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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我国档案学界关于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性质基本相同的认识,本文认为,文件中心一般专指政府系统的文件中心,独立于机关之外,是科学文化事业机构,而机关档案室只是机关的内部组织机构,不具有独立性。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既有共性,又有差异,两者是基本性质不同的机构。之所以得出两者性质基本相同的认识,一是对两者性质的理解有误,二是用机构团体文件中心作标准来衡量机关档案室。
关键词:文件中心;机关档案室;性质
文件中心首先出现在“二战”期间的美国,战后,在欧美等国家流行起来。也正是有了文件中心的实践,国外档案学界受到启发,将文件划分为三个阶段,相应地称为“现行文件”、“半现行文件”和“非现行文件”,并在这一基础上,进而提出了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从而为文件中心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上世纪80年代,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传入中国。在该理论的指导下,甘肃永靖县率先建立了我国的第一个文件中心。但不能不指出的是,我国档案学界对如何认识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以及我国是否应当建立文件中心是有着极大的争议的。2000年12月10日,全国档案工作会议通过的《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在谈到机关档案工作的任务时,有一项内容就是“研究建立基层文件中心的实施方案,在北京、青岛、深圳等地开展相应的试点工作”。2002年9月,深圳市正式成立了文件中心。2003年7月,珠海市也成立文件中心。
我国已经建立了以“文件中心”命名的机构,而我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建立的是以档案室命名的机构(有的从广义上理解,都概括为“机关档案室”。但笔者以为,还是作狭义理解好,机关档案室仅指机关、团体建立的档案室,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因为,机关、团体档案室需要定期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而企业、事业单位则不然)。这样,自然就有将文件中心与我国机关档案室的性质进行比较的必要。我国档案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论是文件中心还是我国的机关档案室……虽然,各自存在的背景、依据不同,但在性质上并无任何区别。”“两者性质基本相同。”笔者困惑的是,如果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的性质真的基本相同,而我国在“中华民国时期开始把管理本机关档案的机构称为档案室”,我国岂不早就有了与文件中心性质相同的机构?既然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的性质基本相同,那么我国的机关档案室与文件中心仅仅是名称的不同,若此,我们还有必要探讨文件中心中国化的问题吗?笔者认为,我们在对机关档案室与文件中心性质的理解上,无疑是存有偏差的。
1、机关档案室与文件中心性质的共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3年4月28日印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并没有明确地说机关档案室的性质是什么,但由于其中规定了机关档案部门“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省级以上机关应将永久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二十年左右;省辖市(州、盟)和县级以下机关应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十年左右……向有關的档案馆移交。一个机关的全部档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应统一向一个档案馆移交”,我国档案学界据此将机关档案室的性质概括为:
“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的内部组织机构”,“档案室肩负有为国家档案馆积累和输送档案文化财富的职责”,认定档案室具有双重性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l-2000《档案工作基本术语》将文件中心解释为:“介于文件形成机构和档案馆之间的中间性或过渡性文件管理机构。”
那么,机关档案室与文件中心的性质是不是有共性呢?
有学者进行比较研究,认为机关档案室和文件中心都是介于形成机关和档案馆之间的档案或文件管理机构,它们管理对象所有权属于文件形成机关,这些档案或半现行文件在机关档案室或文件中心保存一定时间之后,将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或半现行文件向档案馆移交,所以,得出“机关档案室和文件中心都是一种暂时保存档案或半现行文件的中间性、过渡性专门机构”的结论。有的则明确指出:“两者性质基本相同——都是中间性或过渡性机构,都具有‘中转站’性质。”
不可否认,正如韩玉梅教授所说的那样,“档案室和文件中心收藏的文件、档案具有流动性”,但能否就认定两者的性质基本相同呢?如果两者的性质基本相同,甚至机关档案室就是文件中心的话,那么两者就没有本质的不同。令人不解的是,既然如此,我们为何还要撤销机关档案室非要建立文件中心呢?可见,两者具有可比性是因为两者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点,但依据共同点并非就能得出两者性质基本相同的结论,因为两者性质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有着质的不同。
2、机关档案室与文件中心性质的差异
机关档案室是机关的内部组织机构,而文件中心独立于机关之外。这是两者明显的差异。但有人认为,“这只是二者在隶属关系和地位问题上的区别,并非性质的差异”,因为“判断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的性质主要是根据它们所保管的对象,即半现行文件的性质”。
很显然,这一认识持有者赞同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的性质基本相同,主要理由是两者的保管对象基本相同。
两者的保管对象果真基本相同吗?文件中心保管的是半现行文件,这是无疑的。问题是,我国机关档案室保管的是不是半现行文件呢?由于中外划分文件与档案的标准不同,文件中心保管的是半现行文件,现行文件存放在形成单位,档案保存在国家档案馆。用国外的文件与档案概念来衡量的话,我国机关档案室保管的对象,既有半现行文件,又有现行文件,还有档案,但我国都是作为档案看待的。因此,准确地说,机关档案室与文件中心的保管对象并不相同。
笔者以为,机关档案室与文件中心绝不是性质基本相同的机构。文件中心具有中间性,不具有过渡性,是保管过渡性文件的中间性机构。而机关档案室具有双重性质,与文件中心相比,保管的档案具有过渡性,这是两者的共同点,也是具有可比性的重要原因。但无论如何,机关档案室不具有中间性,这是与文件中心的质的不同。机关档案室是机关的内部组织机构,不具有中间性。我们说机关档案室具有双重性质,与文件中心相同的,只是保管对象都具有流动性,不同的其实就是隶属关系的不同。仅仅保管一个机关档案的内部档案机构与保管若干个机关档案的独立的档案机构,它们的性质不可能是基本相同的。正如外交部档案馆与中央档案馆,如果外交部档案馆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那么,外交部档案馆就与机关档案室没有本质差别;如果外交部档案馆不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那么外交部档案馆就是外交部的内部组织机构,则相当于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保管机构。当然,如果外交部档案馆不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只要明确外交部档案馆是中央档案馆的分馆,外交部档案馆的性质又会发生变化,与中央档案馆一样都具有永久性,都属于国家档案馆。
3、认定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性质基本相同的原因
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性。共性是一般性质,差异性是本质区别。我们不能仅仅从两者保管的档案(文件)都具有过渡性,就简单地得出两者性质基本相同的结论。如果两者性质基本相同,换句话说,机关档案室其实就是文件中心,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建立文件中心呢?机关档案室与文件中心,不仅仅是名称的不同,不仅仅是隶属关系的不同,它们的不同,体现出的恰恰是基本性质的不同。从表面上看,机关档案室保管的是一个机关的档案,是机关的内部机构,而文件中心保管的是若干机关的档案,独立于机关之外,两者只是机关与档案(文件)数量多少的不同,并没有大的区别。但机关档案室是机关的内部机构,文件中心独立于机关之外,正是两者具有的这一质的不同,我们才可以说文件中心是科学文化事业机构,而机关档案室则不可能具有这一性质。
那么,我们为何会认定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的性质基本相同呢?
3.1 对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性质的认识有误。陈兆祦教授曾指出:“如果我们统观全世界档案机构设置,就可以发现,档案从它的形成者产生之后,送到终极性的档案馆之间,普遍地保存在一种过渡性、中间性的机构之中,这可以说是一种规律。在我国,这种过渡性的机构称为‘档案室’或‘联合档案室’。在外国,称为登记室、文件保存所、机关档案馆、联合机关档案馆、中间档案馆、档案中心、文件中心,等等。”
按照这种理解,既然档案从产生之后,送到终极性的档案馆之前,普遍地保存在一种过渡性、中间性的机构之中,是一种规律的话,并且我国的机关档案室、联合档案室也是这种性质的机构,那么,应该说,我国设置机关档案室也是符合这一规律的。但陈兆祦先生又认为:“我们常讲‘各级机关的档案,由机关内设立档案室集中管理’。这是一种规定,一种实际做法,并不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也就是说,文件中心这一机构具有普遍意义,而机关档案室则不然。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可见,上述对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性质的理解是有误的。文件中心具有中间性,不具有过渡性;机关档案室不具有中间性和过渡性。文件中心和机关档案室具有过渡性的是两者保管的对象。兩者是基本性质不同的机构,正因为如此,要建立文件中心,就得撤销机关档案室,而保留机关档案室,则没有必要建立文件中心。
3.2 用机构团体文件中心作标准来衡量机关档案室。档案学者黄霄羽女士以美国的文件中心为例,认为“文件中心大致可分为三类一一政府系统的文件中心、机构团体的文件中心、商业性文件中心”,并指出:“机构团体的文件中心分布很广,从学校、企业到医院、社区组织无所不包。其中,大学和大型企业的文件中心规模较大,代表性较强。”那么,很显然,机构团体的文件中心相当于我国的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馆)。我国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馆)是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黄霄羽也承认:“企业和大学文件中心严格说来只是机构内部的文件管理机构。”问题是,机构内部的文件管理机构能称为文件中心吗?退一步说,即使机构内部的文件管理机构可以称为文件中心的话,那么,也不可能具有政府系统文件中心的性质。
正如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档案馆,名称虽是档案馆,但与国家档案馆的性质并不相同。如果用政府系统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去比较,是无法得出两者性质基本相同的结论的。如果用机构团体的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比较的话,那么两者的性质不是基本相同,而是完全相同,没有区别。如果非要说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性质基本相同的话,那实际上是说,政府系统文件中心、机构团体文件中心、机关档案室,它们都是文件(档案)保管机构。若此,这样的比较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笔者始终觉得费解的是,《中国大百科全书档案学分册》在介绍美国档案事业时指出,“公私企事业的档案机构,系指各类大学、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的档案收藏机构”,“大学和科研机构一般设档案馆,永久保存自己的档案”,“企业视规模大小设立两种文件、档案机构:一种是企业档案馆(也称文件中心),保存本企业的档案……另一种是商业性文件服务中心”。《中国大百科全书档案学分册》提到的公私企事业的档案机构,就相当于黄霄羽概括的机构团体的文件中心,而且,
《中国大百科全书档案学分册》认为企业档案馆也称“文件中心”,那么机构团体的文件中心也好,公私企事业的档案机构也好,到底是文件机构,还是档案机构呢?如果明确为档案机构,那么就更加能够说明,我们所说的文件中心就是政府系统的文件中心。这样,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的基本性质相同的结论更是不能成立的。
4、结论
鉴于“严格地说,我国并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商业性文件中心”,我国的企业、事业单位也没有建立文件中心,建立的主要是以档案室(馆)命名的档案机构,因此,我们一般所说的文件中心只能是专指政府系统文件中心。所以说,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并不是性质基本相同的机构。这就是结论。
关键词:文件中心;机关档案室;性质
文件中心首先出现在“二战”期间的美国,战后,在欧美等国家流行起来。也正是有了文件中心的实践,国外档案学界受到启发,将文件划分为三个阶段,相应地称为“现行文件”、“半现行文件”和“非现行文件”,并在这一基础上,进而提出了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从而为文件中心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上世纪80年代,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传入中国。在该理论的指导下,甘肃永靖县率先建立了我国的第一个文件中心。但不能不指出的是,我国档案学界对如何认识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以及我国是否应当建立文件中心是有着极大的争议的。2000年12月10日,全国档案工作会议通过的《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在谈到机关档案工作的任务时,有一项内容就是“研究建立基层文件中心的实施方案,在北京、青岛、深圳等地开展相应的试点工作”。2002年9月,深圳市正式成立了文件中心。2003年7月,珠海市也成立文件中心。
我国已经建立了以“文件中心”命名的机构,而我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建立的是以档案室命名的机构(有的从广义上理解,都概括为“机关档案室”。但笔者以为,还是作狭义理解好,机关档案室仅指机关、团体建立的档案室,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因为,机关、团体档案室需要定期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而企业、事业单位则不然)。这样,自然就有将文件中心与我国机关档案室的性质进行比较的必要。我国档案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论是文件中心还是我国的机关档案室……虽然,各自存在的背景、依据不同,但在性质上并无任何区别。”“两者性质基本相同。”笔者困惑的是,如果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的性质真的基本相同,而我国在“中华民国时期开始把管理本机关档案的机构称为档案室”,我国岂不早就有了与文件中心性质相同的机构?既然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的性质基本相同,那么我国的机关档案室与文件中心仅仅是名称的不同,若此,我们还有必要探讨文件中心中国化的问题吗?笔者认为,我们在对机关档案室与文件中心性质的理解上,无疑是存有偏差的。
1、机关档案室与文件中心性质的共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3年4月28日印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并没有明确地说机关档案室的性质是什么,但由于其中规定了机关档案部门“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省级以上机关应将永久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二十年左右;省辖市(州、盟)和县级以下机关应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十年左右……向有關的档案馆移交。一个机关的全部档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应统一向一个档案馆移交”,我国档案学界据此将机关档案室的性质概括为:
“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的内部组织机构”,“档案室肩负有为国家档案馆积累和输送档案文化财富的职责”,认定档案室具有双重性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l-2000《档案工作基本术语》将文件中心解释为:“介于文件形成机构和档案馆之间的中间性或过渡性文件管理机构。”
那么,机关档案室与文件中心的性质是不是有共性呢?
有学者进行比较研究,认为机关档案室和文件中心都是介于形成机关和档案馆之间的档案或文件管理机构,它们管理对象所有权属于文件形成机关,这些档案或半现行文件在机关档案室或文件中心保存一定时间之后,将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或半现行文件向档案馆移交,所以,得出“机关档案室和文件中心都是一种暂时保存档案或半现行文件的中间性、过渡性专门机构”的结论。有的则明确指出:“两者性质基本相同——都是中间性或过渡性机构,都具有‘中转站’性质。”
不可否认,正如韩玉梅教授所说的那样,“档案室和文件中心收藏的文件、档案具有流动性”,但能否就认定两者的性质基本相同呢?如果两者的性质基本相同,甚至机关档案室就是文件中心的话,那么两者就没有本质的不同。令人不解的是,既然如此,我们为何还要撤销机关档案室非要建立文件中心呢?可见,两者具有可比性是因为两者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点,但依据共同点并非就能得出两者性质基本相同的结论,因为两者性质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有着质的不同。
2、机关档案室与文件中心性质的差异
机关档案室是机关的内部组织机构,而文件中心独立于机关之外。这是两者明显的差异。但有人认为,“这只是二者在隶属关系和地位问题上的区别,并非性质的差异”,因为“判断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的性质主要是根据它们所保管的对象,即半现行文件的性质”。
很显然,这一认识持有者赞同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的性质基本相同,主要理由是两者的保管对象基本相同。
两者的保管对象果真基本相同吗?文件中心保管的是半现行文件,这是无疑的。问题是,我国机关档案室保管的是不是半现行文件呢?由于中外划分文件与档案的标准不同,文件中心保管的是半现行文件,现行文件存放在形成单位,档案保存在国家档案馆。用国外的文件与档案概念来衡量的话,我国机关档案室保管的对象,既有半现行文件,又有现行文件,还有档案,但我国都是作为档案看待的。因此,准确地说,机关档案室与文件中心的保管对象并不相同。
笔者以为,机关档案室与文件中心绝不是性质基本相同的机构。文件中心具有中间性,不具有过渡性,是保管过渡性文件的中间性机构。而机关档案室具有双重性质,与文件中心相比,保管的档案具有过渡性,这是两者的共同点,也是具有可比性的重要原因。但无论如何,机关档案室不具有中间性,这是与文件中心的质的不同。机关档案室是机关的内部组织机构,不具有中间性。我们说机关档案室具有双重性质,与文件中心相同的,只是保管对象都具有流动性,不同的其实就是隶属关系的不同。仅仅保管一个机关档案的内部档案机构与保管若干个机关档案的独立的档案机构,它们的性质不可能是基本相同的。正如外交部档案馆与中央档案馆,如果外交部档案馆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那么,外交部档案馆就与机关档案室没有本质差别;如果外交部档案馆不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那么外交部档案馆就是外交部的内部组织机构,则相当于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保管机构。当然,如果外交部档案馆不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只要明确外交部档案馆是中央档案馆的分馆,外交部档案馆的性质又会发生变化,与中央档案馆一样都具有永久性,都属于国家档案馆。
3、认定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性质基本相同的原因
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性。共性是一般性质,差异性是本质区别。我们不能仅仅从两者保管的档案(文件)都具有过渡性,就简单地得出两者性质基本相同的结论。如果两者性质基本相同,换句话说,机关档案室其实就是文件中心,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建立文件中心呢?机关档案室与文件中心,不仅仅是名称的不同,不仅仅是隶属关系的不同,它们的不同,体现出的恰恰是基本性质的不同。从表面上看,机关档案室保管的是一个机关的档案,是机关的内部机构,而文件中心保管的是若干机关的档案,独立于机关之外,两者只是机关与档案(文件)数量多少的不同,并没有大的区别。但机关档案室是机关的内部机构,文件中心独立于机关之外,正是两者具有的这一质的不同,我们才可以说文件中心是科学文化事业机构,而机关档案室则不可能具有这一性质。
那么,我们为何会认定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的性质基本相同呢?
3.1 对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性质的认识有误。陈兆祦教授曾指出:“如果我们统观全世界档案机构设置,就可以发现,档案从它的形成者产生之后,送到终极性的档案馆之间,普遍地保存在一种过渡性、中间性的机构之中,这可以说是一种规律。在我国,这种过渡性的机构称为‘档案室’或‘联合档案室’。在外国,称为登记室、文件保存所、机关档案馆、联合机关档案馆、中间档案馆、档案中心、文件中心,等等。”
按照这种理解,既然档案从产生之后,送到终极性的档案馆之前,普遍地保存在一种过渡性、中间性的机构之中,是一种规律的话,并且我国的机关档案室、联合档案室也是这种性质的机构,那么,应该说,我国设置机关档案室也是符合这一规律的。但陈兆祦先生又认为:“我们常讲‘各级机关的档案,由机关内设立档案室集中管理’。这是一种规定,一种实际做法,并不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也就是说,文件中心这一机构具有普遍意义,而机关档案室则不然。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可见,上述对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性质的理解是有误的。文件中心具有中间性,不具有过渡性;机关档案室不具有中间性和过渡性。文件中心和机关档案室具有过渡性的是两者保管的对象。兩者是基本性质不同的机构,正因为如此,要建立文件中心,就得撤销机关档案室,而保留机关档案室,则没有必要建立文件中心。
3.2 用机构团体文件中心作标准来衡量机关档案室。档案学者黄霄羽女士以美国的文件中心为例,认为“文件中心大致可分为三类一一政府系统的文件中心、机构团体的文件中心、商业性文件中心”,并指出:“机构团体的文件中心分布很广,从学校、企业到医院、社区组织无所不包。其中,大学和大型企业的文件中心规模较大,代表性较强。”那么,很显然,机构团体的文件中心相当于我国的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馆)。我国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馆)是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黄霄羽也承认:“企业和大学文件中心严格说来只是机构内部的文件管理机构。”问题是,机构内部的文件管理机构能称为文件中心吗?退一步说,即使机构内部的文件管理机构可以称为文件中心的话,那么,也不可能具有政府系统文件中心的性质。
正如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档案馆,名称虽是档案馆,但与国家档案馆的性质并不相同。如果用政府系统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去比较,是无法得出两者性质基本相同的结论的。如果用机构团体的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比较的话,那么两者的性质不是基本相同,而是完全相同,没有区别。如果非要说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性质基本相同的话,那实际上是说,政府系统文件中心、机构团体文件中心、机关档案室,它们都是文件(档案)保管机构。若此,这样的比较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笔者始终觉得费解的是,《中国大百科全书档案学分册》在介绍美国档案事业时指出,“公私企事业的档案机构,系指各类大学、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的档案收藏机构”,“大学和科研机构一般设档案馆,永久保存自己的档案”,“企业视规模大小设立两种文件、档案机构:一种是企业档案馆(也称文件中心),保存本企业的档案……另一种是商业性文件服务中心”。《中国大百科全书档案学分册》提到的公私企事业的档案机构,就相当于黄霄羽概括的机构团体的文件中心,而且,
《中国大百科全书档案学分册》认为企业档案馆也称“文件中心”,那么机构团体的文件中心也好,公私企事业的档案机构也好,到底是文件机构,还是档案机构呢?如果明确为档案机构,那么就更加能够说明,我们所说的文件中心就是政府系统的文件中心。这样,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的基本性质相同的结论更是不能成立的。
4、结论
鉴于“严格地说,我国并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商业性文件中心”,我国的企业、事业单位也没有建立文件中心,建立的主要是以档案室(馆)命名的档案机构,因此,我们一般所说的文件中心只能是专指政府系统文件中心。所以说,文件中心与机关档案室并不是性质基本相同的机构。这就是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