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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房价、建立完善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解决好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面对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针对当前住房供应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觉得,政府在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中应有所作为,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解决好中低收入人群住房供应问题。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到今天,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市场体系,供应主体为房地产开发商,供应对象为有足够支付能力的购房人。二是保障体系,供应主体为政府或受政府委托的单位,供应对象为需要政府为其提供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人群。当前住房供应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是住房主要由市场供应,保障性住房供应严重不足。要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积极介入住房供应全局工作。一是要加大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上的投入。以往制定保障性住房供应政策时,我们往往囿于经济学意义上的资金投入与产出的循环问题,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回报周期长,租金收入难以养房等,导致保障措施不能到位。在当前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升、财政收入连年增加的背景下,政府应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精神,在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上,转变思维方式,立足多予、还富于民。在保障性住房投入上,要按应保尽保的原则和中央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规定,加大投入,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供应所需的资金,提高保障性住房在城市住房供应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二是要合理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布局。现在一些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往往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生活配套不完善,由此产生住房享有人生活成本加大,社会治安水平下降等一系列问题。要避免这些问题,首先就要在规划上下功夫,把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整体发展规划相结合,加大小城镇建设、卫星城建设和城市副中心点建设力度,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在区域住宅建设规划中,防止嫌贫爱富现象,让各类型的住宅小区合理布局、功能配套,使卫生、教育、购物、交通等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提高保障性住房享有人的满意度和生活幸福感。
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是解决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发达国家,住房的租住率一般都在50%左右,而我国的租住率远低于这个水平。房屋租赁市场迟迟不能发展壮大,一方面是由于国人固有的观念造成的。中国人由于传统的影响不仅仅将住房的价值定义为居住,也承载了很多其他的涵义,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就意味着首先要将国人追求“有住房”的观念转变为追求“有房住”的观念。另一方面,可供租赁的房屋资源也不足。在当前住房实物分配已停止、无公房可租的住房供应体制之下,仅靠租赁私人住房,无法提供足够的租金稳定的出租房屋。由此带来迫切需要租房居住的新就业人员、流动人员,以及住房“夹心层”家庭(既不符合现有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因此,政府必须充分认识一个成熟的房屋租赁市场对解决住房问题的积极意义,积极培育和发展壮大房屋租赁市场。对私人房屋租赁,在政策上应进行引导,在相关管理规定、税收制度上给予扶持,以增加出租房的供给。此外,除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之外,政府还可以提供一定量的公有产权的普通类公寓房,按市场租金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出租。通过以上这些措施的综合实施,壮大房屋租赁市场,使无房产的人也可以实现“住有所居”。
成立由国资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国1978年通过的42/146号题为“实现享有适当住房的权利”决议中提出:“享有适当住房的权利是举世公认的,满足住房需求是国家的义务”。政府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责任人,对住房这一关乎国计民生的公共资源理应做到有效管理、充分供应。实践证明,有效的管理和充分的供应不仅仅靠在政策上对房产市场进行调控,还需要更有力和直接的手段,就是让国有资产直接进入房产市场。在《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13号)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但实际情况是很多开发商并没有真正落实这一规定。为避免这一类政策承诺的落空,在对市场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监管的同时,还应当成立由国资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让其直接进入房产市场,加大政府调控这只“有形的手”的干预力度,通过国资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向市场投入一定量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以确保政府规划的政策性住房供应量的落实以及调节房地产市场各种政策目标的实现。
利用税费征收手段合理配置住房资源。在当前我国房产市场上,住房资源的配置事实上不尽合理,有的人拥有多套住房,并将之闲置,有的人居无定所,无力买房。政府要实现对住房资源的配置调控,应当充分利用好税费征收这一手段,保护自住性占有、限制投资性占有,鼓励节约型占有、限制奢侈型占有住房。具体来说,第一步要建立个人住房信息档案。结合正在建立的全民信用征信系统、公安警务平台等资源,实现全国各城市房屋登记信息共享,建立终身拥有的、唯一的个人住房信息帐户。第二步要制定合理的基本住房标准。各城市应以国家关于建设小户型住宅的政策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以同一户籍为单位,制定出家庭基本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家庭实际住房面积(包括多处有房)大于家庭基本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为超标准面积。第三步就是要实现对住房交易和使用全过程的调控。在住房交易和使用时,根据个人住房信息,对未超标部分,减免交易和使用税收;对超标部分,除在交易时不享受各项税收减免优惠外,还要征收住房资源占有税,以此手段来影响住房资源的有效配置。
(作者单位: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责任编辑:尤 健
解决好中低收入人群住房供应问题。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到今天,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市场体系,供应主体为房地产开发商,供应对象为有足够支付能力的购房人。二是保障体系,供应主体为政府或受政府委托的单位,供应对象为需要政府为其提供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人群。当前住房供应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是住房主要由市场供应,保障性住房供应严重不足。要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积极介入住房供应全局工作。一是要加大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上的投入。以往制定保障性住房供应政策时,我们往往囿于经济学意义上的资金投入与产出的循环问题,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回报周期长,租金收入难以养房等,导致保障措施不能到位。在当前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升、财政收入连年增加的背景下,政府应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精神,在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上,转变思维方式,立足多予、还富于民。在保障性住房投入上,要按应保尽保的原则和中央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规定,加大投入,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供应所需的资金,提高保障性住房在城市住房供应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二是要合理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布局。现在一些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往往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生活配套不完善,由此产生住房享有人生活成本加大,社会治安水平下降等一系列问题。要避免这些问题,首先就要在规划上下功夫,把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整体发展规划相结合,加大小城镇建设、卫星城建设和城市副中心点建设力度,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在区域住宅建设规划中,防止嫌贫爱富现象,让各类型的住宅小区合理布局、功能配套,使卫生、教育、购物、交通等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提高保障性住房享有人的满意度和生活幸福感。
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是解决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发达国家,住房的租住率一般都在50%左右,而我国的租住率远低于这个水平。房屋租赁市场迟迟不能发展壮大,一方面是由于国人固有的观念造成的。中国人由于传统的影响不仅仅将住房的价值定义为居住,也承载了很多其他的涵义,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就意味着首先要将国人追求“有住房”的观念转变为追求“有房住”的观念。另一方面,可供租赁的房屋资源也不足。在当前住房实物分配已停止、无公房可租的住房供应体制之下,仅靠租赁私人住房,无法提供足够的租金稳定的出租房屋。由此带来迫切需要租房居住的新就业人员、流动人员,以及住房“夹心层”家庭(既不符合现有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因此,政府必须充分认识一个成熟的房屋租赁市场对解决住房问题的积极意义,积极培育和发展壮大房屋租赁市场。对私人房屋租赁,在政策上应进行引导,在相关管理规定、税收制度上给予扶持,以增加出租房的供给。此外,除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之外,政府还可以提供一定量的公有产权的普通类公寓房,按市场租金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出租。通过以上这些措施的综合实施,壮大房屋租赁市场,使无房产的人也可以实现“住有所居”。
成立由国资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国1978年通过的42/146号题为“实现享有适当住房的权利”决议中提出:“享有适当住房的权利是举世公认的,满足住房需求是国家的义务”。政府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责任人,对住房这一关乎国计民生的公共资源理应做到有效管理、充分供应。实践证明,有效的管理和充分的供应不仅仅靠在政策上对房产市场进行调控,还需要更有力和直接的手段,就是让国有资产直接进入房产市场。在《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13号)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但实际情况是很多开发商并没有真正落实这一规定。为避免这一类政策承诺的落空,在对市场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监管的同时,还应当成立由国资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让其直接进入房产市场,加大政府调控这只“有形的手”的干预力度,通过国资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向市场投入一定量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以确保政府规划的政策性住房供应量的落实以及调节房地产市场各种政策目标的实现。
利用税费征收手段合理配置住房资源。在当前我国房产市场上,住房资源的配置事实上不尽合理,有的人拥有多套住房,并将之闲置,有的人居无定所,无力买房。政府要实现对住房资源的配置调控,应当充分利用好税费征收这一手段,保护自住性占有、限制投资性占有,鼓励节约型占有、限制奢侈型占有住房。具体来说,第一步要建立个人住房信息档案。结合正在建立的全民信用征信系统、公安警务平台等资源,实现全国各城市房屋登记信息共享,建立终身拥有的、唯一的个人住房信息帐户。第二步要制定合理的基本住房标准。各城市应以国家关于建设小户型住宅的政策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以同一户籍为单位,制定出家庭基本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家庭实际住房面积(包括多处有房)大于家庭基本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为超标准面积。第三步就是要实现对住房交易和使用全过程的调控。在住房交易和使用时,根据个人住房信息,对未超标部分,减免交易和使用税收;对超标部分,除在交易时不享受各项税收减免优惠外,还要征收住房资源占有税,以此手段来影响住房资源的有效配置。
(作者单位: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责任编辑:尤 健