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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许多建筑安全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而建筑安全与人们的生活安全有着紧密的联系,所以在建筑数量增长的同时,要关注建筑的质量。本文就我国政府现行的建筑安全监督模式展开分析,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建筑安全;行为监督;监管模式
近几年,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建筑行业也加快了发展的步伐,可是人们只是一味地追求建筑的数量,而忽视了建筑的安全问题。安全事故屡次发生,让人们不得不对建筑的安全问题进行思考。虽然政府已经对建筑安全的监管采取了许多相应的措施,可是建筑安全的事故发生却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因此,对国内的建筑安全监管模式现状进行分析并探索出一条有效的监督模式显得至关重要。
1我国建筑安全行为监督模式的现状
层出不穷的建筑事故暴露了政府在建筑安全的监督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这直接影响了建筑业往健康的方向发展。而现今我国的建筑安全行为监督模式中存在哪些问题呢?以下就几个主要方面展开讨论:
1.1监督方式
政府部门在建筑安全行为方面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借助安全管理站的方式对所在地区的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督察。通常有两种督察方式,一种是在固定的时间段对建筑的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另一种则是不定期对建筑施工工程进行抽样检查,通过两者结合以达到安全监督的目的。可是在政府监督的实际工作中,监管人员需要奔波于许多个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这种来回奔波无疑对建筑安全监督的效果有一定的影响,而且花费了太多的时间,检查的效率大大降低。同时这种监督方式还有一个弊端,就是它只是注重建筑事故结构上的处理,对事故的预防工作并没有做到位,具有盲目性,没有从源头上对建筑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固然它的监督效果就不是很理想。
1.2监督资源
我国现有的政府监管机构比较少,而且机构内负责监督建筑安全的人员也不是很多,这就导致了平均每个监督人员的监督项目和监督面积比较大。大部分地区在开展对建筑安全的监督工作时,都是两人一组监督和检查建筑的安全问题,使得人均的监管数量大大增加,从而加大了监管的难度,无法开展更深入仔细的安全检查,也无法高频率地检查建筑的质量问题。而且普遍情况下,监管人员对所在地的施工工程进行检查时会通知相应的施工工程的负责人,严重影响了检查的价值所在。在负责人收到通知时,为了躲避承担一些安全事故的责任,他们会让施工人员做好表面工作,使得建筑实体在表面上看起来很安全,其实内部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这导致检查结果与实际状况有一定的出入,失去了检查的意义。检查工作只是过过场,成了一种应付工作的戏码,不能真正达到建筑安全质量的监督要求。
1.3警示作用
在建筑工程中,建筑实体的安全问题可能包含着多个安全违规的行为,比如材料的不达标、施工过程中的疏忽等等这些都是造成建筑有安全隐患的因素。只是检查建筑实体,就会忽视掉安全问题背后的违规行为,无法发现建筑安全的本源问题。同时由于监管机构有限的监管人员而无法全面、深入细致地对建筑进行安全检查,很多安全隐患问题都被遗漏,这就会使得一些心存侥幸的工程负责人会投机取巧,使用质量差的材料,以建筑的安全为代价降低工程的成本,还有一些施工人员为了一己之私不认真工作。再从处罚力度的方面上看,由于监管机构与行政机构是分开的,监管人员只负责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并没有对违规现象及人员进行处罚的权利,他们往往是采用整改通知书的方式对建筑工程的相关人员进行警示,没有能严格地执行相关的法律措施,大部分违规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使得监督没有威慑力,起不到相应的警示作用。
1.4问责制度
有限的资源使得监管机构对具有偶然性的安全事故缺乏及时发现和识别全部问题的能力。可是建筑的安全问题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安全事故的发生必定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监管机构在内部建立起相应的问责制度,对建筑工程的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相关的监管人员就会有一定的压力,为了减少责任的承担,就得多次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全面了解建筑实体的安全状况。可是这就会加大有限数量的监管人员的工作量,久而久之便形成了恶性循环。
2建筑安全行为监督模式的确立
2.1落实安全行为规范
我国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已经制订了相应的条例,其中也明确了在建筑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的分配,然而条例中的条款还不够明确,很多规则条款都是概括性地分配一些安全责任,不够细致,这就导致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这就需要根据实际的应用情况,对安全行为规范的条例加以完善、不断修改,使规范更具体详细,为实际的安全监督工作提供细致的法律依据,保障建筑安全行为模式在可参考依据的法律制度中建立,实现有法可依。
2.2把行为过程的监督以及综合评价放在重要的位置
在建筑安全的检查工作中,督察人员需要根据建筑安全行为规范条例,对所需要检查的建筑实体进行严格地有关安全的检查,摒弃固定时段检查和通知式检查,坚持不定期不通知等有效的检查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建筑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进行监督,也可以多种监督方式共同使用。监管人员需要全面了解建筑实体的安全状况并且综合评价实体的安全问题,做到奖惩分明、执法必严。同时也可以邀请第三方对监管人员的工作进行再监督,促使监督起到更好的效果。
2.3采取合理科学的奖惩措施
为了使得建筑施工的相关人员能够自觉地落实相应的建筑安全政策,就需要制定合理的奖惩机制。对于严格遵守建筑的安全行为规范的建设主体要进行一定的实际奖励,这样就会激励更多的建设主体落实安全行为规范。同样地,对于违反建筑安全规范的人员也要进行一定的处罚,警示建筑企业违反安全规范是要付出代价的,相应的经济处罚会降低建筑企业违规的动机,当违规变成了无利可图可能还会增加建设成本,建设主体必然会选择安全建设。
3运行建筑安全行为监督模式所采取的策略
3.1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建筑安全行为的监管水平
监督管理制度是实现监管工作的基础。从实际的建筑建设过程中总结经验,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对安全生产行为条例等规章制度加以完善,使管理制度更全面细致。监管人员也要不断学习相关法规,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素养,从而提高整个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水平。
3.2严格监督建筑全过程的安全行为
3.2.1加强对建筑建设的设计阶段的安全监督
在建筑的设计阶段,监督部门就要开始进行监督,而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建筑的设计能否达到工程建设的标准,设计文件中是否标注了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以及相关的安全提示。
3.3.2加强对建筑建设的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督
施工过程相对来说的是个长期工程,具体的施工也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因而对施工过程的监督也就变得不那么容易,需要督察施工单位的安全许可证,施工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等等。
3.3.3加强对建筑建设的后期阶段的监督
在完成所有的建设过程后,监管人员要对建筑整体的安全状况进行勘察,对于施工过程中遗留的安全隐患要通知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重大违规行为要进行经济上的处罚并要求立即整改。
参考文献:
[1]田景林,张雄华.建筑安全行为监督模式研究[J].科技与企业,2013,(23):85-86.
[2]许乐阳.建筑安全行为监督模式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24):76-77.
[3]蓝文戈.浅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J].华东科技,2008,(169):193-194.
关键词:建筑安全;行为监督;监管模式
近几年,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建筑行业也加快了发展的步伐,可是人们只是一味地追求建筑的数量,而忽视了建筑的安全问题。安全事故屡次发生,让人们不得不对建筑的安全问题进行思考。虽然政府已经对建筑安全的监管采取了许多相应的措施,可是建筑安全的事故发生却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因此,对国内的建筑安全监管模式现状进行分析并探索出一条有效的监督模式显得至关重要。
1我国建筑安全行为监督模式的现状
层出不穷的建筑事故暴露了政府在建筑安全的监督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这直接影响了建筑业往健康的方向发展。而现今我国的建筑安全行为监督模式中存在哪些问题呢?以下就几个主要方面展开讨论:
1.1监督方式
政府部门在建筑安全行为方面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借助安全管理站的方式对所在地区的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督察。通常有两种督察方式,一种是在固定的时间段对建筑的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另一种则是不定期对建筑施工工程进行抽样检查,通过两者结合以达到安全监督的目的。可是在政府监督的实际工作中,监管人员需要奔波于许多个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这种来回奔波无疑对建筑安全监督的效果有一定的影响,而且花费了太多的时间,检查的效率大大降低。同时这种监督方式还有一个弊端,就是它只是注重建筑事故结构上的处理,对事故的预防工作并没有做到位,具有盲目性,没有从源头上对建筑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固然它的监督效果就不是很理想。
1.2监督资源
我国现有的政府监管机构比较少,而且机构内负责监督建筑安全的人员也不是很多,这就导致了平均每个监督人员的监督项目和监督面积比较大。大部分地区在开展对建筑安全的监督工作时,都是两人一组监督和检查建筑的安全问题,使得人均的监管数量大大增加,从而加大了监管的难度,无法开展更深入仔细的安全检查,也无法高频率地检查建筑的质量问题。而且普遍情况下,监管人员对所在地的施工工程进行检查时会通知相应的施工工程的负责人,严重影响了检查的价值所在。在负责人收到通知时,为了躲避承担一些安全事故的责任,他们会让施工人员做好表面工作,使得建筑实体在表面上看起来很安全,其实内部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这导致检查结果与实际状况有一定的出入,失去了检查的意义。检查工作只是过过场,成了一种应付工作的戏码,不能真正达到建筑安全质量的监督要求。
1.3警示作用
在建筑工程中,建筑实体的安全问题可能包含着多个安全违规的行为,比如材料的不达标、施工过程中的疏忽等等这些都是造成建筑有安全隐患的因素。只是检查建筑实体,就会忽视掉安全问题背后的违规行为,无法发现建筑安全的本源问题。同时由于监管机构有限的监管人员而无法全面、深入细致地对建筑进行安全检查,很多安全隐患问题都被遗漏,这就会使得一些心存侥幸的工程负责人会投机取巧,使用质量差的材料,以建筑的安全为代价降低工程的成本,还有一些施工人员为了一己之私不认真工作。再从处罚力度的方面上看,由于监管机构与行政机构是分开的,监管人员只负责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并没有对违规现象及人员进行处罚的权利,他们往往是采用整改通知书的方式对建筑工程的相关人员进行警示,没有能严格地执行相关的法律措施,大部分违规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使得监督没有威慑力,起不到相应的警示作用。
1.4问责制度
有限的资源使得监管机构对具有偶然性的安全事故缺乏及时发现和识别全部问题的能力。可是建筑的安全问题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安全事故的发生必定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监管机构在内部建立起相应的问责制度,对建筑工程的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相关的监管人员就会有一定的压力,为了减少责任的承担,就得多次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全面了解建筑实体的安全状况。可是这就会加大有限数量的监管人员的工作量,久而久之便形成了恶性循环。
2建筑安全行为监督模式的确立
2.1落实安全行为规范
我国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已经制订了相应的条例,其中也明确了在建筑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的分配,然而条例中的条款还不够明确,很多规则条款都是概括性地分配一些安全责任,不够细致,这就导致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这就需要根据实际的应用情况,对安全行为规范的条例加以完善、不断修改,使规范更具体详细,为实际的安全监督工作提供细致的法律依据,保障建筑安全行为模式在可参考依据的法律制度中建立,实现有法可依。
2.2把行为过程的监督以及综合评价放在重要的位置
在建筑安全的检查工作中,督察人员需要根据建筑安全行为规范条例,对所需要检查的建筑实体进行严格地有关安全的检查,摒弃固定时段检查和通知式检查,坚持不定期不通知等有效的检查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建筑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进行监督,也可以多种监督方式共同使用。监管人员需要全面了解建筑实体的安全状况并且综合评价实体的安全问题,做到奖惩分明、执法必严。同时也可以邀请第三方对监管人员的工作进行再监督,促使监督起到更好的效果。
2.3采取合理科学的奖惩措施
为了使得建筑施工的相关人员能够自觉地落实相应的建筑安全政策,就需要制定合理的奖惩机制。对于严格遵守建筑的安全行为规范的建设主体要进行一定的实际奖励,这样就会激励更多的建设主体落实安全行为规范。同样地,对于违反建筑安全规范的人员也要进行一定的处罚,警示建筑企业违反安全规范是要付出代价的,相应的经济处罚会降低建筑企业违规的动机,当违规变成了无利可图可能还会增加建设成本,建设主体必然会选择安全建设。
3运行建筑安全行为监督模式所采取的策略
3.1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建筑安全行为的监管水平
监督管理制度是实现监管工作的基础。从实际的建筑建设过程中总结经验,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对安全生产行为条例等规章制度加以完善,使管理制度更全面细致。监管人员也要不断学习相关法规,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素养,从而提高整个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水平。
3.2严格监督建筑全过程的安全行为
3.2.1加强对建筑建设的设计阶段的安全监督
在建筑的设计阶段,监督部门就要开始进行监督,而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建筑的设计能否达到工程建设的标准,设计文件中是否标注了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以及相关的安全提示。
3.3.2加强对建筑建设的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督
施工过程相对来说的是个长期工程,具体的施工也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因而对施工过程的监督也就变得不那么容易,需要督察施工单位的安全许可证,施工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等等。
3.3.3加强对建筑建设的后期阶段的监督
在完成所有的建设过程后,监管人员要对建筑整体的安全状况进行勘察,对于施工过程中遗留的安全隐患要通知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重大违规行为要进行经济上的处罚并要求立即整改。
参考文献:
[1]田景林,张雄华.建筑安全行为监督模式研究[J].科技与企业,2013,(23):85-86.
[2]许乐阳.建筑安全行为监督模式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24):76-77.
[3]蓝文戈.浅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J].华东科技,2008,(169):193-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