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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基础性建设的投资不断加大,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更为关注,而工程建设领域的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更深、更大,本文从工程建设领域的多个环节分析了渎职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及侦查策略,以及建立健全科学的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对增强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工作预见性,把握犯罪规律性等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工程建设;拆迁;渎职
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伴随着固定资产的投资,工程建设领域对GDP增长的贡献突出,虽然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但由于我们采用扩大内需,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国民经济保持了GDP8,7%的增长率,所有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工程建设领域的贡献作用最为突出。同时,伴随着高利润、高速度、快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官商勾结,职务犯罪也呈现增长趋势,而其中的渎职犯罪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渎职犯罪易发环节和作案手段
(一)违法违规滥用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权力
有关数据显示,近年来立查的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中,涉及党政领导干部及土管、房管、建管、规划、财政、环保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涉嫌负责犯罪的占28.6%。
二是在工程项目审批、规划调整环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擅自审批项目或改变城乡规划,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严重损失。有的责任人擅自批准城乡规划,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严重损失。
(二)私下场外运作规避公开招投标
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都作了具体规定,但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用欺骗等手段,与开发商权钱交易,相互勾结,规避公开的招投标,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常用的作案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是“瞒天过海”,规避招标。《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对于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经过国土交易部门“招标、拍卖、挂牌”三种形式,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也明确规定禁止对手成交、协议出让土地。如为规避招标,私下将工程投资总额拆分到国家规定招标的限额以下。二是“明招暗定”,虚假招标。首先,从招标条件上为关系人“量身定做”,通过对既往业绩、产品品牌等方面的特殊限制,将潜在竞争者拒之门外;其次,暗中泄露标底信息,使关系人编制的标书可以“照葫芦画瓢”,与标底最为接近。三是先低价中标,后变更合同。由于公开招标压缩了承建方的不正当“利润”空间,一些施工企业遂先压低报价中标后,再设法变更合同,追加投资。四是违法转包、分包工程践行项目施工权。有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自身并不具备施工资质,为了能够承揽工程,通过付费的方式借用其他单位的施工资质。
(三)非法征用占用土地
滥用职权非法批准“以租代征”占用建设、徇私舞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重点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弄虚作假,欺骗国家补偿款,以及其他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违法许可、耐任非法占地行为,致使大量大图毁坏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是工秸建设征用占用土地环节渎职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非法判准或失职放任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的违法行为。二是责任人不认真履行执法监察职能,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少批多占的违法行为未能有效查处三是失职渎职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环节中骗取政府的安置补偿
(四)不认真履行工程项目监管职责
负有监管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薄弱,不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不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重大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出现是工程减少了领域渎职犯罪的又一种表现形式。
(五)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混乱
工程建设资料管理使用环节引发的渎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中或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权谋私、失职渎职。二是因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造成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项目建设资金重大损失。
二、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的查办策略
(一)关注热点,主动出击,寻找线索,挖掘线索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渎职犯罪现象的隐蔽性和潜伏性,侦查机关要全面掌握工程建设领域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搞好专项工作的重要前提。
(二)不放过蛛丝马迹,从小处着手发现和掌握线索
要面向社会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运用媒体、电视等多种方式公布检察机关的12309举报热线和举报网站、举报信箱,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及同业企业和内部人员积极举报犯罪,敦促有关人员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欲要人不知,除非己不为”,犯罪分子不管如何狡猾,总会留下蛛丝马迹,笔记本、书信、电话号码、手机短信,看似与案件无直接关联,只要能沉下心来,内心细致、一丝不苟地认真审查,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及时排查
反渎部门要与专项治理工作成员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排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特别是要注意从重大工程建设的项目稽查、财政监督、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犯罪。拆迁领域犯罪。作案手段隐秘,犯罪分子往往订立攻守同盟,外人难以发现其中的“猫腻”。
(四)依托现有信息,隐蔽侦查意图,秘密进行初查
要扎实做好初查工作,有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转变办案方式,把办案的重心前移,隐蔽细致地搞好案件初查,尽可能地充分收集有关信息,调取、固定有关证据材料。
(五)讲究审讯策略,乘胜追击进行深挖,扩大战果
反渎职侵权侦查人员要善于在已查处的案件中,加大审讯力度,运用谋略,抓住疑点,深挖细查,穷追不舍,扩大案件范围,力求把案件从小案办成大案,从一罪办成数罪,从一案办成数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首先,加大审讯力度,迫使嫌疑人彻底交待,从其坦白中扩出线索。我院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讲究策略,熟练运用避实就虚、引而不发、制造悬念、离间攻守同盟等多种方法,因人而异迫使其不仅交代已掌握的事实。
其次,积极与嫌疑人沟通交流,在与其“闲聊”中捕捉信息、线索。案件突破以后,许多犯罪嫌疑人反而处于一种比较轻松的状态。从而深挖成案的线索。
最后,开展政策攻心,用勘验相继政策促使嫌疑人戴罪立功,检举他人犯罪。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位高权重,熟悉专业知识,对本部门工作流程、法律、法规、职责及相关人员工作情况了如指掌,并且社交面较广。
三、坚持严格规范执法,确保案件质量和办案安全
在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案件时,要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质量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自觉把依法办案的要求贯穿到办案的各个环节,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区分罪与非罪,保证案件质量和效率,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办案的综合效果
要增强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讲究办案方式方法,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办案与服务、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服务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和企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展不受影响。排查线索、开展初查要注意与发案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不轻易查封、冻结、扣押发案单位的财产、账号,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于涉案人员较多的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二)检察惩防并举,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
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反渎职侵权部门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相互配合,结合办案深入分析总结工作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着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剖析犯罪易发多发的原因,主动向党委政府、有关主管监管部门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促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和市场行为,健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的势头。要围绕中央和地方重大项目建设工程开展专项预防,积极提供预防咨询,保障政府投资和国有建设资金安全。如江苏省沛县检察院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的“三色”预警机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廉洁意识。认真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强化市场主体廉洁准入,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和防治腐败长效机制建设。
参考文献:
[1]栾晓虹、赵新:《反渎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第1期。
[2]张耕:《深入查办积极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第5期。
[3]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反滨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第6期。
[4]秦大苏:《渎职侵权犯罪侦查谋略与技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5月第二版。
关键词:工程建设;拆迁;渎职
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伴随着固定资产的投资,工程建设领域对GDP增长的贡献突出,虽然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但由于我们采用扩大内需,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国民经济保持了GDP8,7%的增长率,所有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工程建设领域的贡献作用最为突出。同时,伴随着高利润、高速度、快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官商勾结,职务犯罪也呈现增长趋势,而其中的渎职犯罪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渎职犯罪易发环节和作案手段
(一)违法违规滥用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权力
有关数据显示,近年来立查的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中,涉及党政领导干部及土管、房管、建管、规划、财政、环保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涉嫌负责犯罪的占28.6%。
二是在工程项目审批、规划调整环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擅自审批项目或改变城乡规划,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严重损失。有的责任人擅自批准城乡规划,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严重损失。
(二)私下场外运作规避公开招投标
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都作了具体规定,但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用欺骗等手段,与开发商权钱交易,相互勾结,规避公开的招投标,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常用的作案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是“瞒天过海”,规避招标。《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对于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经过国土交易部门“招标、拍卖、挂牌”三种形式,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也明确规定禁止对手成交、协议出让土地。如为规避招标,私下将工程投资总额拆分到国家规定招标的限额以下。二是“明招暗定”,虚假招标。首先,从招标条件上为关系人“量身定做”,通过对既往业绩、产品品牌等方面的特殊限制,将潜在竞争者拒之门外;其次,暗中泄露标底信息,使关系人编制的标书可以“照葫芦画瓢”,与标底最为接近。三是先低价中标,后变更合同。由于公开招标压缩了承建方的不正当“利润”空间,一些施工企业遂先压低报价中标后,再设法变更合同,追加投资。四是违法转包、分包工程践行项目施工权。有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自身并不具备施工资质,为了能够承揽工程,通过付费的方式借用其他单位的施工资质。
(三)非法征用占用土地
滥用职权非法批准“以租代征”占用建设、徇私舞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重点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弄虚作假,欺骗国家补偿款,以及其他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违法许可、耐任非法占地行为,致使大量大图毁坏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是工秸建设征用占用土地环节渎职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非法判准或失职放任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的违法行为。二是责任人不认真履行执法监察职能,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少批多占的违法行为未能有效查处三是失职渎职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环节中骗取政府的安置补偿
(四)不认真履行工程项目监管职责
负有监管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薄弱,不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不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重大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出现是工程减少了领域渎职犯罪的又一种表现形式。
(五)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混乱
工程建设资料管理使用环节引发的渎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中或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权谋私、失职渎职。二是因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造成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项目建设资金重大损失。
二、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的查办策略
(一)关注热点,主动出击,寻找线索,挖掘线索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渎职犯罪现象的隐蔽性和潜伏性,侦查机关要全面掌握工程建设领域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搞好专项工作的重要前提。
(二)不放过蛛丝马迹,从小处着手发现和掌握线索
要面向社会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运用媒体、电视等多种方式公布检察机关的12309举报热线和举报网站、举报信箱,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及同业企业和内部人员积极举报犯罪,敦促有关人员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欲要人不知,除非己不为”,犯罪分子不管如何狡猾,总会留下蛛丝马迹,笔记本、书信、电话号码、手机短信,看似与案件无直接关联,只要能沉下心来,内心细致、一丝不苟地认真审查,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及时排查
反渎部门要与专项治理工作成员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排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特别是要注意从重大工程建设的项目稽查、财政监督、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犯罪。拆迁领域犯罪。作案手段隐秘,犯罪分子往往订立攻守同盟,外人难以发现其中的“猫腻”。
(四)依托现有信息,隐蔽侦查意图,秘密进行初查
要扎实做好初查工作,有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转变办案方式,把办案的重心前移,隐蔽细致地搞好案件初查,尽可能地充分收集有关信息,调取、固定有关证据材料。
(五)讲究审讯策略,乘胜追击进行深挖,扩大战果
反渎职侵权侦查人员要善于在已查处的案件中,加大审讯力度,运用谋略,抓住疑点,深挖细查,穷追不舍,扩大案件范围,力求把案件从小案办成大案,从一罪办成数罪,从一案办成数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首先,加大审讯力度,迫使嫌疑人彻底交待,从其坦白中扩出线索。我院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讲究策略,熟练运用避实就虚、引而不发、制造悬念、离间攻守同盟等多种方法,因人而异迫使其不仅交代已掌握的事实。
其次,积极与嫌疑人沟通交流,在与其“闲聊”中捕捉信息、线索。案件突破以后,许多犯罪嫌疑人反而处于一种比较轻松的状态。从而深挖成案的线索。
最后,开展政策攻心,用勘验相继政策促使嫌疑人戴罪立功,检举他人犯罪。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位高权重,熟悉专业知识,对本部门工作流程、法律、法规、职责及相关人员工作情况了如指掌,并且社交面较广。
三、坚持严格规范执法,确保案件质量和办案安全
在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案件时,要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质量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自觉把依法办案的要求贯穿到办案的各个环节,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区分罪与非罪,保证案件质量和效率,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办案的综合效果
要增强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讲究办案方式方法,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办案与服务、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服务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和企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展不受影响。排查线索、开展初查要注意与发案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不轻易查封、冻结、扣押发案单位的财产、账号,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于涉案人员较多的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二)检察惩防并举,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
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反渎职侵权部门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相互配合,结合办案深入分析总结工作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着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剖析犯罪易发多发的原因,主动向党委政府、有关主管监管部门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促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和市场行为,健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的势头。要围绕中央和地方重大项目建设工程开展专项预防,积极提供预防咨询,保障政府投资和国有建设资金安全。如江苏省沛县检察院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的“三色”预警机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廉洁意识。认真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强化市场主体廉洁准入,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和防治腐败长效机制建设。
参考文献:
[1]栾晓虹、赵新:《反渎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第1期。
[2]张耕:《深入查办积极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第5期。
[3]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反滨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第6期。
[4]秦大苏:《渎职侵权犯罪侦查谋略与技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5月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