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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切实解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办案现象而在近期推出的又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但由于现有人员素质、力量、思想观念、办案制度、工作机制等还存在与之不相应的地方,应当强化对自侦案件监督的观念。建立统一指导协调的职务犯罪侦查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的制度优势。
关键词职务犯罪 逮捕权 侦查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2-02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它在国家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犯罪的中心环节和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在刑事诉讼中起着维护司法公正、惩治腐败的关键作用。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能否更好对本院自侦部门行使侦查监督权,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行使监督权。
一、现行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现状分析
通过最近几年我院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作为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基本情况的调查发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数量在自侦案件中占据相对多数,能够较为直观地反映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情况及特点,把握当前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程序运作的基本现状,从而折射出改革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配置的实务动因、实践难题。
第一,逮捕率高。近三年(已2006年至2008年三年为界),我院反贪部门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7件68人。其中,反贪部门报捕67件68人;侦查监督部门决定逮捕61件62人,决定不捕的2件2人。上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逮捕情况基本数据反映出,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率相对较高,侦查监督部门通过不予逮捕的形式对本院自侦部门办案进行监督的力度显然较弱,内部监督乏力。
第二,报捕质量不高。反贪部门在报捕时符合逮捕条件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61件62人;仍有部分案件报捕时尚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具体数量为2件2人,占所有报捕案件的4%。这部分报捕质量不高的案件成为逮捕质量管理与控制的隐患。同时,决定逮捕后经侦查仍取证不到位2件2人。报捕时证据不到位导致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案情复杂但拘留期间取证时间过短、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案情牵涉的行贿人、证人等去向不明等因素。
第三,逮捕实务中存在程序不当情况。我们细致分析逮捕案件的案卷后归纳的统计数据显示,反贪部门报捕之后又撤捕的案件为4件4人,占所有报捕案件的8%。我们进一步询问承办人员,发现报捕又撤捕的主要原因在于侦查初期办案时间紧张,反贪部门需要向侦查监督部门“借时间”。这在行贿案件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例如,我院查办的若干起行贿案件,因为需要为突破受贿人创造证据条件,对行贿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在反贪部门期限用尽且尚未成功突破行贿人的情况下,先报捕再撤捕,使用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的时间在拘留期限内加紧突破行贿人,固定言辞证据后撤回报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二、山东省职务犯罪审查程序改革的成效
自2009年9月1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实施以来,山东省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在思想认识,组织领导、人员配备、装备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同时,我省两经检察机关受理报捕的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的共6件9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逮捕的4人,因无逮捕必要不予逮捕的4人,因身体不适于羁押不予逮捕的1人,不捕人数占报捕人数的9.7%,较去年同期的8.5%上升1.2%,不捕率上升说明了上级检察院侦监部门把关更严,“以捕代侦”的现象减少,初步实现了改革的初衷。
职务犯罪改革程序的成效具体体现在一方面侦监部门审查监督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监督制约作用开始显现。该省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较改革实施之前相比,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克服了立案、侦查、逮捕在同一平台操作的问题,上级侦监部门在办案中能够按照逮捕条件的要求严格审查把关,避免了过去办理审查逮捕职务犯罪案件仅是“走程序”、“走过场”的现象,有效地实现了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
三、对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后产生的认识
基层和市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本院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让我们认识到此项改革的积极意义便是通过改革强化了内部监督,上提决定权并不意味着削弱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职能。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逮捕时要先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再报上级院审查决定。该《规定》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将最大限度地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也符合社会各界要求对职务犯罪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
但是,在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也随之带来了问题与矛盾,有必要进行冷静且中肯的分析。
(一)诉讼程序时间压力过大
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在文书移送、同步录音录像、两级办案人员沟通等环节将会出现更多的成本支出和时间耗费。尤其在报捕时间上,目前自侦部门报捕时间已经非常紧张,所有案件基本用足七日,绝大多数案件往往在期限最后一日下午才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
同时,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是由自侦部门将侦查的案件先报送本院侦监部门进行审查,然后在交由上级侦监部门。但是由基层侦监部门的审查究竟是一种形式审查还是一种实质审查,这也是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如果是形式审查,自侦部门将案件报送到本院侦监部门后,本院侦监部门对与案件的证据材料,相关手续进行审查完后,然后报送上级侦监部门,这样并不需要提成处理意见。
(二)侦捕联动受限
基层院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之间关于案件报捕产生的分歧基本可通过侦捕联动、检委会讨论等途径予以迅速解决。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移后,可能由于人力资源配置不足、上下沟通不畅等原因,影响审查逮捕与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目前基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省级院自侦部门直接指导基层院侦查工作,对于部分基层院难以全面负责查处的案件,省级院自侦部门可以通过调度其他基层院、上级院自侦部门的办案力量进行协作。在观点分歧的情况下,可能面临疑难案件意见协调问题。这就形成了全新的侦捕意见沟通与工作联动问题。”
(三)具有逮捕风险的案件适用逮捕措施缺乏完善的操作规则
对于贿赂案件中的行贿人或受贿人单方已经作出有罪供述的情况,或者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数额虽不够批捕条件、具有风险但有深挖可能等这种具有很大延展性案件的情况,虽然具有逮捕质量不稳定的隐患,但捕后案件的重大延展性也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移以后,在考核机制、办案风险、低质量案件或者错案责任追究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下,大量具有发展性的职务犯罪案件可能因为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证据标准掌控相对严格而直接决定不予逮捕,从而丧失继续侦查取证以及深挖案件的良机。
(四)对不捕决定不服的案件缺少异议沟通机制
职务犯罪案件由于是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决定是否逮捕,故《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相关的复议机制。然而,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移一级后,侦查权和决定逮捕权分属两个单位的不同职能部门,对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不予逮捕的决定,下级院自侦部门能否申请复议,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如何回应自侦部门的不同意见,当前检察实务操作规则中没有明确的工作机制。
基于以上分析,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上级院侦监部门的监督将会出现许多“真空”和“盲点”,而下级院自侦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又会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有失公正和违法现象,所以做为基层院侦监部门应当积极思考,采取措施,配合上级院侦监部门,努力消解检察实务中的障碍,充分发挥该项改革措施的制度优势。
四、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实务难题的对策
为了有效解决上级院侦监部门对下级院自侦部门监督范围有限、监督关系不顺等问题,作为基层院侦监部门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基层侦监部门职能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出现了滞后,无法与现实的发展进行有效的呼应。但是,如果不适当的通过延长自侦部门的侦查期限或者延长侦监部门的审查期限,而是仅仅通过配备相关机器设备、通讯方式改革仍是不能适应现代职务犯罪上提一级的改革。
当然对于改革我国现行的诉讼的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经过大量的调查论证才可以将较为适合现实的法律出台。那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前,基层侦查监督部门能否有效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是有待商榷的。
(二)明确监督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诉讼实践,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首先是对立案和初查活动进行监督;其次是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再次是对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监督等。”
(三)建立个案跟踪监督机制
一是立案跟踪监督制度。(1)立案启动告知制。当前,立案行为的启动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单方决定,使得立案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我们建议自侦部门启动立案时,应事先向侦监部门告知。(2)立案过程跟踪制。当立案行为正当启动之后,对立案全过程要跟踪监督,监督的内容应包括立案目的是否明确、手段是否正当、是否不当使用了侦查措施、立案所获取的资料是否具备转化为证据的现实性、立案是否非法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等等,以防止立案不力的现象。二是大案跟踪监督制度。“对当地有重大影响案件或督办案件,除按规定报告外,应实行专人办理和专人监督相结合的模式。在案件侦结后,实行专人复核,对办案程序、案件质量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疏漏。三是备案审查反馈制度。自侦部门对线索初查后不立案的案件、立案后未报捕直接采用取保和监居措施、立案后又作撤销的案件、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的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等,应及时移送本院侦监部门备案。”
(四)完善侦捕联动机制,充分运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方式,加强联系,切实履行立案监督职责
侦查监督部门在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可以引导侦查部门取证,将后续工作向前延伸,务求在侦查阶段夯实证据基础。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检察机关在有效打击职务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工作中都面临着挑战,不捕案件可能会增多,有必要通过完善侦捕联动机制来解决,初步设想是:(1)对一些职务犯罪案件数量比较大的基层院,上级院有必要在该院设置审查逮捕派出小组,“同时授权基层院对一些事实比较清楚,侦监部门与自侦部门无异议的案件,可以直接拿出逮捕意见,只要给派出小组汇报一下即可正式办理逮捕手续”同时有利于上下级院之间互相及时了解案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及案件办理进程。(2)对一些侦监部门与自侦部门有分歧的案件,立案之初,下级院侦监部门就要邀请上级院侦监部门审查逮捕小组派员提前介入,参加下级院自侦部门的案件讨论与决策,对侦查工作和办案证据要求进行交流,及时解决意见交叉、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3)基层院侦监部门在监督自侦部门侦查过程中要对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给上级院侦监部门。“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整理后与下级院自侦部门要定期召开职务犯罪案件侦捕联席会议,对阶段性案件总体情况进行沟通反馈,制定职务犯罪类案证据规则,对职务犯罪案件新趋势、新手法以及办案难点问题进行交流。”
注释:
谢杰,等.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的现实应对.法学.2009(7).
刘建华.对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有关问题的探讨.江西频道·法制网.
赵玉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相关问题研究.出版信息不详.
李文海.如何改革和完善基层院侦监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出版信息不详.
关键词职务犯罪 逮捕权 侦查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2-02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它在国家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犯罪的中心环节和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在刑事诉讼中起着维护司法公正、惩治腐败的关键作用。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能否更好对本院自侦部门行使侦查监督权,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行使监督权。
一、现行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现状分析
通过最近几年我院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作为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基本情况的调查发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数量在自侦案件中占据相对多数,能够较为直观地反映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情况及特点,把握当前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程序运作的基本现状,从而折射出改革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配置的实务动因、实践难题。
第一,逮捕率高。近三年(已2006年至2008年三年为界),我院反贪部门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7件68人。其中,反贪部门报捕67件68人;侦查监督部门决定逮捕61件62人,决定不捕的2件2人。上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逮捕情况基本数据反映出,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率相对较高,侦查监督部门通过不予逮捕的形式对本院自侦部门办案进行监督的力度显然较弱,内部监督乏力。
第二,报捕质量不高。反贪部门在报捕时符合逮捕条件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61件62人;仍有部分案件报捕时尚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具体数量为2件2人,占所有报捕案件的4%。这部分报捕质量不高的案件成为逮捕质量管理与控制的隐患。同时,决定逮捕后经侦查仍取证不到位2件2人。报捕时证据不到位导致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案情复杂但拘留期间取证时间过短、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案情牵涉的行贿人、证人等去向不明等因素。
第三,逮捕实务中存在程序不当情况。我们细致分析逮捕案件的案卷后归纳的统计数据显示,反贪部门报捕之后又撤捕的案件为4件4人,占所有报捕案件的8%。我们进一步询问承办人员,发现报捕又撤捕的主要原因在于侦查初期办案时间紧张,反贪部门需要向侦查监督部门“借时间”。这在行贿案件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例如,我院查办的若干起行贿案件,因为需要为突破受贿人创造证据条件,对行贿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在反贪部门期限用尽且尚未成功突破行贿人的情况下,先报捕再撤捕,使用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的时间在拘留期限内加紧突破行贿人,固定言辞证据后撤回报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二、山东省职务犯罪审查程序改革的成效
自2009年9月1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实施以来,山东省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在思想认识,组织领导、人员配备、装备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同时,我省两经检察机关受理报捕的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的共6件9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逮捕的4人,因无逮捕必要不予逮捕的4人,因身体不适于羁押不予逮捕的1人,不捕人数占报捕人数的9.7%,较去年同期的8.5%上升1.2%,不捕率上升说明了上级检察院侦监部门把关更严,“以捕代侦”的现象减少,初步实现了改革的初衷。
职务犯罪改革程序的成效具体体现在一方面侦监部门审查监督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监督制约作用开始显现。该省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较改革实施之前相比,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克服了立案、侦查、逮捕在同一平台操作的问题,上级侦监部门在办案中能够按照逮捕条件的要求严格审查把关,避免了过去办理审查逮捕职务犯罪案件仅是“走程序”、“走过场”的现象,有效地实现了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
三、对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后产生的认识
基层和市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本院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让我们认识到此项改革的积极意义便是通过改革强化了内部监督,上提决定权并不意味着削弱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职能。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逮捕时要先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再报上级院审查决定。该《规定》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将最大限度地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也符合社会各界要求对职务犯罪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
但是,在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也随之带来了问题与矛盾,有必要进行冷静且中肯的分析。
(一)诉讼程序时间压力过大
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在文书移送、同步录音录像、两级办案人员沟通等环节将会出现更多的成本支出和时间耗费。尤其在报捕时间上,目前自侦部门报捕时间已经非常紧张,所有案件基本用足七日,绝大多数案件往往在期限最后一日下午才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
同时,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是由自侦部门将侦查的案件先报送本院侦监部门进行审查,然后在交由上级侦监部门。但是由基层侦监部门的审查究竟是一种形式审查还是一种实质审查,这也是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如果是形式审查,自侦部门将案件报送到本院侦监部门后,本院侦监部门对与案件的证据材料,相关手续进行审查完后,然后报送上级侦监部门,这样并不需要提成处理意见。
(二)侦捕联动受限
基层院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之间关于案件报捕产生的分歧基本可通过侦捕联动、检委会讨论等途径予以迅速解决。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移后,可能由于人力资源配置不足、上下沟通不畅等原因,影响审查逮捕与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目前基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省级院自侦部门直接指导基层院侦查工作,对于部分基层院难以全面负责查处的案件,省级院自侦部门可以通过调度其他基层院、上级院自侦部门的办案力量进行协作。在观点分歧的情况下,可能面临疑难案件意见协调问题。这就形成了全新的侦捕意见沟通与工作联动问题。”
(三)具有逮捕风险的案件适用逮捕措施缺乏完善的操作规则
对于贿赂案件中的行贿人或受贿人单方已经作出有罪供述的情况,或者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数额虽不够批捕条件、具有风险但有深挖可能等这种具有很大延展性案件的情况,虽然具有逮捕质量不稳定的隐患,但捕后案件的重大延展性也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移以后,在考核机制、办案风险、低质量案件或者错案责任追究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下,大量具有发展性的职务犯罪案件可能因为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证据标准掌控相对严格而直接决定不予逮捕,从而丧失继续侦查取证以及深挖案件的良机。
(四)对不捕决定不服的案件缺少异议沟通机制
职务犯罪案件由于是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决定是否逮捕,故《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相关的复议机制。然而,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移一级后,侦查权和决定逮捕权分属两个单位的不同职能部门,对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不予逮捕的决定,下级院自侦部门能否申请复议,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如何回应自侦部门的不同意见,当前检察实务操作规则中没有明确的工作机制。
基于以上分析,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上级院侦监部门的监督将会出现许多“真空”和“盲点”,而下级院自侦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又会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有失公正和违法现象,所以做为基层院侦监部门应当积极思考,采取措施,配合上级院侦监部门,努力消解检察实务中的障碍,充分发挥该项改革措施的制度优势。
四、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实务难题的对策
为了有效解决上级院侦监部门对下级院自侦部门监督范围有限、监督关系不顺等问题,作为基层院侦监部门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基层侦监部门职能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出现了滞后,无法与现实的发展进行有效的呼应。但是,如果不适当的通过延长自侦部门的侦查期限或者延长侦监部门的审查期限,而是仅仅通过配备相关机器设备、通讯方式改革仍是不能适应现代职务犯罪上提一级的改革。
当然对于改革我国现行的诉讼的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经过大量的调查论证才可以将较为适合现实的法律出台。那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前,基层侦查监督部门能否有效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是有待商榷的。
(二)明确监督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诉讼实践,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首先是对立案和初查活动进行监督;其次是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再次是对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监督等。”
(三)建立个案跟踪监督机制
一是立案跟踪监督制度。(1)立案启动告知制。当前,立案行为的启动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单方决定,使得立案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我们建议自侦部门启动立案时,应事先向侦监部门告知。(2)立案过程跟踪制。当立案行为正当启动之后,对立案全过程要跟踪监督,监督的内容应包括立案目的是否明确、手段是否正当、是否不当使用了侦查措施、立案所获取的资料是否具备转化为证据的现实性、立案是否非法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等等,以防止立案不力的现象。二是大案跟踪监督制度。“对当地有重大影响案件或督办案件,除按规定报告外,应实行专人办理和专人监督相结合的模式。在案件侦结后,实行专人复核,对办案程序、案件质量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疏漏。三是备案审查反馈制度。自侦部门对线索初查后不立案的案件、立案后未报捕直接采用取保和监居措施、立案后又作撤销的案件、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的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等,应及时移送本院侦监部门备案。”
(四)完善侦捕联动机制,充分运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方式,加强联系,切实履行立案监督职责
侦查监督部门在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可以引导侦查部门取证,将后续工作向前延伸,务求在侦查阶段夯实证据基础。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检察机关在有效打击职务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工作中都面临着挑战,不捕案件可能会增多,有必要通过完善侦捕联动机制来解决,初步设想是:(1)对一些职务犯罪案件数量比较大的基层院,上级院有必要在该院设置审查逮捕派出小组,“同时授权基层院对一些事实比较清楚,侦监部门与自侦部门无异议的案件,可以直接拿出逮捕意见,只要给派出小组汇报一下即可正式办理逮捕手续”同时有利于上下级院之间互相及时了解案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及案件办理进程。(2)对一些侦监部门与自侦部门有分歧的案件,立案之初,下级院侦监部门就要邀请上级院侦监部门审查逮捕小组派员提前介入,参加下级院自侦部门的案件讨论与决策,对侦查工作和办案证据要求进行交流,及时解决意见交叉、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3)基层院侦监部门在监督自侦部门侦查过程中要对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给上级院侦监部门。“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整理后与下级院自侦部门要定期召开职务犯罪案件侦捕联席会议,对阶段性案件总体情况进行沟通反馈,制定职务犯罪类案证据规则,对职务犯罪案件新趋势、新手法以及办案难点问题进行交流。”
注释:
谢杰,等.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的现实应对.法学.2009(7).
刘建华.对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有关问题的探讨.江西频道·法制网.
赵玉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相关问题研究.出版信息不详.
李文海.如何改革和完善基层院侦监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出版信息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