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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两个概念分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将于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融此二者于一体,规定了颇具特色的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在完善合同履行规则及违约责任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本文试结合这两种制度的基本理论,对我国有关《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分析、评价,以期有利于这两种制度在实践中的实施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