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操纵沃尔玛亿元租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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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笔跨世纪的交易,一场长达6年的纠纷。沃尔玛拖欠亿元租金背后,一波三折的司法较量中,出现了伪造签名、院长之女、关联法官等一系列闹剧。谁在操纵一拖多年的官司?
  本刊记者 戴小河??实习记者 周子崴/文
  租房子要付租金,这在哪都是天经地义的事。而大连沃尔玛签了租约,收了房子,近十年的时间却拒不交付房租,先后3次判决,法院强制执行一拖6年。
  令人蹊跷的是,房东的执行申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却“被撤销”,缘由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伪造签名,制作假笔录,代替房东撤销执行申请。
  5年后事情败露,大连中院又表示该案应该继续执行,并将执行的最后期限通知大连沃尔玛。眼看房租就要收入囊中了,案件执行却再次夭折。更为吊诡的是,原来大连沃尔玛的代理方为金杜律师事务所,而大连中院院长李威之女恰恰在该所工作。
  种种蹊跷背后,不由令人怀疑,在司法机关违规不作为的背后,谁在操纵沃尔玛亿元租金案?
  十年纠纷沃尔玛被指欠租上亿
  沃尔玛大连租金案已经是上一个世纪的事了。大连万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下称“大连万国”)负责人林从航回忆起这窝心的生意一脸的无奈。林从航说,1999年12月1日,大连沃尔玛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现改为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下称“大连沃尔玛”)与大连万国签订协议,拟租用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后盐商业区、面积44147平方米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6508平方米。
  根据合作双方的协议规定,大连万国出钱出地为大连沃尔玛专门建设山姆会员店,施工、图纸、建材全部按照大连沃尔玛的要求建设,2002年5月,通过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的竣工验收,6月11日双方交接,大连沃尔玛租用这个商场经营,租金每年1000多万元,租期15年。
  大连万国购物广场负责人周玉玲称,尽管大连沃尔玛此前支付了部分租金,但从2002年6月接手房屋以后,没有付过一分钱租金。
  迟迟收不到房租的大连万国,却在2003年被大连沃尔玛告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其理由是大连万国延迟开工、工期延误、交接不合法、房屋证件不齐以及工程未完成等等。
  经过两年的调查,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第0168号裁决书称,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驳回大连沃尔玛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及双方各种索赔要求。
  在这次仲裁生效后第十天,大连沃尔玛又一次提出了新的仲裁申请,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申请查封现场。2008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第二次裁决,驳回大连沃尔玛的申请,维持第一次的仲裁结果。
  原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林驰说,在两次仲裁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沃尔玛都没有向法院提出任何异议,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
  原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于洲认为,裁决是一裁终局,与法院终审判决等同,只要裁决结果确定,必须按裁决结果履行和执行,不存在申诉、上诉和抗诉,裁决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再次的裁决并未让沃尔玛公司改变态度。2011年8月25日,大连中院为完成该案件的执行,对双方当事人召开了第一次合议听证。在听证会上,法院对工程、交接等一系列问题向双方代理人取证。
  于洲在接受《焦点访谈》采访时表示,面对法院的询问,大连沃尔玛的代理人孙女士以“进一步了解情况为由,回答了不下十个不清楚”。
  无奈之下,大连中院决定给孙女士阅卷时间。而经历了当庭阅卷、专门约定时间以了解情况之后,大连沃尔玛在第二次开庭时仍然表示“不清楚”。
  2011年8月,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查,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大连沃尔玛再次选择了不合作,现场勘查完成后,沃尔玛大连公司拒绝在勘查笔录上签字。在此之后,大连中院再次传唤双方到庭听证,而这一次大连沃尔玛直接拒绝出庭。
  据了解,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所有双方材料包括笔录的副本,都提供给双方当事人,并将现场勘查及听证的录音录像刻录成光盘,提供给双方。
  2011年11月1日,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在我公司与大连万国签约初期,为解决万国的资金短缺问题,我公司就已支付预付租金、定金、工程款等2300余万元,我公司已超出合同义务为该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但因万国迟迟不能依据合同交付场地,且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我们已于2007年向万国送达解约通知。”
  说明中还提到,“大连万国到2001年8月合同规定的交付日并在此后数年都没有施工许可证;由于其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极为混乱,并多次妨碍我方人员进场施工,所以我方在2002年6月11日委派保安公司负责现场的保安工作,业主进场施工不存在来自沃尔玛方面的障碍。”
  对于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的有关说明,于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予以驳斥,经法院查明,沃尔玛实际支付预付租金、定金、工程款等1298万余元,并已经被双方认可。关于交付场地问题,早已通过仲裁机构裁决,况且沃尔玛已经接手,并且其已承认“在2002年6月11日委派保安公司进场”。至于大连万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存在无证施工和被吊销的情况,否则也不可能于2002年5月通过验收。
  于洲表示,任何企业在中国经营都要遵守中国法律,而大连沃尔玛却无视中国法律,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有一个事实,在大连市的另一个区,一家新的山姆会员店即将开业。有人质疑这才是沃尔玛公司不履行协议的原因所在。而此时,沃尔玛所拖欠租金已逾1亿元。
  沃尔玛中国公司事务部高级总监李玲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由于万国资金缺乏、证照不齐、管理混乱等原因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及多次宽限期内交付场地,使得我公司在大连的开店计划严重滞后,约6100万元的直接资金投入付诸东流,我公司才不得不与业主在2007年解除合同,之后再另觅合作伙伴。   伪造签名案件“被撤销”五年之久
  2013年5月15日,这起久拖不决的案件再次引起《焦点访谈》栏目关注。
  大连中院的态度却发生了一百八十度转弯,“审委会已经做出了决定,终结案件的执行”。在多次强制执行未果之后,大连中院选择了对该案件终结执行,这是否意味着法院的自我否定?
  接受媒体采访的执行局局长刘长财表示:“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到现场勘查并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够继续履行下这个合同。但是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所以说这个合同,履行起来是非常难的。”
  刘局长的说法让中院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2011年,大连中院合议庭法官的说法是,该案件是商业性租赁合同,属行为履行,所以该案履行的难度不是很大。
  然而,针对这次终结执行的裁决,还有更多的细节未被披露。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中的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具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介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但大连万国公司代理人段厚省却表示大连万国公司“从来没有接到过听证的通知,根本不知道这个裁决是怎么做出来的”。
  刘长财所列举的裁决依据同样值得怀疑。据其称,本案件的裁决主要依据了最高院审委会所下达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称,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合同过程中权利、义务争议很大,执行没有可操作性,可以通过诉讼去解决争议,而本案则终结执行。
  针对此说法,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高菲明确指出其违背了法律规定。依据仲裁法第九条,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即如果该案被裁决终结执行,是不能再进行诉讼的。由此可见大连中院做出裁决的法律依据并不可靠。
  而更令人蹊跷的事,还在后头。
  “2010年10月10日以后,我们问过几次关于执行进展的事情,法院都说在执行过程中。”林从航称,“后来,我们去查过执行进度,但法院说档案室搬家,再后来说找不到我们的档案卷号,直到我们说要报警,法院才说再找找,一直拖到了2011年。”
  根据大连万国的描述,2011年,它们在法院保管的该案卷宗中发现多出了一张标注“2006年12月4日”的询问笔录,根据这份笔录,大连万国办公室主任兼该案授权代表周玉玲曾对大连中院表示“双方已执行完毕,我方要求撤销执行”、“同意终结执行”,并签字确认。
  “2011年发现这份东西后我第一时间就去看了,那完全不是我的笔迹,笔顺也不对。”周玉玲称,“当时看到那张纸的第一反应就是惊讶,还有就是,我被冤枉了。”
  “看到这份东西的时候,我才知道,为什么强制执行6年都一直没有进行下去,原来我们早在6年前就已经被撤诉了。”林从航说。
  2011年4月18日,大连万国向大连中院提出“所谓执行结案与事实不符质疑意见暨正式声明”,表示“我方职员周玉玲从未参与上述笔录过程”,周玉玲“签名系伪造”。
  针对大连万国的上述质疑,大连中院并未作出正面回应。但4个月后,大连中院又认定上述笔录中撤销执行的要求无效。
  大连万国提供给的2011年8月29日大连中院对大连沃尔玛的询问笔录中有这样一段文字:“2006年底,承办人撤回执行,法院结案,后收到异议,表明未申请撤回,要求对笔录进行鉴定,法院经研究认为没有撤回执行代理权限,未发裁定,故过程无效力。对鉴定申请未进行原因在于,一是法律上,如笔录是真的,对案件没有影响,如是假的,不是代理人做的会引起内部责任追究问题,考虑是否做,因对继续执行无影响暂时没做,特此进行说明。”
  这就意味着,大连中院认定撤销要求无效,但并未明确包含撤销要求的那份笔录的真假。
  据林从航称,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大连中院更换了此案的审理团队:将原来王刚毅领衔的强制执行团队,换成了由执行一庭的林驰、丛世友和于洲组成的合议庭团队。
  “那份假笔录中审判员的名字就是王刚毅。” 林从航说。
  “实际上,抛开笔录是否造假的问题,仅强制执行6年未进行,执法机关的不作为就已经构成了渎职罪。”段厚省认为。
  林从航告诉记者,公司专门为此事找过专家鉴定,鉴定结果确认这份笔录确系伪造。大连万国随即报警,随后大连中院召集了专家进行笔记鉴定,认为周玉玲的签名是伪造的,但是最后没有做具备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
  “2013年7月29日,大连市纪委将周玉玲叫过去,就假笔录一事进行了询问,纪委告诉周玉玲笔迹鉴定结果显示该签字不是其所为,并让周玉玲向辽宁省高院索取鉴定结果。”林从航说。
  诸多蹊跷案件再次被终结
  这次笔录造假究竟是谁干的?法院为什么以这样一份笔录为依据就做了终结执行裁定?事情并没有被深入追查,大连中院接受《焦点访谈》采访时认为没有必要,他们主动提出2006年做出的那个裁定作废了。
  刘长财也承认,终结结案的笔录存在问题。大连中院经过审查之后,在2011年5月6日决定对该案继续执行。
  合议庭执行法官向沃尔玛宣布:“2011年8月31日14:00之前是最后期限,超出这个期限,沃尔玛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基于履行的替代性履行的查封、对相关人员和法人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随后执行合议庭将这一执行意见上报大连法院审判委员会批准,2011年11月大连法院审判委员会一直同意合议庭的执行意见,决定对大连沃尔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大连法院执行合议庭通知大连万国计算沃尔玛欠付租金累计金额及利息,提供沃尔玛可执行财产及账号。
  除了蹊跷的假笔录事件,还有一件事情值得注意。
  2013年5月15日,当《焦点访谈》记者询问沃尔玛的代理律师是哪一家的时候,刘长财回答是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然而,在开庭时的录像资料上,沃尔玛的委托代理人称自己为“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晓丹”。
  刘局长是一时疏忽记错了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吗?事情似乎并不那么简单。记者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网站上找到了2012年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高校毕业生的名单,里面有一个李某某与大连中院院长李威的女儿名字相同,记者为进一步确认,又向李威求证,李威承认了女儿确实在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工作。   2012年,李威的女儿进入金杜律师事务所,2013年由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沃尔玛被强制申请执行案件,再次被终结执行。
  《焦点访谈》披露大连法院伪造笔录等猫腻后,次日,辽宁省高院宣布:辽宁省高院已成立调查组对本案进行调查。但是,随后所发生的问题更加不寻常。
  据大连万国称,2013年5月20日,大连万国与辽宁高院调查组会面反映情况时,发现该调查组组长是辽宁高院执行局长辛赤兵。“这令大连万国非常惊愕,因为辛赤兵早就参与其中,并为李威徇私枉法发挥了重要作用。”林从航说,对此,大连万国当场向调查组辛赤兵提出回避请求。
  林从航表示,辛以辽宁高院党组委托担任组长为名拒绝回避,致使大连万国有很多情况都无法反映。随后大连万国又发现该调查组成员还有刘宏伟等人,刘宏伟作为辽宁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同样是配合李威徇私枉法的相关成员之一,因此,调查组的人员组成存在严重问题。
  大连万国方面认为的“严重问题”在于,第二终结执行的原因是大连中院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于是报请最高法审委会定夺,而辛赤兵正是参与此次运作的人员之一,属于利害关系人。最高法审委会的复函让这一案件再次陷入僵局,该复函如下:
  你院(2011)辽执行二请字第6号《关于大连万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案件的请示》收悉,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答复如下:关于以继续履行合同为裁判内容的强制执行案件如何执行的问题,因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200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68号裁决书裁决: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与大连万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屋租赁协议第一补充》继续履行。而上述合同的继续履行,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相互配合。如双方当事人对继续履行合同及相关权利义务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仲裁裁决又缺乏具体执行内容,可由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据知情人士透露,复函在大连法院审委会上历经一年多时间,经过18次审委会的激烈讨论,均未获得通过。最终,持反对意见的法官纷纷被调离工作岗位。
  此外,知情人士亦告诉本刊记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对辽宁省检察院下达75号文,督请辽宁检察院查办大连中院涉嫌渎职犯罪一事,但这一“75号”文最终也不了了之。
  2013年5月30日,辽宁高院调查组电话通知大连万国周玉玲到辽宁高院,与本案伪造笔录嫌疑人王刚毅协商解决。周玉玲通过短信回复:“有关假笔录已经涉及犯罪,不存在协商问题”。
  涉嫌伪造笔录本应追究刑事责任,为何调查组要大连万国方面私下协商解决呢?
  十余年来,大连沃尔玛拖欠的房租和违约金已经高达几亿元。如果终结执行,另行诉讼,只要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就可以不付这笔巨款,也就是说大连中院想方设法终结执行,得利的是大连沃尔玛公司。法院本该公正执法,为什么如此偏袒一方?这起案件执行过程中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不正常的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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