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市场经济体制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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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在有效竞争秩序的维护、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政府干预兼顾公平与效率、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等方面都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各种问题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我们应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吸取和借鉴优秀经验,深化改革,努力创新,积极完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使命。
  关键词:和谐社会;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社会保障;政府干预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在新时期提出的新的执政理念。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深入贯彻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要完成这一伟大的历史任务,既要从我国自身实际出发,深化改革,革除不利于和谐社会发展的旧的制度和规则,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和谐相处,同时也要积极吸取外国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验,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战后的德国在较短的时间内克服战争所带来的精神上、物质上的混乱和萧条,在缔造“经济奇迹”的同时,创造了一种独特的市场经济模式——社会市场经济,即在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发挥市场在经济运行中的主体作用,借助国家的调节来协调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达到“个人自由、财富增长和社会安全”的目标,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学习和借鉴的范例。
  
  一、德国市场经济模式的基本理念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是在新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吸收了基督教民主经济思想和民主社会主义的经济主张形成和建立起来的。在理论上主要源于以自由和秩序为核心的奥尔多自由主义。它突出强调以下基本理念:
  (一)自由竞争的理念
  认为自由竞争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支柱,市场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高效率的重要手段。
  (二)社会秩序的理念
  竞争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核心和行为准则,但国家必须对经济活动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调节,以保证竞争秩序,实现充分、完全的自由竞争。
  (三)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的理念
  要尽量减小社会上的贫富悬殊,使绝大多数人都享受到经济发展和繁荣的成果,主张国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雇主与雇员间形成“合作伙伴”关系,根据每个人对生产的贡献得到公平的分配,达到“全民福利”。
  
  二、德国市场经济模式的主要特点
  
  (一)保护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体作用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经济。不规范的市场竞争容易导致集中和垄断,因此政府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证充分的竞争,实现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的高效率。
  1957年,德国政府通过《反对限制竞争法》,并在1965年加以修订。联邦政府在经济部下设立卡特尔局,对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和“不道德”竞争加以限制和干预。不经卡特尔局的批准,任何企业不能组成卡特尔式的企业集团。严格控制企业之间的兼并,防止实力高度集中、控制市场的现象,同时鼓励中小企业竞争发展壮大,使广大中小型企业能与大型企业进行有效的竞争。
  (二)实行独立的中央银行体制,保证通货稳定
  市场经济机制中,货币政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出现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价格信号扭曲,导致市场需求的波动和供需失衡,会削弱竞争机制,从而影响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甚至导致正常的生产结构被破坏,爆发经济危机。
  德国通过颁布《德意志联邦银行法》成立了德意志联邦银行,并通过立法确立了联邦银行的独立性。联邦银行在行政上与政府脱钩,在货币政策上拥有自主权,在制定货币政策和履行其基本职能时不受制于政府,政府无权干预其正常业务活动。这就为联邦银行灵活运用各种货币金融政策的协调经济发展提供了保证。二战结束以来德国的实践证明,以立法保证的独立于政府的中央银行体制,能在稳定币值、抑制通货膨胀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利于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维护公平和稳定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参与者机会与能力的不均等会导致收入与财产的巨大差距,激烈的竞争也会使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政府应运用各种手段来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市场经济的消极后果进行修正维护社会公平。
  德国政府利用行政和立法的手段,建立了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为核心内容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内,不使人们的进取精神有所减弱,不对经济效率和市场机制的功能产生消极影响,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的内在统一。同时,不以政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主导,强调社会自治原则,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有效减轻了政府的负担。由于实现了与市场经济的密切配合,使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具有生命力。
  (四)保持适度的政府干预,保证经济健康运行
  市场机制本身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会导致经济的经常性波动和失衡,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也会造成贫富悬殊和社会不公,国家的宏观调控就成为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德国政府采取一系列干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私人企业和自由市场经济的不足,对市场机制带来的某些不良后果进行校正。但政府并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只限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按照他们的说法,国家只负责“维持秩序”,而不能“参与秩序”。
  (五)实行劳资共参,保证民主公平
  劳资关系是关系到社会公平和稳定的重要方面,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德国的劳资关系实行“共参制”,与劳动者权益相关的工资、培训、解雇、工作时间和强度等问题,都是由劳资双方协商解决,缓解了劳资矛盾,保证了公平和民主。
  
  三、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几点启示
  
  (一)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反垄断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体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建设和完善之中,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固有的缺陷,不正当竞争、地区保护、不正当行业垄断等现象在我国还普遍存在。房地产领域,开发商价格串通哄抬房价;在药品招标和土地招标中,投标方与招标方非法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权;在公用事业管理中,相关机构违反政府制定的政府定价标准,利用垄断地位提高收费标准而且强制收费;在商品流通中,对外地产品实行行政垄断,强制征收非法费用,限制最低价格,本地保护主义作风严重;某些企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利强制销售大大高于市场价位的市场调节价商品,非法强制培训收费等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充足的物质基础作保障,发展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始终是我们的首要任务。上述这些以非法垄断为代表的扰乱市场竞争的行为不但破坏了合理的利益分配关系,而且破坏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导致了资源配置的低效率,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绝不能听任非法垄断行为横行。
  德国市场经济模式的经验告诉我们,要有效地规范竞争秩序,限制非法垄断行为,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基础作保障。德国社会实现行经济模式中政府对于非法垄断行为有严格的立法约束及执法监督,以《反对限制竞争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条文严格限制各种非法垄断联盟,同时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价格法》等法律来规范竞争秩序。
  我国在反垄断立法方面也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在原有的《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以此为契机,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经济立法体制,形成保障竞争秩序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执法方面,应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杜绝寻租现象的出现。公民个人以及企事业单位也应该加强法制观念,树立起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打击和反对垄断的意识,明确自身的权益,能够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有关部门应该宣传本部门在反垄断中的职能任务,接受公众咨询、举报,大胆查处垄断案件,形成全社会对垄断过街喊打的氛围。
  (二)努力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各阶层的利益,保证社会稳定
  维护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和社会稳定,不但能为经济发展创造安定的外部环境,更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城乡贫困人口、失业和下岗人员、农民工、残障人群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贫富差距加大,城乡、区域、阶层之间的差距继续扩大,“上学难、看病难、打官司难”的整治弱势群体依然存在,各阶层利益矛盾冲突等问题比较严重。
  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在德国经济变革,特别是两德统一后德国政府在对原东德国有企业的改造中,大批人员失业下岗,社会面临比较大的动荡,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且通过培训使大量失业人员经重新走上了工作岗位。
  目前,我国同样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应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步伐,尽快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种类齐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以适应经济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具体来说,应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使其由企业逐步扩大到事业单位、公务员和其他社会劳动者;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实施,特别是要解决好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尽快实现职工下岗待业与社会失业并轨;逐步扩大工伤(事故)保险的覆盖范围;重点解决农民的大病医疗保障,切实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此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涉及到社会各阶层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需要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加以支持与规范。德国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有着健全的法律,联邦基本法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民主的和福利的联邦制国家。根据基本法的精神,德国的各项社会保障项目都有专门的法规加以规范,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建立职工失业保险,1992年开始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以来又逐步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的城市还实行了职工工伤保险,但上述保险的实施都是依据国务院的规章或文件,没有正式立法,使得社会保障各项措施的依据权威性不够,实施的力度也明显不足。从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规划来看,社会保险法草案将于今年年底进行初次审议。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其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实现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社会保险法立法,明确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待遇给付、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明确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使社会保险各项制度在法制的轨道上有效运行。还要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将进城务工人员也纳人到社会保险中,同时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真正发挥社会保险安全网的作用。此外,社会福利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等也应及早出台,以提高现有社会保障规范体系的效力等级,使其与公民社会保障权这一基本权利的地位相对应。唯有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才能更好地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其保障公民的生存权、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推进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政府转型,完善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政府机构体系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的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还存在着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公共服务提供不足,已经直接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比较薄弱,主要精力和大部分财力还没有用到社会事业发展和公共产品供给方面。
  德国市场经济模式中,政府对经济运行进行适度干预,对经济运行的干预并不是政府工作的中心,政府干预兼顾了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我们应借鉴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原则,即政府干预要坚持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的统一。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协调,也要求政府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竭诚服务,要求政府角色合理定位和政府工作重心转移,从过多地注重追求经济增长转向为公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通过提供公共服务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我国目前的财政还带有明显的“建设财政”的痕迹,公共财政被大量地运用于那些本该由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公共财政支出中经济建设支出过高,用于社会性公共服务的支出偏低。因此,要按照不断强化公共服务和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把公共财政真正地使用到公共服务上。政府作为社会代理机构,在运用公共权力、掌握公共资源、承担公共责任、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中,必须把谋求公共利益作为行动的唯一准则,而不是为少数利益集团或者政府自己谋取利益,这是对政府改革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此外,随着非政府组织不断成长、基层自治不断完善、社区建设不断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力量不断壮大,公民社会正在形成。因而,政府还应积极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使其他公共管理主体共同提供公共服务,以推进公共服务的社会化。通过落实公众的知情权,健全公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机制,落实舆论的监督权,促成政府责任机制的完善。政府应当在深刻认识公民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对公民社会的态度,对公民社会给以正确的定位和合理的分类,加紧修订和完善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从审批、登记、注册、监管、经费、税收等方面对民间组织进行规范、帮助和指导,营造一个有利于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
  (四)逐步增强中央银行独立性,以增加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抑制通货膨胀
  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调控经济运行的各种手段是否有效至关重要,对于防止经济过热和明显通货膨胀,保持经济的平稳运行,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与通货膨胀的关系学术界一直存在各种意见和争论。尽管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与通货膨胀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确保货币政策调控和执行的有效性的必要条件。在我国,由于完全依附于政府,使中央银行所掌握的货币、信贷杠杆多数情况下都被当作应急措施来解决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难题。此外,央行通常被当作财政的从属,财政出现赤字时就向中央银行透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国有企业亏损补贴等财政支出和补贴项目很多也是由央行的贷款负担。这种直接的资金融通关系,不仅使中央银行不能独立地对资产进行资助操作和选择,而且赤字压力有可能引发通货膨胀,损害全体货币持有者的利益。
  德国市场经济模式下的独立的中央银行体制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必须理顺中央银行与政府以及财政的关系,建立起财政与货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人民银行法》的实施细则,把有关法规具体化和制度化,明确中央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职责分工,完善中央银行内部的机制,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四、结语
  
  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在有效竞争秩序的维护、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政府干预兼顾公平与效率、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等方面都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各种问题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我们应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吸取和借鉴优秀经验,深化改革,努力创新,积极完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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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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