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补充侦查案件的特点及待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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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检察机关每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刑事案件数量较大,影响了依法快审快结。以下就刑事案件补充侦查的特点、原因及证明要求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补充侦查;证据;特征
  近些年来,检察机关每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刑事案件数量较大,增加了侦查、公诉环节的工作量,影响了依法快审快结,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不好。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效率,提高社会对政法机关的公信度,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试对本辖区2010年来退回的补充案件进行调查分析,现就刑事案件补充侦查的特点、原因及证明要求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补充侦查案件含义
  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补充性侦查的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且以两次为限。因此,它作为侦查活动的必要延续,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准确、及时地查明和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补充侦查案件常见的特点
  1.证明犯罪主体、对象基本情况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主要表现在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时间、住址、前科劣迹等方面。一是侦查人员、鉴定人或勘验人书写不规范;二是未成年人的年龄证据单一。有的犯罪主体、对象前后所述出生时间不一致。或者与其法定代理人所证时间有差异。取证时有时不注意区分农历、公历。三是住址不详或不准确,使用简称、旧称较多,无具体的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是假的;四是犯罪嫌疑人曾因违法犯罪所受的行政、刑事处罚及释放的法律文书不全,特别是涉及是否构成累犯、再犯,是否属于从重处罚情形,甚至是否构成犯罪时。没有相应的文书就会影响量刑甚至定罪。
  2.关键证据取证是否到位。有的案件讯问笔录简单,对犯罪经过表述不清,首次简单讯问后每次只记录“上次说的是不是事实”即可。
  3.是否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有的案件技侦人员出场后,案卷中有现场物证照片,但无提取笔录。
  4.法医鉴定是否客观真实,可靠可信。一是对轻伤、重伤鉴定标准的条款引用错误,鉴定对象的伤情与案件表明的伤情不符;二是鉴定书上只有铅印的鉴定人姓名,没有鉴定人的签名或印章:三是法医检查分析伤情不当,得出的结论不可靠;四是鉴定结论不确定或相互矛盾,鉴定结论存在没有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现象。
  5.是否漏罪漏犯现象。如陈某盗窃案,指认笔录表明涉嫌多处盗窃,流窜作案十次以上,而移送起诉只认定两次,对其他涉嫌盗窃情况无有关情况说明。
  6.涉及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有相关证据证明。如较常见的自首、立功等情形,侦查期间的材料没有反映,在审查起诉或法定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以“工作情况说明”或“抓获经过”等形式予以表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确实具备自首或立功没有其他证明。
  三、刑事案件补充侦查的主要原因
  上述问题的出现关键在于司法机关没有牢固树立“疑罪从无”“保护人权”“宽严相济”等现代司法理念,主要是“人为”因素所致:怕麻烦,不愿外出调查取证,不想主动出击;怕得罪人,有些案件可能含有“人情”“亲情”因素,突破时“打马虎眼”;工作作风飘浮,侦查意识、证据意识不强,没有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把握不住案件的核心与重点。
  四、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达到提起公诉及有罪判决的主要证明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达到了必然得出构成犯罪的唯一结论。
  1.犯罪事实清楚。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及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危害后果及有无漏罪漏犯。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是指据以定罪的每一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对证据质的要求。证据充分,是指案件中的证据对案件事实具有充足的证明力,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对证据量的要求。证据只有同时具备了合法性、关联性和排他性,才能认定证据确实、充分。
  总之,在具体执法中,对证据的判断要有一个新的理念,即拟得出的结论是否符合“常识、常理、常情”。这是公众关于社会价值的基本认识。是社会最基本的法理要求,是公众最基本的是非判断标准。司法机关要站在专业的角度。真正理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内涵,严格遵守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依法办案,公正执法,以尽可能少的时间快侦快诉,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 湖北成宁职业技术学院人文旅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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