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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据是法律适用的客观基础,不同证据制度划分的标志之一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方式、标准,而审查判断证据的方式、标准的巨大差异又源自于对诉讼证据的归类、本质属性等认识上的差异。因此只有对这个理论源头进行深入探讨,才能推动证据理论的发展,从而推动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发展。我国证据理论中的主流观恰在这个理论源头存在的错误观点,制约了证据理论的发展和证据制度、诉讼制度的完善。本文从三人方面对错误观点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