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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农村的金融机构在经过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并且金融机构形式也多种多样。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监管基本上是纳入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面对农村地区日益复杂的金融机构,如果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过程中,继续采用“一行三会”的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相关的监管,那么其在监管过程中所存在的缺陷将会是很明显的。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5)02-068-01
一、农村金融监管法规缺失
金融监管的法律、金融监管方面的行政法规和金融部门规章规定,三者构成了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它是由三个不同的层次所组成的。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这两部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构成了农村金融监管部门对农村金融进行监管的一个最基本的相关法律方面的依据。监管机构对农村金融进行监管的主要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农村金融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则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等等这样一些相关的行业规章制度。由于,我国现有对农村地区进行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也不够齐全,导致了对农村金融机构所开展的金融监管工作无法做到科学、合理、有序、高效地展开。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下几个突出的方面:一是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相关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管方式普遍存在着技术落后的问题,监管的方法已经无法满足时代的要求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制定的时候,缺乏对其进行科学的定量工作,这样就造成了金融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时候,无法很好的掌握监管的尺度。引起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二是在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过程当中,缺乏一定程度上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就引发了一些农村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员与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很容易形成有关利益上的合作,这样的关系就会无法避免的引起金融监管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管工作的时候,不能真正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重性的影响到了农村地区广大金融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主体难以履行监管职能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这两部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省级政府、省联社成为了对各类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对象。但这些监管主体,在具体执行对农村金融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当中,往往还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和困难。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金融金钩的监管中,把主要的精力都投放在了城市里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往往没有多少精力可以顾及到农村的金融机构当中,这就造成了,农村金融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往往无暇顾及;省政府金融办和省联社在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过程当中,往往缺乏对金融方面有关的专业性指导,所以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往往是形同虚设,基本上敲不到什么太重要的作用。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中的中国银行业协会,在日常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往往也很少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的发展,国务院颁布事实了《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在这个意见当中,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作为监督主体的职责。
三、监管内容不科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也加大了相应的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改革力度。并且在一些方面取得了相应的成绩。特别是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监管上取得的成绩。但是还是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不足之处:(1)就我国目前农村经融机构发展的情况来看,一个很关键性的内容就是要有效的降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相关注册资金,这个改革方案,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金融组织的设立,可以很好的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与不断的完善发展。在农村合作社降低了其成立所需要的注册资金准入门槛以后,在广大农村地区出现了一批没有多大信用度的信用合作社,那么这些信用合作社,一旦在出现经营问题的时候,往往就会选择一些非法的撤资行为,使信用社的投资者们往往是血本无归。(2)由于我国的国土辽阔,南北方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和不同之处,但是,在农村信用社的准入制度上,全国不分南北方,采取的都是完全一致的市场准入制度,这就产生了一些不良的后果。对于经济发展良好的南方农村地区,这个准入门槛设置的过低,造成了该地区农村合作社组织过多的现象;对于经济发展较慢的北方农村地区,信用合作社的准入门槛又显得过高,导致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设置的数量过少,不利于该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3)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中,还没有能够很好的建立起来一套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目前从发展的情况来看,农村金融机构,在金融风险的相关防范上、金融风险的相关补偿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上,还存在着很大的改进空间和余地,因此,如果一旦农村的金融机构出现倒闭的情况或者其它一些不好的情况,最后一定是由政府部门出面解决,并且进行买单的。同时,在一些农村地区,还普遍性的存在着经济发展较慢的情况,农民的经济收入并不是不高,如果在农村当地出现什么有关于金融机构不好的流言或者某家金融机构出现了经营不善方面的问题以后,那么就很有可能发生挤兑现象,给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无法想象中的影响。
当前,国家对农村经济发展相当的关注,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促进其经济的快速发展。表现出了,在我国农村地区,一些民间的金融机构的迅速扩张起来,但是问题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对农村地区的民间金融的监管却严重缺位。主要反映在了以下的方面上:农村的民间金融机构还没有建立起来一套相对完善的金融风险的相关防范制度。目前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速度的增快,国家越来越重视农村民间金融对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台了一些相关的配套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农村地区的民间金融机构。但是,由于在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制度建设上,法律规定还不完善,也不健全。因此很多人以不透明的方式进入到民间金融领域,这就给金融监管部门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监管工作,带来了许多潜在性的隐患,也对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5)02-068-01
一、农村金融监管法规缺失
金融监管的法律、金融监管方面的行政法规和金融部门规章规定,三者构成了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它是由三个不同的层次所组成的。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这两部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构成了农村金融监管部门对农村金融进行监管的一个最基本的相关法律方面的依据。监管机构对农村金融进行监管的主要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农村金融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则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等等这样一些相关的行业规章制度。由于,我国现有对农村地区进行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也不够齐全,导致了对农村金融机构所开展的金融监管工作无法做到科学、合理、有序、高效地展开。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下几个突出的方面:一是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相关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管方式普遍存在着技术落后的问题,监管的方法已经无法满足时代的要求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制定的时候,缺乏对其进行科学的定量工作,这样就造成了金融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时候,无法很好的掌握监管的尺度。引起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二是在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过程当中,缺乏一定程度上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就引发了一些农村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员与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很容易形成有关利益上的合作,这样的关系就会无法避免的引起金融监管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管工作的时候,不能真正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重性的影响到了农村地区广大金融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主体难以履行监管职能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这两部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省级政府、省联社成为了对各类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对象。但这些监管主体,在具体执行对农村金融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当中,往往还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和困难。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金融金钩的监管中,把主要的精力都投放在了城市里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往往没有多少精力可以顾及到农村的金融机构当中,这就造成了,农村金融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往往无暇顾及;省政府金融办和省联社在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过程当中,往往缺乏对金融方面有关的专业性指导,所以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往往是形同虚设,基本上敲不到什么太重要的作用。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中的中国银行业协会,在日常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往往也很少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的发展,国务院颁布事实了《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在这个意见当中,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作为监督主体的职责。
三、监管内容不科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也加大了相应的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改革力度。并且在一些方面取得了相应的成绩。特别是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监管上取得的成绩。但是还是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不足之处:(1)就我国目前农村经融机构发展的情况来看,一个很关键性的内容就是要有效的降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相关注册资金,这个改革方案,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金融组织的设立,可以很好的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与不断的完善发展。在农村合作社降低了其成立所需要的注册资金准入门槛以后,在广大农村地区出现了一批没有多大信用度的信用合作社,那么这些信用合作社,一旦在出现经营问题的时候,往往就会选择一些非法的撤资行为,使信用社的投资者们往往是血本无归。(2)由于我国的国土辽阔,南北方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和不同之处,但是,在农村信用社的准入制度上,全国不分南北方,采取的都是完全一致的市场准入制度,这就产生了一些不良的后果。对于经济发展良好的南方农村地区,这个准入门槛设置的过低,造成了该地区农村合作社组织过多的现象;对于经济发展较慢的北方农村地区,信用合作社的准入门槛又显得过高,导致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设置的数量过少,不利于该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3)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中,还没有能够很好的建立起来一套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目前从发展的情况来看,农村金融机构,在金融风险的相关防范上、金融风险的相关补偿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上,还存在着很大的改进空间和余地,因此,如果一旦农村的金融机构出现倒闭的情况或者其它一些不好的情况,最后一定是由政府部门出面解决,并且进行买单的。同时,在一些农村地区,还普遍性的存在着经济发展较慢的情况,农民的经济收入并不是不高,如果在农村当地出现什么有关于金融机构不好的流言或者某家金融机构出现了经营不善方面的问题以后,那么就很有可能发生挤兑现象,给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无法想象中的影响。
当前,国家对农村经济发展相当的关注,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促进其经济的快速发展。表现出了,在我国农村地区,一些民间的金融机构的迅速扩张起来,但是问题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对农村地区的民间金融的监管却严重缺位。主要反映在了以下的方面上:农村的民间金融机构还没有建立起来一套相对完善的金融风险的相关防范制度。目前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速度的增快,国家越来越重视农村民间金融对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台了一些相关的配套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农村地区的民间金融机构。但是,由于在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制度建设上,法律规定还不完善,也不健全。因此很多人以不透明的方式进入到民间金融领域,这就给金融监管部门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监管工作,带来了许多潜在性的隐患,也对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