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民商法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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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律是一种行为准则,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对于公民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限制作用。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本文就民法、商法的现状,指出民商法存在的问题,对新时代下民商法的未来提出展望。
  关键词:民法:商法:现状:展望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两个力一面,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本质要求,在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制定民商法制度,运用权力来规范、引导和发展民商活动,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和文明,并且依靠这种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之一的民商法,不仅能真实地反映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和内在规律,而且约束和规范市场交易的具体行为,成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为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新时代下我国的民商法现状
  1.民法现状
  自民事立法以后,多年以来我国在民法方面的成就备受瞩目,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发展至今,我国民法在现阶段所取得的成就如下:第一,立法已具有一定规模。多年来,大量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得新时期我国的民法已初步形成体系,反映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气息,而且在民商事关系处理方面,可以说基本上都能在民法中做到有据可循;第二,对于现阶段的市场经济需求,我国的民法已能够基本反映,这不仅体现在一些新制定法规中,对于已有法律的修改也能有所体现;第三,现阶段我国的民法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加大了保护民事权的力度。例如《民法通则》,它除了在基本原则中对民事权利保护进行明确规定之外,也对民事责任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第四,现阶段,对民法理论的研究,我国已在原有基础上获得重大进展。
  2.商法現状
  上世纪70年代,我国商业行为开始激增,商法便是由那时开始制定并实施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商法比较年轻,从整体上来看还处在起步阶段,但是这也意味着现阶段我国的商法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处在一个快速的发展时期。目前,我国的商法体制与民法关系密切,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将民法与商法统称为民商法的原因之一,故“民商合一”是现阶段我国在商法方面实行的主要体系。目前,在商法的颁布和制定方面,政府职权涉入较多,使得商法中存在着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表明现阶段我国的商法具有一定的公法属性,如商业账簿制度等。不仅如此,现阶段我国的商法受一些因素影响在制定中还存在不足,因此现阶段商法呈现出“修正式”,即对于发现的商法不足,及时更正、及时修改。而对于现阶段商法中存在的不足,可主要概括成以下几点:第一,新时期商法制度还有待完善;第二,理论基础部分还应当作进一步深化。此外,由于民法、商法关系密切,因此对两者关系现状现进一步阐述。
  3.民商合一
  法学界有这样一个观点,认为我国的商法需以“民商合一”的体制存在,这主要是由于商法建设不足,起步较晚,学者基于理论与实务上提出了这种观点。但是也有一部分学者不支持这种观点,他们认为我国的民法和商法应独立开来,形式和机制方面均采用分立模式,这也是现阶段民商法在我国存在的现状。
  本人认为,上述观点探讨的归根结底是民法与商法关系问题,从体制上来看,现阶段我国的民法、商法体制还处在合一的阶段,这主要是由于纵观我国立法史,立法者常颁布私法制度用来维护私有权,其条例内容并没有明确区分民事和商事。现阶段,民商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可是从司法实务上来看,规范社会、稳定经济的是民法,商法在这一方面的地位及重要性则要不及民法。
  二、民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内容不足,制度落后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反复的商榷,作出合理地司法解释,充实民法,给现行的法律制度带来影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另外,虽然一些规章制度可以填补一定的法律空白,但是,仍有大量的空白方面需要补充。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法中的一些法律法规己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制度的落后和老化,导致许多不合规范的经济行为产生,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水平。
  2.体系散乱,缺乏科学性
  国家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识到民商法的不足,相继出台新的法律政策,完善法律体系,填补法律制度的空白,但是,由于这些种类繁多的相关规定具有不同的思考方向,可以独立实施,没有统一的安排和规划,导致各项规定之间出现相互重复或者矛盾的现象,给处理同一民事关系带来困扰。
  三、完善民商法制度的策略
  有法可依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建立和完善民商法制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民商法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做出调整,制定相应的对策,改善民商法的现状,使得民商法能适应时代发展,满足人们的需求。
  1.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实施效率
  政府应该着眼于全局,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不能根据临时状况,随时制定法律。立足于社会现实,善于观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动向,科学的预测市场经济的发展力一向,统筹规划,建立完善的民商法体系,使得法律内容能相辅相成,避免立法的自口性,随意性。制定现代化的民商法制度,加大对市场的监察力度,积极引导经济活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治国,用法律来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
  2.转变观念,推进民商立法
  法律具有导向作用,明确的法律制度不仅具有权威性还可以引导市场行为。长期坚持改革实践在先,法律制定在后的方式,严重忽视了法律的导向作用,再加上“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使得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和模糊,表现出随意性的特征,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阻碍了法律功能的实现。因此,民商立法要与时俱进,用长远的眼光看待当前形势,是立法具有超前性,全面、详细、的制定法律内容,转变“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
  3.加强民商法的创新
  信息化、数字化是当今时代的特征,民商法应该利用先进的科技,清楚的掌握网络上的民商活动,制定相关政策,保证民商活动的有序进行,坚持民主、平等的原则,加大对安全与效益的重视,保护信息库的专用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出现。
  四、总结
  社会的发展变化,要求民商法要不断地改革创新,紧跟时代步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的情况下,民商法的主导地位越来越突出,在市场经济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因此,建立健全民商法制度,实现民商法的改革创新,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是当前的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1]胡旭宝.我国民商法的制度完善与发展.法制与社会.2014
  [2]洪涛.新时代下民商法的现状与展望.法制与社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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