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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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10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 桂林)
  摘 要:检察机关和扶贫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既是服务脱贫攻坚战略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党委反腐败斗争,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重大举措。检察机关和扶贫部门要深刻领会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措施,共同推进扶贫开发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扶贫开发领域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新成效。
  关键词: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党的重要使命,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标志。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扶贫开发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多次作出重要部署。特别是五中全会立足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要全部脱贫,贫困县要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为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工作提供了清晰的行动指引。习近平总书记更是高度重视扶贫工作,多次就扶贫开发开展工作调研、发表重要讲话,为我们抓好各项扶贫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检察机关和扶贫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既是服务脱贫攻坚战略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党委反腐败斗争,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重大举措。检察机关和扶贫部门要深刻领会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措施,共同推进扶贫开发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扶贫开发领域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切实加大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力度
  检察机关要突出重点,紧盯扶贫资金使用环节和扶贫项目审批环节,上下联动,齐抓办案,针对性的开展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小专项”办案活动,始终把重点放在基层,坚持检力下沉,坚决查处扶贫领域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对于农牧民群众的控告、举报,要通过实地走访、查验帐目等方式及时开展精细化初查,确保案件线索件件核实,件件落地。
  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预防发生在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扶贫对象识别和扶持、扶贫规划编制和落实、扶贫项目审批和实施等重点环节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特别是预防贪污挪用扶贫专项资金的案件。积极预防利用扶贫资金分配权、扶贫项目审批权和扶贫工程招标权等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特别是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经济利益、政治权益、人身权利的案件。要創新预防模式,切实加强对乡镇、村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等重点人群,扶贫资金分配和扶贫项目审批等重点岗位,重大扶贫工程建设和重大扶贫政策出台等重要事项实施的同步预防。对涉案金额较小的案件,要严把立案关,慎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对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改、或者主动投案自首、检举立功、如实交代的,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要坚持惩治少数、教育挽救多数,尽量缩小打击面;对犯罪金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群众联名举报、集体上访、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要坚持眼睛向下、深入基层,加强对扶贫政策落地和资金落实“最后一公里”的法律监督,重点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要深入排查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环节的漏洞隐患,重点查办和预防发生在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扶贫对象识别和扶持、扶贫规划编制和落实、扶贫项目审批和实施等重点环节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依法严惩和重点预防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职务犯罪,筑牢保障扶贫资金安全的“高压线”;要结合本地实际,选取一到两个问题突出的领域和环节开展小专项,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扶贫领域的窝串案、大要案。
  二、加强职务犯罪預防对策研究
  检察机关和扶贫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针对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尤其是对于扶贫开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和重要事项,共同开展前瞻性、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对策,逐步建立预警监测机制,推进制度机制改革创新。扶贫部门在制定有关规定、政策和措施时,要充分考虑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必要时,可以与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完善。检察机关在研究、提出涉及扶贫开发业务方面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时,可以请扶贫部门参与论证或提出意见。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平台,大数据、搜索引擎等技术,监督项目审批、资金使用、人事安排、工程建设等过程公开透明运行,防止暗箱操作、权力寻租。要认真分析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特点和规律,加强预防对策研究,提出从源头上预防的对策措施,建立预警机制,加强事前防范。结合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深入开展个案预防工作,及时提出预防建议,并督促发案单位做好整改落实,促进完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
  要认真研判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和诱发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前瞻性调研,探索建立预警机制,研究加强源头预防。要选择辖区内重点市县乡村及重点扶贫项目,探索推进预防职务犯罪示范点和示范项目创建工作。要针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突出的行业或系统,积极开展行业性、系统性专项预防,努力形成规模效应。
  紧密结合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件,深入开展犯罪分析,主动查找问题症结,综合运用专题报告、年度报告、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积极提出堵漏建制的对策措施。特别是要围绕扶贫开发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认真查找犯罪风险点,提高检察建议针对性,及时帮助相关单位完善内控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抓好源头治理。
  三、建立健全信息交流通报机制
  要加强与扶贫、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案情通报机制,特别是要依托信息技术,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信息监管共享平台,实时掌握贫困人口数量、区域分布、扶贫项目清单和扶贫资金安排等扶贫开发基础数据,在资源共享中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扶贫部门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有关完善内部管理监督机制的做法,涉及职务行为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改革措施,以及查处扶贫开发领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检察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扶贫部门通报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并结合查办案件的情况,深入分析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和变化规律及趋势,提出检察建议,为扶贫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提供参考。   建立健全定期沟通和日常联络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和扶贫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相關负责同志定期沟通机制及联络员日常联系沟通机制等,确保及时沟通信息,有效开展协作。双方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检察机关、扶贫部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有效做法和经验,不断增强预防实效。
  注重打造合力、挖掘案源。能否及时发现案件线索,直接关系到专项工作开展的实际成效。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农村、走进农户,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法治宣传,及时受理举报,认真听取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对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理性分析、重点排查,从扶贫政策兑现、资金落实的细节中发现问题、获取线索。要与纪检监察、审计、扶贫、财政、社保、民政等有关部门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进一步拓宽案件来源渠道,形成打击合力。对已经受理和发现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认真梳理,逐件登记,优先评估,及时初查,切实提高线索利用率和初查成案率,确保“件件核实、件件落地”。
  四、注重改进方式、提升实效
  对于扶贫开发领域的职务犯罪,群众不仅关心“蛀虫”是否得到及时查处,更关心扶贫资金能否得到有效落实,这就对专项工作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打击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查办案件与化解矛盾并重,最大限度地维护贫困群众利益。要严格执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严肃办案纪律,规范办案行为,严防违法违规办案情况发生。要加强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对利益关系复杂、矛盾尖锐、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充分评估辦案风险,事先制定处置预案,防止因考虑不周、执法不当引发或者激化社会矛盾。要加强扶贫领域矛盾化解,对可能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案件,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注重通过办案尽力挽回损失、及时发还款项,切实维护贫困群众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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