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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在我国通说认为没有优先受偿性,因此引发了很多的问题:老赖现象频发,债权人提出撤销之诉后为他人做了嫁衣,自己的权利却得不到满足.本文从债权人撤销权,破产撤销权出发,通过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纽带,将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和撤销权人利益做出权衡,提出先给撤销权人优先受偿权,其后通过破产法进行适当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