批、资源审批、工程建设领域仍是职务犯罪的高发、易发区。2010年前11个月,四川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1 487件2 040人,其中涉及工程建设领域706人,主要是发生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等环节的职务犯罪。①在中央纪委进行的一次反腐民意调查中,建筑工程领域被群众选为5大腐败领域之首(2003年中纪委研究室进行的调查,38.54%的受访者认为建筑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最为严重)。建筑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不仅犯罪率高,而且涉案金额大,少则数万元,多者上千万元。2010年12月20日,人称“土地奶奶”的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因贪污受贿6 000余万元,已执行死刑。经查,罗亚平从2001—2007年期间,利用为开发商拿地、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等机会,采取造假套取土地补偿金等手段贪污3 400余万元,通过倒卖土地资源获利3 700余万元,另有4 400多万元的资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涉案总金额高达1.1亿余元。② 此外,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因工程质量引发的工程事故,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建筑工程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是一种最具危险性的权力腐败,必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综观建筑行业职务犯罪特点,有以下7个环节易产生腐败。
1.工程项目审批环节。项目审批部门不负责任,渎职、滥用职权或受利益驱动对审批项目明知是违反国家政策而违规上马。
2.施工、监理环节。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每一道环节都应有施工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的监督和制约,但往往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本应固若金汤的工程,当钱与权交成了朋友后,一些工程管理和监理人员便消极履行职责,导致“豆腐渣工程”接连不断。
3.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投标环节。工程建设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人员接受回扣或拿了“好处费”以后,购进一些以劣充优,质次价高的设备或材料,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
4.招标合同签定环节。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拿到工程,签定工程施工合同,用钱铺路贿赂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搞暗箱操作。项目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渎职行为发生。
5.款项支付环节。为了尽早顺利的得到工程款,行贿受贿是腐败分子惯用的手段。
6.工程质量检验、验收环节。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的建筑企业或个体从业人员,为了浑水摸鱼或以次报优,便用金钱千方百计地贿赂工程质量检验、验收人员。
7.工程完工后留守环节。这个环节极易被人忽视。一些大的工程完工后,往往会剩余大量废料或边角料,由于管理不严,这些东西被工程留守人员变卖后,不是个人贪污就是几个人私分。
在建筑行业存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诸多职务犯罪现象中,贿赂行为是建筑行业腐败行为的高发点。
二、建筑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主体的公职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许多国家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建筑职务犯罪的公职性也不例外,它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犯罪人身份的公职性,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主体地位的权力性,即掌握和经手国家或者集体单位的某种权力,尤其是掌握着财权、物权、计划审批权等;三是主体职务的便利性,即实施犯罪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二)权钱交易普遍,贿赂犯罪比例大
行贿的目的是获取公共资源,建筑领域作为经济热点领域,成为行贿者集中攻击的目标,也成为犯罪的高发地。在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领域的案件占三分之一多,这些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城镇建设项目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张耕指出,在城镇建设特别是开发区建设和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少数党政领导干部与企业经营者相互勾结、权钱交易,索取、收受商业贿赂,大量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审批房地产项目,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收,放弃市场监管职责,导致一些地方开发区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①。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资源供求矛盾突出,资金项目审批立项配额分配、房地产市场、工程建设发包领域,都逐渐进入腐败犯罪高发期。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人员收受设计、施工单位等的回扣、佣金和其他好处。负责房产评估、产权交易的部门和人员收受申请评估单位的贿赂。基建审批和招投标环节是建筑职务犯罪的重点部位,要投标就得先投钱。参加竞争的建筑企业除了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设备、施工质量、企业信誉之外,还要不惜代价在人际关系上进行竞争。送不送钱物甚至成为能否中标、顺利通过验收、顺利拿到工程款的“关键”。仅有小学三年级文化的福建包工头陈某,凭着这样的自信:“我要送的钱,没有送不出去的,我要送的女人,没有人不收的,我要办的事,没有办不成的。”用财色糖弹击垮了湖北42名贪官,而他也由一个不名一文的人变成了亿万富翁。
(三)犯罪主体多元化,“一把手”犯罪数量大
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既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有其他从事建筑的非公务人员,包括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基建管理、建筑材料设备采购、财务人员、施工企业的经理、工程技术人员、金融部门的信贷人员和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土地、规划、设计、招标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犯罪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尤其是一些主管建筑工程的部门负责人,不惜牺牲国家和集体利益,凭借手中的权力为个人敛财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单位“一把手”犯罪的占有较大的比例。近年来,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有法不依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相当单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领导干部具有独立决定发包工程、运用资金等特权,领导干部乘此特权大肆贪污、受贿。某检察院立案侦查的17宗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的案件中全部都是领导干部作案,而且很多都是“一把手”(即单位最高权力的人)作案。原信阳地区检察机关3年查办的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犯罪嫌疑人,“一把手”占70%,天津市检察院的调查也证实,建筑、房地产行业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多为单位负责人。犯罪嫌疑人中担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领导职务的占54%,没有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多是会计、进料员等手中握有实权的人员。
(四)发案环节多,涉及范围广,窝案串案突出
在建筑工程、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职务犯罪发案环节多,涉及范围广。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力细化,行贿人干一件事需要经历许多部门,为了顺利过关,就需要打点各关卡人员,从而造成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增多。建筑经营活动专业分工多,工期长,涉及的社会关系广泛。基建工程在立项审批、土地征用、发包、招标、预决算、房屋拆迁、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环节都存在职务犯罪的可能。某些建筑施工单位为了层层闯关,往往多头多环节送礼,因而形成了以工程项目为轴线的行贿受贿关系。查办这类案件,往往是抓住一个行贿人带出多个受贿人;查办一个受贿人又带出多个行贿人。有时一个案件会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工程和许多人。集体性犯罪案件突出,窝案、串案现象严重。近年来,建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出现每查处一案就倒一批干部的情形。例如,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从查处一件犯罪线索入手,将广州市某供电局一农电所所长、供电局长,某镇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村镇建设国土管理办公室房管员等人全部绳之于法,先后立案侦查9宗9人。
广东省检察院的调查显示,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中,群体性窝案串案十分突出。2003年,我国当时最大的合资项目——广东惠州大亚湾中海壳牌石化项目配套工程爆出集体贪污窝案。这一工程包括饮水、铁路、变电站、村民安置等,累计投资达40多亿元。该工程中,牵扯面最广、环节最多的就是搬迁村民安置区建设工程,而集体贪污窝案就出在其中。共有60多名政府官员和村干部涉入此案,其中至少1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已追回赃款1 300多万元。
(五)作案手段多样化,方式日趋隐蔽狡猾
建筑领域职务犯罪者一般文化水平、社会地位高,社会阅历丰富,这就决定了他们一旦从事犯罪活动,一般都事前经过深思熟虑,考虑周全;在作案过程中和作案后,又能巧妙伪装,积极掩饰,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为了掩盖犯罪事实,犯罪人往往打着各种公开、合法的旗号,掩盖受贿的实质。有的以借贷为名,其实是有借无还;有的在职时为他人办事,退位之后再收钱;有的接受贿金时,先以行贿者的姓名、地址存入银行,等待时机成熟再据为己有;有的将受贿款物放在辦公室,甚至将其中的少部分用于公务活动;有的由配偶、子女、情人出面接受贿赂,一旦案发,佯装不知;有的借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之机,大肆收受“礼金”、实物、有价证券;有的让人出资到外地或者国外旅游,提供“特殊服务”等,制造假象,使得贿赂犯罪查证困难,难以认定。为了应对这种新的犯罪动向,中纪委出台了相关规定,“两高”也出台了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指导意见。由于行贿受贿者属于买卖双方,利害关系密切,互相勾结,内外串通,共同预谋,攻守同盟,隐蔽性强,线索少,罪证难查,查办难度很大。
(六)案值大,要案多
建筑工程涉及的金额比较大,犯罪分子侵吞、收受少则数万,多则上百万、上千万的国家集体财产。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字,2004年以来,职务犯罪中,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逐年增多。一次收受上百万元的案件已经不罕见,甚至有上千万元的。从已查处的16名省级正副交通厅(局)犯罪案件来看,受贿金额少的是河南省交通厅长曾锦成,也有14.5万元人民币、0.95万美元和价值807万元人民币的贵重物品;最多的是贵州省交通厅长卢万里,受贿折合人民币2 461.5万元;有9人受贿金额超过百万元。2007年7月6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云南省交通厅前副厅长胡星涉嫌受贿一案。胡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十项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认定的受贿4 029万余元的财物金额也给予了认可。公诉机关指控,胡星在1995—2004年担任昆明市政府城市规划办主任、昆明市建委主任以及主管昆明市城建工作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建设中大搞钱权交易,共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港币及房屋价值共计4 029万余元。胡星因为在开发昆明国道东连线建设项目当中,一次性收受有关人员贿赂人民币2 200万、港币1 000万而创下中国贪官单次受贿最高金额的纪录,被称为中国“城建巨贪”。
(七)后果严重,容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建筑职务犯罪不但侵犯公职的廉洁性和勤政性,而且为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埋下隐患,导致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的危害和损失。表现为多种犯罪相互交织,涉及罪名多。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既包括渎职侵权犯罪,又包含贪污贿赂犯罪。其中以渎职和贿赂犯罪居多。例如,震惊中外的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事件就是由于綦江原县委书记张开科等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玩忽职守而引发的。该事件造成了40名无辜的生命葬于綦河,14名受伤者躺进医院,国家蒙受直接经济损失630多万元。
三、建筑职务犯罪的原因
对于建筑职务犯罪的产生,我们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建筑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
1.经济制度和体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弊端。当前,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同时发挥作用,难免存在诸多缺陷:既存在计划体制的较大弊端,也有新体制的幼稚和不成熟,客观上为少数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经济活动中渗透了权力的“魔力”。在这种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并存的情况下,企业走向市场步履艰难。有权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左右市场行为的取向,无权单位和个人想办事、办成事,只有靠钱来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这种私下的“权”和“钱”的交易行为,是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根源。
2.市场行为不规范导致无序竞争。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这就使少数人有了可乘之机,从而导致正常经济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请客送礼、高消费之风有增无减。虽然有的企业靠歪门邪道取得了暂时的经济效益,但却扰乱了建设市场,腐蚀了党员干部,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最终损害了企业的长远利益。建筑施工企业被迫参与这种不正当的无序竞争,不得不大幅度地提高业务招待费用,为了绕过财务制度的束缚,一些企业设立了“小金库”。加之公有制企业产权不清和对经营者的约束不力,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3.缺乏有效监督,处罚力度不够。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等到把情况搞清楚了,已变成了事后监督,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当然,了解情况最清楚、最及时的是同级监督,但现在这种同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这种监督变得软弱无力,形同虚设。特别是个别心术不正的领导打着减人增效的旗号,有意识地削弱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使之既缺乏办案条件,又缺乏办案手段,更缺乏办案人力,稍大一点的案件只能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另外,惩治腐败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在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所有制关系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形形色色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的社会群体制约还不够,因而,许多腐败分子及其帮凶逃脱了处罚,长期逍遥法外。
(二)建筑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在查处2000年以来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的29件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工程建设管理者们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其思想的霉变、错误的心态是主要原因。
1.失衡心理。一些基建主管人员和包工头比收入、比派头后,便产生了严重的失衡心理,感到有权不用太亏太傻,于是开始进行权钱交易,一步步走向贪污受贿之路。
2.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基建工程职务犯罪者的普遍心理。他们在面对诱惑时也有矛盾犹豫的心态,但侥幸心理最终占了上风。如某招待所原所长赵某在第一次收受1万元贿赂时紧张不安,但随着包工头一句“你怕什么,只管拿,我又不做账”,便半推半就地收下了。
3.贪婪心理。一些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思潮的影响下,价值观念发生扭曲,思想轨道发生偏差,进而萌发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之念,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个别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或权力集中的部门,往往一个电话、一张纸条、一句话就可以使一个建筑企业承揽到一项工程。这是计划经济的衍生物。这种行为,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一方面造成了建筑市场管理的严重混乱,另一方面也为幕后进行权钱交易提供了“市场”。不少涉嫌犯罪的领导干部,就是因为插手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从中收受巨额贿赂而断送前程和生命的。
“千里做官为求财”是一些人心灵深处的真实想法,他们贪污受贿并非因生活所困,而是有着多多益善的贪财心理。而一次次的相安无事,更强化了其贪婪心理,有的便从最初的被动接受发展为不择手段主动寻机,甚至肆无忌惮地公开索贿。徐某就是典型一例,他从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助理做起,先后担任过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直至某工程管理处处长,他是一路升迁一路伸手,6年时间贪污15万余元、受贿8万余元、索贿4万元,最终被判刑16年。
4.应得心理。某些人将手中的权力当成筹码,认为替人办事就应该得好处,尤其是在收包工头送的“红包”时,认为他们只是从包工头的盈利中分了一杯羹,不会触犯法律。
5.依附心理。有的人尽管自身肯努力奋斗,但内心深处依然会不由自主地产生某种依附心理,最典型的就是对上司的依附,惟恐得罪了领导而影响仕途。如犯罪嫌疑人张某在交代伙同其领导范某采用虚开工程款发票非法占有105万元工程款时,说自己仕途上拥有的一切都是范某给的,跟着他不会吃亏,所以就按他的意思办了。
6.从众心理。还有些人认为工程建设领域行受贿现象已成气候,出事的毕竟是少数。法不责众的想法使他们在行受贿时有了从众的心理基础。
7.矛盾心理。某些人回味基建工程给自己带来好处的同时,又不能摆脱恐惧和紧张,总害怕罪行暴露后,会失去多年来为之奋斗的名誉和地位。如某学校校长谢某虽然收了个体包工头的钱,但一想到工程质量问题,他又不敢随便花钱,于是对赃款进行了处理:自己留一部分,办公事的时候用一部分,余下的退回,以此来减轻心理压力。
四、建筑职务犯罪的预防
官员腐败是古今中外存在的普遍现象,具有一定的历史、社会根源,但不是不可对付的,只要我们的政策措施跟上,即使不能完全消除腐败,也能够将腐败现象及其危害降到最低程度。惩治少数人职务犯罪不会影响经济发展。新加坡的经验已经证明,惩治腐败和发展经济并不矛盾。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深化改革,理顺关系
遏制建筑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要靠深化体制改革。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如:韩国等,在其经济腾飞的初期阶段,也曾因腐败成风,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再如:我国商品短缺时期,曾困扰我们多年的不正之风“开后门”现象,在改革開放的今天已成为历史。党中央提出要加快改革开放的进度,继续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这是遏制职务犯罪的希望所在。通过精减庞大臃肿的政府机构,理顺行政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把企业推向市场。要通过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干部树立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高度的政治责任心,从干部管理体制上预防职务犯罪。
(二)规范市场,公平竞争
首先,要建立规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市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关系标、形式标和陪标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使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能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中自由竞争。同时,还要对建设工程的物资采购实行公开招投标,制止私下交易,增加透明度,从根本上遏制物资采购环节中的以次充好、回扣等不正之风。另外,工程建设交易市场还要推行“双合同”制,即:甲、乙双方除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外,还要同时签订《党风廉政合同》。明确双方的廉政责任和违反合同的处罚措施,从而增强双方的廉政意识,确保建筑工程优质,人员优秀。
(三)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使腐败分子无机可乘。要完善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监督机制,全面推进财务会计上级委派制。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要做到公开、透明,并定期向职代会报告。按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最高权利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所有花钱有关的事项都应该是公开和透明的,否则职代会有权罢免企业领导人。同时,坚决取缔“小金库”,从源头上堵塞企业资金流失的渠道。另外,在建筑企业,还要全面实行企务公开,逐步推行政府采购制。进一步明确“职”、“权”、“利”,对干部的福利待遇逐步“化暗为明”,要实行廉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问题出在下级或同级,板子要打在“一把手”的身上,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其身,用制度堵塞漏洞,从根本上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加强教育,提高素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党员、干部永远保持清醒地头脑,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最根本的是要抓好预防性教育,普遍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免疫力。要取得职务犯罪防范的主动权,一靠教育,二靠制度。靠教育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觉悟,靠制度管理现代企业,这两个关口把好了,就能减少腐败机会,做到有效预防。要抓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和实践,使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淡化“官念”,增强“公仆”意识。要把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和中纪委七次会议精神贯穿于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之中,经常利用正反典型,开展以案说纪教育,做到“警钟常鸣”。要建立健全干部廉政档案,全面推行干部定期“述廉”和定期交流换岗等措施。尉建行同志说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对大多数同志来说,主要是自我接受教育和自我防范问题,通过办案惩处的是极少数腐败分子,而受教育的是多数人。”
总之,抓好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预防是一个长期地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①。
(五)加强监督,建立机制
2006年1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启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五个领域的“行贿犯罪黑名单”实现全国联网。按照规定,个人或单位提供书面查询请求和有效单位介绍信或有效个人身份证后,各级检察机关都应负责受理。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个人和单位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其内容范围限定在1997年以来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等案件。据介绍,按照规定,目前该系统不设退出机制,行贿信息一旦输入不能删除②。职务犯罪的预防则是加强源头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2010年8月,由最高检统一组织协调的“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专项预防工作,已经初见成效。目前,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这份报告就是深度分析辖区内职务犯罪的总体形势、特点规律、演变趋势等等,针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情况、趋势和易发多发领域、类型、部位等进行预警预测,并提出具有战略性、全局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思路、重点和对策措施的建议③。
(六)违法必究,打击犯罪
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的观点表明,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主要不在其严厉性,而在于其必然性。建筑职务犯罪中的主体是掌握一定权力的公职人员,之所以犯罪主要源于侥幸心理,无论刑罚是否严厉,只要有罪必究,对其犯罪的抑制是不言而喻的。这就需要我们的执法部门不断总结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的规律,提高侦破案件的能力,做到违法必究,对于那些有犯罪之虞的人就是最好的预防。
[责任编辑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